原帖由 billcai 于 2008-10-3 13:18 发表 . z$ N$ U7 {- D/ ?% a6 A7 m7 z3 L7 b
新梦请仔细看我的原句。丧心病狂是形容地方的,不是形容人的。是说他处于一种丧心病狂的环境之中。 " K; T5 N7 w9 t, |6 i* a/ F7 K w0 ~. K7 s) u \/ O. I
请遵循判罚一贯性的原则。按照你对绿荷所判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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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心病狂可以形容人,也可行形容行为,但似乎不能用于形容“地方”,因此,我的理解是“地步”。如果你能够举出一个例子,用丧心病狂形容某个地方的,我支持其他执法版主对我的裁决改判。既然有了上诉制度,作为执法版主已经不再需要或者拥有改判的权利了,因此我希望你能够按照规定走,在本贴中提出上诉。我相信其他执法版主能够秉公处理。
根据您老新华辞典的定义,丧心病狂属严重人身攻击,请安心服刑。。。( [1 H: y. q"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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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ZZZN的帖子已经改判了,充分体现3个臭皮匠的好处;$ \& ^& V5 ]& q- B- w
并,绿荷的发言不构成攻击,另追述期也过了吧,你个大老爷们不用钻牛角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