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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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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c+ N1 {3 F0 }. G
# x6 p  w! x4 W0 a$ u3 [- n% J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d* g1 W  ]6 B6 E" }

9 Z9 Q6 j( V3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B8 q: K/ Y, x/ w+ c6 l" U6 Q
* h7 @2 _7 E! u# L& d+ A- u
谢谢大家。
2 ?6 {/ u) l# M
; K9 r7 E; R( e2 G7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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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1 I3 B& o9 e' S! B* a1 a" R"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x; T( z+ ^/ [" m9 e, A(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 ]- O2 Z* {4 H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T1 A0 \4 C5 u' Z5 z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2 k$ `1 h, w- Q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q* ^( z2 r: D
同意小美猪的
& a- Q( |# z% S! C3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3 v, w) C" O/ H8 c9 a; a"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 J' r; H( O$ w- y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n6 V$ }3 S' }2 H( m* m9 j$ A4 y# O1 H1 h4 |" q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_. H4 u$ q  X- \% I" b' x# j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R, j. ]2 a* N+ W: q- g. I7 y: G9 Y) c' h$ u% [* V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r1 `8 q- \# p7 l
6 U  M% _; P2 S+ j: ~: B- ^, s: B% z) m+ o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2 {* ^) ~8 l3 K1 N; X

4 A1 E& b" w0 Q4 S2 C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F, W( K  b4 R! F0 E9 p3 [4 X/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K! r$ |- X7 e1 u' m+ y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8 ?' s5 u3 X  A! c- \. e# n6 D8 f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C2 J/ {" Z4 t3 p: v) ?  ~) @# m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F3 |% f4 S" p* {3 ~2 d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F* O' @3 `5 w$ I% y, N/ ^- B5 U" k% C$ c& s$ e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e1 g, A2 D" S' v1 D& W) d; _* G$ \! B

$ b% [$ s* k' _+ d'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M/ j' g5 I& M8 R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f5 @1 F% C, C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8 j+ n: I4 y2 O9 S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S' [8 K; k: X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Z5 e& P) D4 t7 U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0 V9 N2 h* I+ c5 K7 c2 Q5 q* e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o2 a' v# U( o2 Y+ Q0 o
: s$ S0 F! m1 p( B1 w- o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2 V- u$ c: a( s* n

" H& d# P8 r3 a4 g[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U. A1 h8 q' `5 q; s# T9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a! s9 [$ Y, ?% W3 z6 P
9 a, x' I4 g- a: K3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 J- v& ]; T0 y, z

2 [9 K' l( `% Y3 V+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J+ A* e1 c4 k3 Z ...
2 S8 l8 {# v' ?) W! J! H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c: I, A+ M+ m. x$ {+ r2 p

$ k/ H8 O7 j0 K8 r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9 d  K3 {0 R: ~
* `- v4 p& Y+ Y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9 a8 Y8 u5 j8 Q
" ]! [4 s5 h) a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h& P! N* ^$ w# g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p' v" A9 k1 Y2 E1 y% j

( M% E2 f. ?( k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2 _9 g2 v8 L* b7 i, B5 k' F$ B9 j5 |1 [#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0 _: w0 r3 I7 x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 d" N; k: x. H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3 e$ I9 z  X. u9 A- l! w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Z5 k6 `# ^6 A% Q1 c
; [& N; }( x' s% d( ?7 @
不 能 同 意
! m; H" u# D' O$ H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9 k( e+ A# S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4 e( G! v1 j8 k- |4 Y3 E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 F* e3 G5 A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  z  s7 f' q! E6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4 x: T9 f. ?; F9 {) P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8 k4 W; |# H. Q* [
0 T) t; V# r3 l: f. Y7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6 g% q- ?2 h" L6 D) N2 M% Z,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V5 b  \6 d2 s, Y$ Z

+ r5 b3 S; y% r6 i+ r+ X' V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d9 P& R7 |0 l' Y# H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9 Y2 @4 v0 V% P3 z/ b9 J(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8 \4 e9 q/ ?1 l  A* @# _/ g希 望 别 介 意  5 ?  D( u/ k  t0 K/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x" v( t" ~6 H: }1 h* v9 M
+ q: w0 Z! n" d; O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2 I# M6 V' y% i/ n2 j+ x/ ^8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q& B/ K- [2 j0 r! }$ h! C/ I
% P; o4 I$ R/ F! l1 F- a! @4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  b9 Z0 V6 j; N2 h9 P' M1 {; y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9 s( }0 c6 ^8 k3 g
...
/ u, }( M1 A+ Z4 j
+ ?  p8 c7 y/ g9 R! A7 S  A

3 U* h6 L' [' g4 j' q; d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i# _4 [: {0 ~: o6 f  f7 e6 b2 s$ Y$ v4 g( ?% W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v* h/ c* m/ \, F+ y, i% R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c4 P1 m, a& p: T, O$ z7 x
- O- H/ I9 a" @3 Y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8 r4 L0 Z% d' I1 K/ J% q% x4 I& z" j( l% Q) i' |/ ~
支 持 .; z2 v: w6 q, f5 @+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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