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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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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I0 f, \' z, U& A
% [1 h' s2 I1 H5 {, g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3 j( w4 b. ]9 t3 F1 J" X1 ]9 n/ [0 T& O3 D% u3 m% c1 K2 k6 v4 x) _5 P9 V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R9 }5 M9 }" N6 N( r' v3 v6 n, _

' ^/ r& w1 D$ q% x7 Q) E8 u谢谢大家。
4 I. v6 [: ]) n8 l- f" a0 c: H. J& n. k, x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5 g8 b3 c& ?+ R9 x& J* P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n* a. t: m" K8 ^; t. E5 z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1 J7 V. ~% |6 a! F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u) E3 e5 Z; c, N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D/ f8 t, S$ V) Y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3 {% |9 b' N) p+ j
同意小美猪的/ U" X. T) e- Q( w! B7 X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_3 Z6 H! J7 m$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5 q7 K% h2 W6 B. M7 h4 E7 m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V4 B* z0 {  ^( V% l3 S2 k2 j9 e$ I% [1 x+ G3 [* Z9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t- Q3 k3 T' _$ e+ v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K# p+ O/ _$ a. ?3 U+ [" `
( R* O3 Y8 Q6 @: L" q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9 n& \5 I: @0 A2 M
% h% R" w; F& E5 C3 p) M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u1 y6 w- }- [1 n" t- E$ K# G
: p# z# B& l0 A1 J% Q+ h! ?, [7 g0 k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G- X4 b) n( ^% v4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Y+ M4 }+ b( X  E$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2 w, r  N% z' Z2 V8 E2 Z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q5 Z3 @2 S# A0 D. c, o* O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n' D( ^, e# `2 e8 A*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p% ^7 G# c% ?1 d4 R. T$ s6 }2 U) r. z" S# Q- l7 f! w: S9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p$ O+ c; A" j

' \) E4 ]5 f+ ?. U$ ]6 h# U9 L7 z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k- M- ]+ m* w& T4 B8 M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R* t& ]. `/ l+ |- c; J- Q5 X) d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 b2 M3 y) j8 E; c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_8 L6 Z5 Z: I$ j$ r5 l5 a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1 `& `& p, o' H, A# R6 Q6 c-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w# Z" C9 S: S# e1 p1 j# A; I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5 V9 L$ f/ U+ \+ T' k

1 F2 ]; k" c# x' r" v' M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D- U+ g% o, U* w& u: P

5 @  {1 ?8 \, K! f# l[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j1 H; D2 k$ D; i3 ~& T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3 Q8 F! l, G, P# O8 K# A8 K0 z

8 f1 S2 F" G, b; B5 W3 b6 G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n! d% {0 p5 F( M. j) r0 i8 I( c5 B7 a! k% E3 Y$ r(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O) k  c0 [! e( D
...
% s  U3 `: o0 H5 I( q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j8 t. k7 e" Z4 s: t/ K1 R/ W: Q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9 r" w& }6 t" A4 Y. N

7 J7 R4 y; ?: s) M6 N  z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G0 a' l; D# K3 Z/ X( h

$ X4 f' X' C/ j8 y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K! ^3 O* X) f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s7 A  q9 l5 M$ P+ m5 L7 O! `" P$ e5 F, X6 _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e6 C' u! O# C; G5 }+ e# V

+ B$ B# j  V( |3 n) f5 S( }1 p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L6 l+ X2 w9 Z/ H; f5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_" i! y* e: y# I8 z: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i2 T9 d3 f1 I( H7 \2 P2 D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9 c- C$ s2 b8 Q  C9 e) r" p7 A! C7 }2 {) r5 N* g
不 能 同 意8 w# K3 U1 I2 y/ h' b! |"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7 K; a& s4 }& l  V8 t; g1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L) {$ [+ z' v; S) s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G- X5 s, ]+ u$ v3 ^5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m) `( o+ X1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C( K, q5 p. @. \; {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3 M- J# V8 ~* @, @* O: F2 Z! P' z9 {* B: I5 O5 _) X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Y& U7 U0 i, u+ `) c8 g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r6 K2 [1 s# G/ [# Q1 p, R
4 h: U+ g, ?5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G5 o9 g+ @: ~2 C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f! _$ n+ J1 c* U# i) U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Z! t- C6 J3 u4 K4 d, ^希 望 别 介 意  : ~* ^& c. T# S: j. ]4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C7 A  z1 H7 ~
2 ]* H  K- Q, K8 e$ t[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O1 G$ V4 t: {5 K, m0 _0 c$ J8 y!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s1 I' S9 B2 q  J3 ?+ I, z( U' ]&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x! l3 C& q3 c
+ {4 K  v- j* ~" K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  ]* o- Z: {' S7 Z- U  e ...

7 f) c; J+ ^) y+ w7 f: f- ]& l  f' P1 @* i( \

2 J% k6 S8 f7 v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 q, \' z" L7 b- }
1 f+ x  k/ [3 T$ C" g* b# N"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5 b+ B6 E5 e! `/ h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j2 G/ q8 g1 B4 \' I# f$ V9 y1 F

( y9 z3 o: I, j9 T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D/ S; {2 N/ ?+ f3 P+ F) h$ |, j0 X6 H- k
支 持 .3 d# T& I/ z  p4 Z* m3 s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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