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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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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 \3 D! F- C6 R! _1 C0 j
! G5 y+ m- G: B3 B% S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m0 B: N+ |( z; ^
- L& v+ }+ o* a7 P/ r, ?' y6 L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7 a$ B, O" U$ T

7 N4 U$ C! _. y! m谢谢大家。
4 L1 h( d  o0 w) V# f
# N2 \2 P: G. Z' Q7 o) O8 M9 _[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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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2 x; O4 I' _% F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T* A3 b( ~& h( M2 c& j/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5 `! U3 X; V  L4 }7 C' W7 u,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k% O7 l+ f9 g0 E7 V3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4 r3 t% [: \2 ]&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6 R3 K2 b2 k2 b) U8 d6 O4 M
同意小美猪的
% o* k2 L! ~# G! o/ ]. P. C' l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8 ~0 H9 W, Y7 O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s$ e/ g& h' @1 t' W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W) v+ x$ c" }7 [: S4 u( r
" a6 T. K$ j6 l* \1 H: l# P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V: @% A3 G+ _# I; P# K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n$ c  S3 y: f! F8 _3 b# P& n( J; a5 k4 l-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1 h0 i+ @. o5 F  z; S* C2 M
- `9 L5 j0 Y0 D'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K: c, `* d5 [' i5 V0 M0 j+ R# Q
/ u/ N+ }' `7 C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1 W2 X! S$ w9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o+ n7 z4 ^  R: ]/ u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f. X6 {* T& s9 F% p* U! [: Y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V. h8 f+ {3 S! V" q/ C" b; m) F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p8 h! W' a! g# I7 t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J7 a! }. B4 m3 T: z8 S' t( l4 u7 O5 j9 q  @. l/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G( J# f; R# N- C2 r. v, O4 j

+ W5 T1 b; o/ _: b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z6 s5 }! A0 _  `/ \: L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m4 |3 P) f+ N0 V' s6 X3 A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N5 l2 H$ V/ e6 e5 X+ h8 ]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I: F2 T5 r& q5 B* U; f!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0 G, s3 S1 K2 o) h' n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 h! y6 X+ @* n" C+ E5 E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O3 h; u: ?: m7 w* H2 n) g8 }2 L' U1 O/ {# s: Y5 m, F. p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T1 v8 [* c) w- T# Q9 b" }! g
; f1 w1 M9 \9 m[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6 o+ N. f" W0 ^% k$ I- m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r/ n: c' U; b( q" ^0 ^
# C5 m1 s3 j( i7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G# N8 b" h! d% @! k/ ]1 _! [9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 @# e3 v/ f, _ ...
/ i4 i% f7 n% m8 i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_' [' Z0 F7 v; e) x

; y; r: X6 Y# n+ U( X; V! J: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9 P, u& o  u0 j( O

* K4 g, R  i2 @, \* ~0 L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6 ]/ R7 x* W3 A5 x8 x2 ~5 Q

/ l) Y( F+ r( P* \9 w6 k, w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6 \! Y; h7 J/ b8 m4 O" J0 c& n1 U. N' X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8 W6 g$ ]! q4 r: t. ~9 L, [8 M, @& S" Z9 G, O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k4 q1 M* ?8 R0 P$ t
$ T: s# u$ P( q* K, G" ^6 ?/ Z+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0 i  ?# c7 V1 v& P0 X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q9 r. E2 Z& [% |& k%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H; w# j/ v* q7 m5 j7 y% \/ g9 j1 ?7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u" P; P0 u! [) X( d* E+ W" ^, @( \8 o
不 能 同 意$ Z, ?* R5 a5 F1 Z! p0 t;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H  W2 V* O! O3 B* ~5 b& d9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H& Q' i( P' \9 P  o4 {1 W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M, V* O. c( y0 ?1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 R. ]0 ~/ B; [( a! w/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O) n$ ^7 l9 U3 u' v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y; e8 |& v  P) J6 M: e) X
+ ^/ s- e: e' ^8 u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K; o3 B+ w% p2 P  o/ {( X1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o" m' F5 w7 x
; q, W2 }0 |1 r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E- m- Z3 d% s2 l( x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g! P6 }* D" M  K( M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 ~3 x/ d1 u. g
希 望 别 介 意  ) P5 o' \6 c& A6 l, ?- ~5 z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Z6 D4 N4 q7 p7 d) y3 d2 k' t6 }5 Q% g* j2 A# F. v3 ^! C# m) C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7 u, g" D- q$ H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y0 S" v; [5 O" Q7 J5 i; d/ ]  U9 s( L$ j' Y% w4 V+ X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0 P. s% [) f7 ^
7 q, n' I! }! b$ B7 o/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i3 V) Z/ r4 K( M8 N/ m: ^, I ...
* Q4 R* a. E4 ~
" \5 X2 |  @# U  N6 g
) C" u: k) X& Q% M' s$ O- N5 S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A- b' @- @( h) I% S

, |; C7 B$ c. C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2 y1 b7 v' Z/ `/ a!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9 B, w2 z# c: q) P& m
5 H0 E# f3 `# e& a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9 U$ Z4 B% q& l0 p/ W
3 P/ v& e1 k& Y, O支 持 .9 k( x$ i$ }; D; l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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