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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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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7 N* g4 Y  f$ U8 z( r- f- \( e2 V8 C! ?( P: s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0 `; j) j+ Z& M

4 d3 O* a  b$ L2 q-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h% ^! q% Q7 P7 k9 a
7 s7 a5 K( A+ L- {' i' H谢谢大家。
2 l( W# _7 s) x3 G5 c8 `  v8 i  e) e) Z8 a) }, O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N3 l% C$ b# D0 c: M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M! _% F' {( W+ c# f8 z7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C+ q6 @; S; p# T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9 |3 G* E( N, d/ p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8 W. a5 n' r1 b+ p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y& P  A9 o' b同意小美猪的
* J! r, y% H3 g7 f; k  N5 m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 |6 i+ l1 m3 ^! Q) O1 D, k0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7 i' a3 {2 X4 v& L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7 L: x0 u, e; l% J! B# W0 d$ Y

  D! q) U$ G/ @+ X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Z9 m' T1 o! D  w+ Z. I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l. ^, a- g) z! p( I$ {3 v
/ O! m  t; M* }5 Y# g2 i) D& P! |9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7 [& t( @! a% q$ d5 C* U) x# ?8 @4 w% W: _6 |1 G4 ~7 x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t8 L# i8 ^: i; R& \
9 S" }( d( v) `9 W; i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v" n( _2 |2 h* c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D' `& K- y9 [- |7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 g; E/ @! x7 ~) u9 E6 s( y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1 L" e5 _  |- t* j: W& O. k. M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1 w7 k4 A4 h& W: Q# s0 x( B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A& k$ b3 z5 y+ Q
3 p6 w5 Z# {$ {( ]5 P3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W) Z$ r. s; f$ b% g
, B8 p; U5 G, `* J&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7 t' b3 O/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 J% F9 p0 c0 Z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f7 E9 M2 l5 b  Y7 Q) p: Y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K, [0 n. v, }* v( p8 b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s# |% o* S% y( J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V5 _) L8 ~4 l7 T( \# E0 u2 Z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S( o! `5 K4 h6 G5 F5 `7 Z% Z9 Q
: u/ z! C' o2 H1 @3 z7 }$ n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9 p/ Z5 j- j: a2 j0 K# M/ l% A3 t- W/ N

( B1 e( y  l4 _. c1 S4 T[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o7 @# I: v: A5 t* u) N! T) N!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 _1 y$ S- I8 w' N( [
, ?7 ]% ]/ B5 H2 p2 w4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y) A- X' _& k) B9 i1 i( D4 j
* ~! d& s' ?+ i3 N7 [/ Z7 b*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7 P( Z- N5 c5 d
...

! r% B! M% f' g' `" _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5 h! ~% G- g; H0 d

8 k8 V' m$ F8 M; L7 z3 G3 I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p3 A5 N& S" V/ k
- I3 w4 ]. n# m1 A: s; ~7 o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A- q0 D7 n' }' p/ ]/ P  [3 L' b7 |# Q3 D5 N, g( L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U( s5 r2 w! X" e, }. @6 E' Q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9 F& M( j$ U0 ]. h/ R4 K- f% t0 D! e/ `2 O3 c! I6 _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8 T# |8 _+ g' H3 y! p9 ?) ^8 o2 f. I! b7 n1 Z3 F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m7 l! l  _7 z2 J; D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v# m2 Y* Q/ b" o+ T9 p8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x! A% y; M0 h, m1 k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u& g# ]3 X" J/ I
( m) M( y) ^, N# O$ U
不 能 同 意$ m5 Y/ w# M  @" S7 W( r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3 p% Y! J4 {9 v) E$ X1 Q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_; g$ r2 V2 I0 T- F! o& T/ k#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P$ |. N  f0 d- U9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N% ^( _) f: W2 `; I8 M' d0 R4 c" q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 B, I8 e" H& _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P( @; P; F# ]$ r) k
3 o- E: a  c* [2 ]! _# Q6 G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8 l, v2 a3 L3 ]+ A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Z/ f2 e$ q4 j& ~- E( V

: X8 L8 B4 [/ R% `/ P5 `+ J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8 j: |7 z& t*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z( x( \% o6 y2 |$ c, N4 V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7 C8 L9 N; R1 i! c2 P9 a
希 望 别 介 意  7 o$ o$ c3 G$ Y5 Y6 L: g1 m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h# _3 N! m; N% e& Z' J* E
# j$ e2 N$ O$ B8 o3 [% B: [& A[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6 x; ^2 W8 s3 I- ^1 R* l,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b4 r$ B: j4 v* H0 ~$ g# z

' j. X5 o# d, S& _7 V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6 w/ R) \, W. T- P; t, h0 B( n$ g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7 ^* }6 @$ y+ r8 G* x3 l7 p; r ...

/ i+ c7 X0 J) f* ?$ ?
0 I0 p/ c- ]. b0 j9 h: I! t
# y. u# A5 e. U, ^# }: Y0 b( m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V3 D0 a! n3 U* c
) o2 R% L0 J8 r. W1 B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4 k( p/ ^$ Q# w2 d# f+ ~8 n) a( N9 _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S8 q/ Q8 w, H
+ i& B9 Z6 C, ]8 }# w0 q( l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8 s3 w) ?/ V( Y% w. \0 y

8 Y4 h+ W, y2 y( b0 _支 持 .
, [7 p2 ]+ {6 I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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