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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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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9 E- p2 K0 {2 J; y! X0 d& I

( [9 M  G! L$ d. W3 Q% L2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Q# m9 W1 b; [+ F1 Z. o) o+ ?3 h+ T5 H4 f& X, D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t- J# \/ @9 W, F
# d4 h5 n. A' K谢谢大家。! x" q" R6 t! P" a1 W, A; V

: z" @- k5 g  f5 h/ o2 Q2 o[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5 f" {" W2 ~) r# e- d* l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x) a' z4 Y; M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W% U# n+ H' w, Z7 Y5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t; ]3 x7 M& [& D' T2 F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6 N: t4 j/ t7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1 g$ o( s: ?" x! D. R同意小美猪的! d4 F2 S6 s7 T0 {& W- h$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P' C4 f# _7 Q6 C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p( n! \! x$ f0 a+ F6 N) d' h& I2 K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D! h& M8 c) M3 z/ ^. d- t
1 H1 I0 v9 ~: x( M3 L0 p( P& ]- c& A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0 S* n4 ]# t8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K7 H- k% h+ `3 R" B' |) m
7 \7 H3 d& h1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7 W( q' I% q; U: G; \: ~  z

; i1 w' J" A: x5 \& @. B3 r! V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v8 r+ L1 I# ?. M  n& j0 g' e
( v" g% z, r7 T* L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I/ b. |. l. `3 e" C( j%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0 ?% n9 A/ p  _' R6 c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o$ w, t7 @$ @! q3 u" U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u; r# W- f, O3 X* C2 u3 b' M/ I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U/ v+ h" s: b&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D# Y8 R: Y
4 A, s$ T. `( Y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5 l3 k7 B: e' T3 k& F
- t) f% C  p) D  A# F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o$ \, t0 ?' f0 z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j9 t* k- l/ Y8 Z5 Q' ~! P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f$ r: F( F- M% \1 _; B/ w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l2 Y# w: i3 f0 p; R7 f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n6 s" I' I; h;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z5 ]* ?3 g9 [: r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n$ O% M. x% L) P) {5 ^! ]) A% `# n, T# [) ?9 O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5 f  L8 ]' t8 r1 R2 N$ \

5 |, ]. H3 |. b+ L$ r  `; M1 c% S[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9 r% }( D7 k* N+ Y* K1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q3 e7 |) X. T/ w( ^/ u% u* |* g9 \+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W/ @: k) {1 e, }

$ l) K& h$ }/ Z1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8 h% A5 R( a# i
...

& V  U% |" O: H# H1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q& T7 ]' i5 y1 k7 Z* }+ {2 {% B( s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8 d- O4 r5 u: h1 L+ J8 [
) w& `, s( d7 m2 K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4 R( `5 ]- F0 c, L/ I2 O. H7 w, \# X, |6 V  k6 e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V- P+ O) ?  V) j$ Y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_. z' F/ M! J' p

) I9 E! d  D/ ^% F) Y6 I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D& g: x( ^1 e+ N$ j0 D# V4 Z

! {; k* M- T6 Z3 n# b' E$ P8 N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Q5 s3 y$ V! C- e3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C+ E7 d) h+ M2 j% N  X2 a*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A2 l1 |0 @  q6 ~# t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1 H) r% ^  G

) }6 K6 @0 Q( \不 能 同 意
9 ?- G$ r- ^5 ~/ ~, w  p9 W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H/ i! j5 w' B* {5 V% ]' h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U/ @) _# U9 m6 ~& N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f" M4 O4 j4 u8 i# f7 k1 j! e- G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Y7 m  Z$ M% e5 Q/ `+ V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 _5 b/ F( u  I( H4 Z( Y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r% Q8 o8 X: n3 _8 Y( f) J$ z( a4 l1 H9 K! s8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n3 V. J* [0 F& m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F2 h6 S4 G* ^% n, n; O) |
4 @1 p6 H4 B& q$ m* M- ~3 M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X! z& C% [# ^  k4 K2 l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x/ {& P2 h% n  B, [: x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Y% m: \6 o6 G+ K" U
希 望 别 介 意  6 {6 E0 S+ H& e! f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y. _% K" S+ n! s8 ?( o

; Q! M3 Z' L. d* J! d  I; u-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k2 j" @+ f3 o) h( J7 i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M, D5 x! Q0 z! T* p% w4 [6 B3 a' J4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 x! H5 \* H& D3 }* M
, K- H- L3 ]- n) O. C% ~! c1 X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y1 n. k# o- Q ...
, N. v9 f: M3 Q: u
1 j3 G5 s, i* b  Z

- |: r/ W7 Z# s)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0 W1 l) K& R' N5 U
) {9 v0 b$ A*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P- I; o) R# R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O0 U6 a& j) t; {' `( i
( ]) M$ ?6 C% O+ Y6 z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 M: t  [9 ^5 d9 K! g8 H: f

3 D2 A( d- v9 U) q支 持 ., W* j! I% d5 O/ H$ Q; i' R3 v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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