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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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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e  F* I) a, P+ u. w1 c% k2 |0 f" ]8 G. _3 @! A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D- }! l5 l" k# u) L* ~* U1 v9 D  E3 ]0 O8 p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t+ {/ I: i  y; w/ ?- O6 g4 H& y; D6 Z" x7 I9 ~( O
谢谢大家。* O- z6 g9 f% K$ b

0 O$ z' i3 c+ w$ W; o0 e[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E1 B" ?6 ?; N# },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F* i' ?2 F2 b* z$ O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K! j9 _% K5 O$ t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Z2 \, U7 G" _) u4 T. C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7 C& {) \5 {+ X0 M" |!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6 N8 e9 T8 a2 s0 z, X- s3 Y/ y! V
同意小美猪的
! d) j( u+ T7 C3 p, Q+ T: d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3 G$ c  j1 w  J, ]/ a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k  K8 [# Q4 O6 z6 J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E' O. ?0 {- _/ O

4 S/ v* }1 x; z% x8 Z5 k* O6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1 G2 G7 P( Y8 |: F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z) r4 A, W+ ]- }( p
0 v; ]8 ?$ ?! ^" L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B/ C5 t/ k4 r. p( t3 [9 n4 [' ?8 U& _8 E# X( ^$ n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3 i4 D+ M) z' H- v. u

- A0 }2 o3 j* Z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6 a/ G5 Y, }: P; v( O) Z9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1 K; M2 Z,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6 U) ^" Z1 C  r# y. S4 d5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j6 }. B$ s1 I: D  q. n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 _9 m8 }' Y; g/ M, U1 @. f# Q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j' K3 i+ t  F7 X# l+ q0 o

& P$ f7 B" G, r: ?' W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Y7 s" }+ n: ~' U9 Z
3 Q1 V: }& k* P5 l3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_7 Q7 I, M4 Z2 ?5 V# f; \, h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U, G; s( P, }" M, j0 l3 _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4 z. {+ r6 j9 Z7 A- Q#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6 K  O7 ?% h  d- G1 X6 h5 s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4 P6 Q$ g  Y7 _7 ^& v  r1 e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W- c) M4 X3 d  I* K7 m) s1 Y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M/ F' b; e$ w- M/ m, k3 ?! M7 p; B8 L3 c' ~$ s* o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u) Q7 C# D4 a! K
4 U, a" G$ C! R, @) a  t1 ?- j4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w( K$ ]1 Y+ V6 B;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U: z$ W. z  V+ Y* m* `* s6 T

' k+ O6 u+ d% \+ C0 y0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3 n) }; Q: W4 h8 Y+ c& G, p8 M2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9 ]& @9 X# K; p: `* L0 x
...

/ S1 ]# w; E3 ]$ V/ W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1 M4 Y- e" u) ~" o% I) V
1 \$ {6 D1 I0 v5 d' ~( y0 D- t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1 k& h" z9 h4 P  k- }9 j1 g

/ s* K# u: D) y0 g2 h6 x: M% d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8 Z. V. p8 Q+ W- }" I
: j. _4 Q7 x$ d$ W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p2 E, G: |. g% D% @- P0 y8 q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w; }* u9 C/ N- N4 Y- E, G/ i+ z* z  i! C. P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7 K$ {; S) z" V  G' J& E' u+ u4 @( `/ `4 c( `8 @- K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 @) l% Q6 M% s5 t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 l" A+ _% s$ Y- k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i- m& r9 B+ _) f#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s! `9 L# @  r8 s0 S% {
7 m9 S7 q3 t% U1 a* Q, D
不 能 同 意
2 j! Q) B4 w1 g5 I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X- i& Y( V8 {+ ~, q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M' a. j" r7 z7 m8 S9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 o& f0 O+ x1 u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c( h/ A( E7 R' H' ^2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o: l, p& Q, t9 @5 e/ x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P$ t- q7 F( ~9 m/ D( E% y% H% v! z$ j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8 B. }) G" v7 K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7 S! C. s  v" R! S/ I, D
& [3 Q; i# N8 c- p9 ?7 j1 S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 A8 m# P5 {! N.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B& L% W* ^& H& i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6 K6 m$ Q2 U- h' O+ O; h- K& z0 [希 望 别 介 意  " X5 v. b$ g2 d7 M: \7 f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d( M; l7 |. `% E
1 V" Q* ^5 J  p# H! d) m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j3 H1 s4 F0 X3 u% n.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9 X- \4 _/ V5 e3 r) S8 T

8 v6 d, M- o% r* c& |' f# I' ~, l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L+ M8 p3 g( F  P

1 t; y8 q! `$ g# M9 j/ x8 U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7 E7 W2 f, v& `, t
...

* B9 ?9 o! d5 R; v
7 h% `0 Y) _, _0 d2 n& R
" A9 l: s4 C/ [7 t) P'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Z7 r, Q% p. L! m/ z% f* k1 J( x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k* g) [8 Z) O2 p'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c) Z% w: G8 J
5 N. w5 u2 ]7 o5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1 Y: A; r- G- r0 e3 B
" R$ ~& a5 @) A( p/ v  e1 ?( e
支 持 .
% w' }7 ^$ e6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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