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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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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Z2 |& u( y5 A

2 J- E# U4 M, `1 n2 }& u% k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s8 \! V& c) |% V, [( T  d

! x. J2 p, T. Q  U/ b0 L/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D( Q6 \0 k9 M( q* J7 i% O1 q  ]3 U- v) z! }* [/ z5 |
谢谢大家。$ E2 I8 v# C' B  w. K, F4 N
9 T. a5 R8 H% G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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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0 [$ V8 P5 N' o2 ?' Z7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y  v/ `+ G. C2 n) t( t1 _3 ]3 H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g& w1 J  ^' \& x  C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w5 Y2 I) [3 E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8 ^" d/ V# ~% t- e6 V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y/ [0 I! v" z$ h同意小美猪的
7 {7 I0 l8 n- i: D; ?-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s& r2 [5 k# A/ w" H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6 }0 s& o; Z- C; n* Z/ ?3 k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e+ Z! r) L( n! f
. l4 t2 X( _( X' r- C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O  W0 P8 G# i. q0 H6 }' g8 D4 t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D  z( c& d4 \( Y, M

4 M. _5 }2 {) L5 a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v0 x6 v! E. r' W
4 P' o: h9 u8 Q: }# O8 z; w9 v- n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t: P! l( z& m$ M
0 i  t0 x  i+ H/ m5 r8 }' A" j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c5 r' p"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1 f& o' A. x: x/ W-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4 ]$ ?" Z1 N" h2 F# J' S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4 K( C+ U, B# l& X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4 A0 C9 L, m- @0 t+ h- s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m- l# Q! d4 M
/ P  v9 [, B8 Y0 j* ^.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0 k- X, a: x: y6 Q
3 j. n7 A4 P3 r' I: W8 B2 g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 K6 K& N& G3 L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8 ]7 x4 T; V9 a# T7 T3 u; w7 t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c5 j) K. r1 v6 I7 s2 y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E6 d9 o$ K! ~6 H& z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6 j0 z' D, ^8 r) X+ Q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d1 Y1 W4 Q8 M/ d- Z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1 J  h3 E( S3 f0 S) k1 Q
/ |& W) ~, M& y, O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q9 ~2 @* {0 ?3 g0 s
0 g! L% a; Z. b$ |4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B6 p9 q: p7 i% ]6 c8 z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w) M/ I" w: }9 X" Q

  m) U0 q0 ]3 @, K7 I8 w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8 j; K. [6 K/ r- B2 J, v' l
/ t9 a! r, N: ^1 W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o5 ^8 j3 c" y: e ...

8 ~; ?& k3 a1 I/ ~) P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7 `, y" |7 S. O4 e; h

6 t& Z7 K0 ]' g9 J& O, ]8 u! U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  T7 I" w& v8 W3 u& @4 o
+ O# r, l: U! P! c2 d, u2 N: y2 z3 X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M- z! m0 N: Y# x& [

/ }% `" l" I9 f5 i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p9 Z8 I) B8 \5 b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d/ ^' W' }/ e" y, q$ B4 L
; e. R( H; ?- c  ^+ H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j3 C+ [& t4 z, Q' d$ w
# j# a, j8 g% K7 [8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_! g* c/ x$ X8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e* H. g# @. Y0 h"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N3 j# y8 P' c: C  j" X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3 b8 w+ v4 t0 U7 ^8 e+ h% P8 ?% l
1 D+ U( U' V& q- }" X& g  V, U不 能 同 意
0 U/ O) D7 `" c; h9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8 V& I% T( W( \1 e: o7 M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h" J1 H) o7 N4 C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L3 b- w6 X5 \6 t4 [9 m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D8 K0 {9 f; A  g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9 q$ G. Z) |4 Z% w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B4 Z2 ^4 @8 A( N1 T9 m0 {! @. V

# e! a, @% v* J1 Z- Z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i# s; L: v! D+ j0 ~8 o- k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W: c/ Z% Y! c
2 D9 |0 a" n2 e' ^$ {0 _$ h' g2 h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D) w$ i6 s! a# X  _5 S- U: Q3 g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Q& I" N$ n/ E& H  G; X/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M" r; ?3 O5 c/ M希 望 别 介 意  9 b7 @! M8 H: ~6 i, w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5 h( |9 a7 c* W* z1 m  u! Y
6 J& g5 M2 v8 J' I; c,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 g& ]. B' @6 ~# L0 i6 u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6 V  S, w/ C) R# s! u& I) ]& y  T1 K, F( h: v)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s) w" x: W' R6 D0 q9 q
/ @  o. x# P, f* N  J' m" Z7 i3 O3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7 G; a& D$ b0 E0 S) u( u7 f
...

) l) |% @! `* B  i; Y5 O2 o$ h0 b: H: ], x8 i
5 A2 [; X3 b& L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 j1 v+ G$ K  A# j5 P, h0 |( ^" |/ |! Z) D' I. |  P+ ~9 |#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I5 ^) f  ~; U! X6 d0 h. E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u; A0 k# |; D2 M; {* H* ^0 x' Y; j* o0 z0 {8 ?0 J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P8 {+ j! V, F6 O8 K, z& V1 i0 N
, S( N  H  _+ L& l
支 持 .1 [; z% t5 L, j+ Q* v& s4 `+ z8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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