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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j. h1 l4 i- [% W/ v- N# C
7 w7 t. ?. g' u% @2 I: R+ T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6 i1 ?9 J* n$ ^5 `( F" ^( A& N3 P+ u. K5 K+ o6 j# z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 l# Z  N1 G- `# g2 e6 U4 Q1 g& Z: L1 a' }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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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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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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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G% e3 {( o) t) D$ @; s4 j$ w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7 ]) C: I+ a" P2 e" y8 D) f7 _/ n

, k% I: p4 N2 j)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M2 }+ a9 k$ r# A7 s* G" x" X( ^
$ \* J8 D6 r& E1 U* X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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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o, ^0 X) b0 r4 K# f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5 }* g+ S! i2 i3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4 D  `% W/ f* B5 o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D: I+ M2 S6 X; ^. t" E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i% w6 L% Y& J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c, f3 l; f/ q, O5 q: L4 m

9 f; e$ W2 U' N) R" q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9 s+ Y- _4 m( w+ G: i% Y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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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M( M- K# U; z2 M$ r* {  _) ~4 a" Y" Z# u% M7 b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W2 ^& K& f% I5 n5 h
5 Q9 ]' u6 D! S- ~, z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6 \) @; D. G% ]3 Z+ H$ l$ T0 I/ S$ k) @4 u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 @* G  A. i' s+ t9 a  v3 \; h' X) A$ d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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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r: o$ D9 U+ p

5 V+ Q* o# Z1 |* V.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c- a6 c" D  {8 x

3 o; B! a: R: y4 R7 e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1 V; x3 O+ {1 [) K- s0 g+ _$ P8 ?# T3 B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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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5 s6 a/ X9 ]# S- C" f. v# v: v

% r# \) T5 h' o4 g" `# M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7 r4 i3 A0 I( _, L# U. [/ v6 ~- H  c; }$ |& }! D: p3 _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1 v% F2 ]: Z7 Q6 o) |; g& b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1 Z8 G+ B) C6 B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3 ~0 n* g7 n, U5 C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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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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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楼上的一半
) z0 [0 u% m" ?: w( P: W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v! o! m+ E2 m9 @' p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4 f9 h6 A% ?! W4 V( [6 p% A) \- _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D" K" P1 z( s2 {- X4 s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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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 k; s- [7 ]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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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5 F( H" {- y; \' q! Q1 S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2 b1 h* D/ c# l* I4 h* L
& v2 j' m4 f/ h) A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1 w/ @2 J) A% t: V* |  L4 V# e. X$ O  s- W6 i- w4 h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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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5 E4 J' f- c1 a1 n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w2 r% P; _  @6 S5 E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N2 h% U* z+ z: }! ^& V" y5 Q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0 Y# y1 j, }. r0 _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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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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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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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 t* z1 ^* d9 ]1 k# L8 d3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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