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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P! Q. U5 o' x8 L! j
/ [! e  a9 P$ Y+ B3 k. N. r2 c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 S/ p; t, T
9 X, G- m* a7 S& l% a8 I/ }' o$ e#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1 S/ ^3 N$ u! c* E6 C
' v3 {4 A/ n' K0 T5 R1 T& O, X. b[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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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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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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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q% {+ `. y; P: k* E1 q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S5 W1 {; ^0 N7 o1 o  h5 [7 S! W

; u1 z/ V- {) ^" a% E+ L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G  r; U" W8 z* Y2 O& k- W) d  z. R  T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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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8 k' _1 e0 @/ a: v- T: a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f% @; D  U% c' I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r6 M8 b1 T- a4 @' q; S  D-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2 A. {: {& x! Y- _) D, y9 h/ T  i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3 ^3 G7 C$ c4 C; [* O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D2 t: g; @, Q% z. U" }
9 l$ ]. l; [7 V4 ?4 o$ @+ ^$ d& }, t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Q& ^) B4 @: o9 g% @( i* N) c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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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J. P9 e3 P$ P8 l

# o  Z  `* |/ b/ h+ ?1 e1 C,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0 X' f' d! c9 D% z/ ]' f5 l

% H: r8 n' Z0 ]2 l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l$ N# Y8 L. Q2 Z, F

! [" G- F8 J5 @, k; l' I" m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T, W! u. o! h' S: W% T, e
8 G4 F1 t. P2 R/ U5 p( G% j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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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m5 a( T( U/ p. n7 j2 b, c) y  @, N  n% A7 W2 r0 b& u( b9 W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x7 }8 q7 n! `! M
! s+ t$ }' T/ o9 |# j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6 o: X3 O$ }. e' F/ Y  ]# L

+ b2 V* U4 C+ j3 Q. b9 J$ R'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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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C6 M/ k3 W0 y& R0 X
% u( w/ p$ Q: z0 c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y3 k- }0 P9 A/ {: Q9 b- [
9 t, n7 C; Y1 w: t( m& H" Y. o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O/ |/ V: r4 w# E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2 r" j; v% v1 h; V0 A1 h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3 J9 k3 {5 l8 W& ]- q) h+ z* b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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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6 l, ~2 w$ Q  I% Q1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K4 g' C4 j! I/ P& H' ?2 l: _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c1 g( [9 y' e& K# [3 ]/ x; ~4 O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 n# _) W8 o* r* y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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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1 ?- W% Z- S& I& m4 g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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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F8 f5 y" ?6 I7 h; y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1 p4 [2 s' C. a$ y8 a

4 a6 ^. l4 k+ j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I3 L# R. g# Y& x
" S& C  `# r* |+ H0 M) X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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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0 \) G0 ~( x- n3 y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4 K8 D7 y  b4 t( Q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n: c) g: q, m( x; o) P3 X6 d" M4 k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A( ~" p: ?; O" l6 \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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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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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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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1 w5 Y5 X" e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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