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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私募基金监管变局或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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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21 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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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全球金融市场正在逐步恢复稳定,但后金融危机时代强化监管的氛围,却仍旧使得美国国会不断加码私募基金监管。10月初,美国国会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资本市场、保险与政府资助企业分会主席鲍尔·康约斯基提交了名为《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的草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美国会不断加码私募基金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私募基金以某种形式被纳入注册监管的变局或将来临。# l2 Z9 H. [& p3 [0 w5 c

  j5 S, J3 L7 ]' u# ?! H9 }  今年以来,不计奥巴马政府所提建议的,仅美国国会议员向两院提交的相关法律草案就已达4份之多,其目标皆指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要求它们进行注册,接受更多联邦监管。“尽管目前分别在两院进行审议的这4份法律草案名称不同,具体着力点也存在差异。”郭雳表示,但其都包含了类似的要求:管理一定资产的私募基金和(或)其管理人须向证交会注册、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证交会可要求它们保有账簿、提供信息和接受检查、其应设立反洗钱机制等。不同之处在于:适用范围有大有小,特别是对于离岸基金、创投基金管理人、外国投资顾问等特殊主体,例如最新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草案就规定,创投基金管理人、外国投资顾问仍可享受豁免(具体定义和条件授权证交会确定);此外,在资产门槛、过渡期、祖父条款、安全港规则等细节处理上亦不尽相同。" S! }1 c% w- y& t) S" x+ I

+ W2 V' @" M/ Y5 ?- ^, Q/ H' _5 S  `; T  按照美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对私募基金仅有两方面要求:投资者具备识别和承担风险的能力,严格限制公开募集、广告劝诱。与此同时,得益于《证券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的不同条文,私募基金在美“享受”品种、载体、管理人等三重注册豁免,从而基本免于美国证交会注册及监管。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投资公司法》,“客户数量在100人以下”或“客户都为合格买家”的私募基金,可免于注册;而《投资顾问法》第203(b)(3)条规定,“在之前的12个月内,提供服务的客户少于15位、且未担任依照《投资公司法》注册的投资公司之顾问”,则可免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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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O* v9 m7 F8 r" x1 s  “上述监管豁免为私募基金的骄人回报提供了可能。”郭雳说,例如,私募基金运营投资策略包括大量借贷利用杠杆、融资买入及卖空、广泛的投资对象、较长的“锁定期”、较少披露和头寸,这些都是共同基金所无法享有和实施的。又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典型的报酬模式是所谓“2+20”,即所管理资产的2%作为年度管理费,再加上投资盈利的20%,而美国法规一般禁止受到注册监管要求的基金享有如此丰厚的投资盈利“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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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回报刺激了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追捧,规模不断扩张则诱发了巨大风险。1998年以来,在“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溃败俄罗斯而被接管倒闭、拜优基金欺诈、不谢之花基金巨亏清盘等一系列事件影响下,美证交会等已试图开始收紧对私募基金的控制。9 X2 _9 {, E1 D6 ]6 Y- E

6 f0 C; s* @) g# a  从美国国会内部来看,早在今年年初,就有美国众议员提交过《对冲基金顾问注册法》草案,建议修改《投资顾问法》,干脆废除第203(b)(3)条。2009年1月29日,美参议员又提交了《对冲基金透明度法》草案,试图修改《投资公司法》,要求管理50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私募基金向美证交会注册。“该草案试图通过构建分类监管,通过加大但尚温和的干预,令证交会及公众可获知私募行业更多信息。”郭雳表示,此注册要求还很可能意味着将上述私募基金视作依《投资公司法》注册,从而使其管理人也丧失按《投资顾问法》第203(b)(3)条免于注册的资格。' C( n- }4 o1 L/ `! q,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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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时间推移,国会中要求加强对私募监管的声音仍在持续。6月15日,民主党参议员提交了另一份参院法律草案《私募基金透明度法》,提议修订或删除《投资顾问法》中若干条文,主张对于管理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的私募基金而言,其管理人必须向证交会进行注册,原先的豁免将只适用于外国投资顾问。而在短短的3个多月后,美监管者10月1日推出《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的众院草案,四度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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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过,针对上述4份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法律草案,美国私募基金界提出了不少质疑。首先,各草案标榜的透明度对于成熟投资者没有多少意义,相反,一些披露要求将吓退许多不愿曝光身份的参与者(尤其是国外客户);其次,按照新的监管要求,私募投资诀窍可能被曝光和仿效,而合规成本会大增,一些小企业将因此更难获得私募资金支持;第三,注册未必意味着就能降低风险,世纪巨骗麦道夫恰恰是经证交会注册的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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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8 j4 Z# B7 |  尽管私募基金界的各利益团体,尤其是创投基金行业更力求使可能最终通过的法律版本对自己最为有利,将影响降至最低。但在另一方面,私募基金也不得不为脚步声渐近的变化有所准备,这些准备行为包括检讨或构建其合规架构、增设岗位及人手、减少或向客户披露利益冲突等。“虽然这四部法律草案能否通过仍存不确定性,最终条文和悬疑之处也有待辩论和推敲,但美国会不断加码私募基金监管的现实,却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私募基金以某种形式被纳入注册监管的变局或将来临。”郭雳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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