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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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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cuba1995 于 2009-12-13 17:23 编辑 6 g0 O3 {) c3 v3 p7 I/ s: f! u
; z- U6 W: s6 f8 I- D2 E! ~谢谢执法斑竹的回复和您的详细解释." r+ z z3 Q4 }1 G! Q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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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您的解释中看, 让您改变原来的决定的,是"但实际上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所发出的警告信息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 所以"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 7 \3 w, g0 p'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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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有两点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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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 每个执行某项规则的决定都是根据一个判断, 每个判断都是根据一个逻辑链条, 每个逻辑链条都是由可认定的事实构成的, 这也是法律执行中最基本的逻辑链.8 Y6 [: I$ |- l5 k* F0 `4 \6 {- y2 `( j
0 F" Q o( A) d D那么,您作出"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这个判断所依据的逻辑链条似乎只是"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 这种可能性是不是具有“事实”所具备的可确定性和可证明性? 您怎么能确认这样的可能性是真的发生了还是没发生呢?如果不能确认,您怎么能用这样的可能性来作为执行规则的依据呢?( G% I3 r4 X2 {$ o8 V7 E% }
4 Q; |2 }% F# b5 g0 H7 ^6 h6 @/ n% ]2您的判断是"警告信息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 所以"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
6 y7 y0 J, }8 L7 K% m8 L) ~ 您所说的告知义务的完成,是在什么条件下被认定的?通常法律体系中的告知义务的完成,是指告知人把告知内容传递给了被告知人, 而且这个状态是可确认或者说是可以用事实构成证据链的,所以通常告知义务的完成,是以有证人见证的方式将告知内容物理的传递给被告知人为界限, 而不是以送达被告知人的“意识”为边界的. 能不能到达被告知人的意识的过程, 不仅受到告知过程的影响,也受到被告知人的影响,是不可确定和分离责任的。比如, 被告知人可以故意或者非故意的不接受告知内容,不让告知内容进入意识, 而这不等于告知义务没有完成,或者说存在被告知人让告知义务永远不能完成的可能性, 而且这是无法用事实构成证据链来证明和分割责任的. 一旦被告知人能够这样做, 被告知人就有可能通过阻止告知义务的完成来影响整个处理过程, 包括逃避被追究责任. 所以和所有的法律过程中的定义一样,你的告知义务是不是不应该包含告知内容进入被告知人意识的过程。如果包含了, 你用什么方法能确定被告知人不是故意忽略你的告知?你用什么样的证据链也就是你所说的"特殊原因" 才有可能形成证明逻辑? 所以我觉得你以"没有进入被投诉人(在此也是被告知人)的意识"作为判断依据, 是在对一件不可能判断的事件在做判断, 违反了正常的法理逻辑的方法.你所说的特殊原因, 不可能是逻辑上有证明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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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8 J9 w6 C# n, Q8 r/ }说得简单点, 就是您对她的多次警告,现在还在那儿摆着呢, 但凡识文断字的都看见了, 在你的多次警告之后人家还发了贴呢, 你可以说有其他证据或者"特殊原因"能够推断她可能视而不见, 但你怎么证明她不是故意看见了装没看见呢? 如果是她有某种障碍你把她没看见当看见了对她不公平, 那么她看见了装没看见就是对规则的不公平了吧?你能区分出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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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i* z7 q! F( x) K你不能, 所以告知义务就是贴出来就算完成, 最多多给时间, 到她再次违反警告为止. 我认为这样才是合理和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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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特殊原因指的是非规则的原因, 也请明说, 不要以规则的名义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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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意见,重在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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