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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签署金融改革法案 华尔街成最大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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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0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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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奥巴马而言,7月21日是一个历史性的大日子,因为当天他亲手签署了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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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u3 q+ ~) |  对美国总统奥巴马而言,7月21日是一个历史性的大日子,因为当天他亲手签署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使之正式成为法律。, a% N1 Z% x, d

3 ^' R3 z& C: y8 F- F  据国外媒体报道,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周三将大萧条时期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系全面整改法案签署为正式立法,将对美国最大型银行征收新的费用,并对其业务活动加以限制;对总额450万亿美元的衍生品市场实施新的限制;并将针对抵押贷款和信用卡产品建立一家新的个人消费者保护机构。8 }5 C  B+ o6 Q7 Z' Q( L-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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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继今年3月医疗改革法案获得国会通过之后,美国总统奥巴马赢得的又一项载入史册的重大政治胜利。金融法案的实施,将从根本上改革美国政府的华尔街法规,不但会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冲击,也会对全球金融监管走向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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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F( D' Y; c% T# d  华尔街成最大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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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1 H+ w: M2 W  无论从何种角度,华尔街都是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的输家。花旗和摩根大通这样的银行“巨无霸”不可避免要面临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要求;而在“沃尔克法则”下,高盛、摩根士丹利等投行的自营业务将受到很大限制,危机前带来丰厚回报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也将明显萎缩;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更是从无监管的“影子银行系统”中,被纳入严格监管的大框架之下,变化不可谓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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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重要的是,以上这些公司均有可能被认为是具有系统性风险的机构,因此将面临更高的监管标准、更严格的薪酬规定、甚至是被强行分拆清算的风险;监管当局如认为这些机构规模过大,更可能直接否决其相互间的购并申请。因此,恐怕没有哪家金融机构愿意被列入美联储“Too-Big-To-Fail”的黑名单上。1 ]3 U1 ?2 s3 Z* c' Z9 E

# [6 F1 H! y: o  改革要点0 }! s5 L9 q# k2 S8 c0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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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言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有两大支柱。首先,新的监管框架必须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雷曼兄弟倒闭引爆的全球经济危机仍历历在目,防止所谓“大而不倒”(Too-Big-To-Fail)的超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而引发新的系统性危机,是本轮监管改革的首要之义。同时,过度举债造成的信用风险是次贷危机爆发的根源,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保证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有效地防止类似危机的重演。这也是本法案被称为《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因所在。, h1 T, x) t6 D, X

6 D& n( ]7 V0 {* E* n# u5 s  据财新网报道,围绕监管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金融保护两大核心,多德-弗兰克法案又着重推进了七个方面的改革措施。! T0 P; {, g# 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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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金融保护。创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以保证美国消费者在选择使用住房按揭、信用卡和其他金融产品时,得到清晰、准确的信息,同时杜绝隐藏费用、掠夺性条款和欺骗性的做法。该机构设立在美联储系统内,但保持独立的监管权力,署长由总统直接任命。由于消费者金融涉及面很广,该机构可以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包括所有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的信贷机构和各类金融中介,而且可以独立制定监管条例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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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新的监管协调机制。为改变多头监管下的“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痼疾,成立新的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财政部牵头,其成员包括10家监管机构在内的16名成员,主要职责在于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框架下,现有的货币监理署(OCC)和储蓄机构监理署(OTS)合并,以监管全国性的银行机构;由美联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和一些地方银行;同时保持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的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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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该法案提出更高的资本充足率、杠杆限制、流动性和风险管理要求,但具体标准将由即将成立的委员会确定。引人注目的是,该机构将获得“先发制人”的监管授权,即在三分之二多数投票通过后,可批准美联储对大型的金融机构强制分拆重组,或资产剥离,以防范可能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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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金融机构“大而不倒”的现象。在事前预防方面,该法案建立新的系统风险监管框架,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纳入美联储的监管之下。在事后处置方面,为防止类似雷曼和AIG的危机重演,该法案给予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破产清算授权(Resolution Authority),在超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时,对其采取安全有序的破产清算程序;同时,明确相关成本由金融业界而不是由纳税人来承担。212>>; Y; u' u+ ~, v; g3 O5 R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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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奥巴马而言,7月21日是一个历史性的大日子,因为当天他亲手签署了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一部金融改革法案.。。7 o* e: |- V1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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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法案当然不能令所有人满意,其中最具争议的部分,在于对金融机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直接限制,即著名的“沃尔克法则”,被认为有过度监管之嫌。其内容包括:限制银行和金融控股公司的自营交易;限止银行拥有或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禁止银行做空或做多其销售给客户的金融产品。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降低金融机构杠杆率,限制其风险敞口,使其难以成为雷曼和AIG这样的“巨无霸”,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太大而不能倒”局面的发生。* \% ^8 A6 Y' X1 M5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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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管薪酬及企业治理结构。在高管薪酬问题上为股东提供更多的话语权,包括使用代理人参与董事选举、拥有不具约束力的投票权,即对管理层薪酬有建议权,但不构成强制约束等;要求董事会下的薪酬委员会完全由独立人士组成;允许监管机构强行中止金融机构不恰当、不谨慎的薪酬方案,并要求金融机构披露薪酬结构中所有的激励要素;对上市公司基于错误财务信息发放的高管薪酬,美国证监会(SEC)拥有追索权。" {2 @9 k% g,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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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保护。制订新的严格规定,以保证投资顾问、金融经纪人和评级公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强调华尔街经纪人的受托职责,即客户利益高于经纪人的自身利益;加强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增加其监管经费。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新法案在SEC中成立专门机构的监管办公室,每年提供监管报告;对评级机构要求更完全的信息披露,包括评级公司的内部运作、评级方法、历史表现、报酬来源等等;降低评级公司与被评级机构和承销商间的利益关联度,在评级公司人员跳槽至客户方时实施离职审查;允许投资者对“恶意和轻率”的评级行为提起诉讼;鼓励投资者建立内部信用评级标准,降低监管方和投资者对评级公司的依赖;对长时间评级质量低劣的机构,SEC拥有摘牌的权利。3 W# A% e! Z/ E8 s: W2 s! {

  {) c# J/ j1 k) x2 A  ——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监管。该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OTC)的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监管,重要内容包括: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的子公司(银行可保留常规的利率、外汇、大宗商品等衍生产品);对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公司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为防止银行机构通过证券化产品转移风险,要求发行人必须将至少5%的风险资产保留在其资产负债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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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5 R. O  ]  ——加强对冲基金等的机构监管:大型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顾问机构,要求其在SEC登记,披露交易信息,并定期检查。如果此类机构具有特大规模或特别风险,将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风险监管。针对此前保险业没有联邦监管机构的制度空白,财政部下将成立新的监管办公室,与各州监管部门联合监管保险公司。( n7 @# L' }- ^, Y# U7 Q: b7 r' \7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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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银行税"被删除, r. n; W" k+ [$ X

( I; t( X- z2 Y  兴业银行(26.55,0.60,2.31%)资深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称,作为多方调和妥协的产物,本次金融改革法案最终版本的力度低于预期。例如政府支持机构两房的“定位”、出现问题应当如何处置等均未涉及。此次法案也未采纳奥巴马征收“银行税”的建议,意味着“银行税"不可能在全球施行。( W5 c5 ~& d+ m

! z  r6 ]; z  E, k9 X1 [  或上升为全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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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不仅处于金融领域发展前沿,而且在IMF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监管组织具有主导性的发言权,因而,其国内金融改革法案必将深刻影响全球金融改革和新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其法案中的部分条款甚至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组织制定的所谓全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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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表示,危机之后,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是全球的趋势,但中国和美国的金融运营水平不同,美国银行大量投资衍生品等高风险交易品种,风险很高,而中国银行(3.55,0.02,0.57%)业则主要投资债券,整体稳健。其表示,美国金融改革法案中的一些经验可以借鉴,但中国没有必要照搬。(编辑:王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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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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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2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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