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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登堡御用大律师 6 d! x) b, B; y2 x;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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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早已不是秘密,部长的下属正忙于制订一套关于配偶担保的新条例。根据部长发言人所说,这新条例会容许海外的配偶更容易来加拿大。代替担保太太来加的,将是采用同样的程序来加和丈夫生活。如果两年过去,他们仍是维持婚姻,那么就会发给太太永久居留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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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当然这是从移民官的角度来看,他们免除了做侦探,以此决定谁是真诚谁不是的工作,没有人会向《移民上诉委员会》上诉移民官作为侦探的智慧。同时,这也会减少《上诉委员会》的工作。! J6 b, @ ]4 @3 O
, Q& e* x" x6 Z4 i但是,我这个脾气暴躁的老人却见到问题。首先是签证的批准。谁可以得到?谁得不到?如果签证被拒又怎样?在什么情况之下签证会被拒?是不是签证官又要做侦探呢?你也会马上问如果婚姻出了问题,又怎么办?这可说完全是另一回事了。相信部长马上的回复是回去你来的地方就是。但这并不一定合适,因为想法就是如果你不能在这个婚姻中维持两年,那么它原先的目的,就一定是为了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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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_# Q" A$ P2 N, X7 v( z- c/ C但事情不一定这样简单。这个新法例是否公开准许丈夫以暴力或性行为虐妻?又是否容许妻子以不忠来虐待他们在海外的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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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如果婚姻破裂,而部长的答复是回去罢,那么必定会出现入境聆讯和向《移民上诉委员会》申诉的事。只有上帝知道《上诉委员会》以什么标准来解决,同时部长会否和所有的婚姻案一样,不容许人道理由?让我们回头再看一看签证的法例。根据179条例,移民官必须考虑申请人在批准居留期满时会不会回去。这简直是荒谬,如果申请人是来这儿与他或她的配偶团聚,这个外国人当然是要留下来的,而且在两年后即申请永久居留。所以这个条例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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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如果在这两年中他们有了孩子,但婚姻破裂,有遣返令要到访的配偶返回原居地,那么这个配偶和孩子之间,将会产生怎样的困难?+ }" _" z' y8 m& }8 N: U6 |7 ~1 B
8 X+ p* K0 u, S( y7 ^9 H如果分手导致一个漫长的财产诉讼,配偶双方都要在场,那又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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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困难是医疗的问题。似乎来访的外国人不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因为他们不是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在公费医疗方面必须有些实际举动。我相信部长已经全盘考虑过这种种问题。0 M. }$ V7 x7 {, w6 [# {
+ R' F& X8 s5 E# d新条例要来了,如果它来了,就好像延后交税。这是会计师的建议,就是不要交税,而押后到明年。这就是新条例要节省资源可能发生的情况。好像以往一样,这个部长很少有考虑到具体情况人道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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