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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北京的规定
办理出生登记 ( {! r5 _0 e2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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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O$ a; e! E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7 `: ], ?: {9 `% c/ G7 e D* C1 G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 J" a- o$ V$ j+ m2 b" u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6 \+ p! y N9 R( `, E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u! z7 s% }' P# x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 C. s8 j6 d' p) \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 j% [: E. q- ^. `/ q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 [9 S0 l8 R& M% r0 x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 @6 r( i) D2 i* `+ r5 q9 P) b$ E4 V 1.入户申请;
: w7 P/ ^5 D, A7 u- J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1 ^$ o- x5 A& l' [- |4 f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 j8 u' o3 Y+ y( C3 o3 h" R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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