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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朋友是2005年6月份来的加拿大,当时来了以后就在科研所里工作了,但是当时由于签证办错了,来的时候是学生签证,需要转成工作签证,所以到了2005年的11月份才给发工资。 ' Z& m8 E4 B& P# a( a 6 h1 t0 V" i3 r8 l可是当时不是一次性把欠的工资补给他的,而是每个月付给他双倍的工资。所以到了2006年的3月份才把欠的2005年的工资全部补给他。 , w5 b. e' J1 s, k / m' |% s6 b/ g% V2006年3月份以后是按照正常工资发放的。3 F. D# R( x$ X; ?0 j" n& y- g
+ ]% w6 B: O# L* q- ^问题:3 [, T* c: q, X
2005年的收入算到了2006年的收入里面,所以导致2006年的收入高了,需要交的税也多了。如果把这部分的收入算到2005年,这样交的税基本都能返给他,因为他是访问学生,收入低,所以这部分钱在算税的时候还是很关键的。想问问,他能把单位2006年补给他的2005年工资算到2005年吗?因为这部分收入确实是他2005年的收入。 ; t, U9 j" B8 K6 {1 v 6 d6 } ^- [( h希望明白这方面的人帮忙解答一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