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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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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1 B- t0 z: t8 h* T
. O% ]; D8 p- N, u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5 C# Q+ m' [  l, }5 z, X0 n1 j: Z4 ?! i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b: \* w4 S+ d7 \: A

9 D" m3 V; s* Z% f+ A& X% l/ m谢谢大家。
. M0 \$ ^' A- I7 ~/ I+ K7 [# L( \/ [/ F! l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K9 Y9 s4 @9 R& ~  F$ v0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6 P/ a) Z- A) B  y& X+ P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8 i3 N; S% B% f4 Z& O( u! z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3 E; U5 T2 j3 i% P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0 v, H7 F1 Y5 u& h7 l6 @) i8 J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h, v2 E% I' r, O6 ^* }/ A: H7 O
同意小美猪的
8 Y6 f8 U) G.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N* b3 Z" [0 m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h- m$ f6 n% d' W+ s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z% v4 t6 [/ i: W% `2 r+ ^( S1 R; h. `1 I0 n+ R# n* A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X3 \# e7 Z- W$ h(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s. ~% Z7 T: {7 f; [1 o6 C& W

. R, [; o( ^# n8 A( s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4 U3 d+ `3 ]9 L+ F- R' h

7 I8 D- S# j8 o9 q0 N- O: i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2 ]1 u. f3 e8 l$ e8 j# B
5 U8 S" ]' g. V/ `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I9 Q$ c) Z$ w&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_4 o9 y5 V.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9 J7 [2 o1 _4 I! e: ~%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7 o9 \4 b- S4 H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f( M2 O# d1 V! r. B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9 `) }8 g0 T) R! s# H" u

& K4 B* D8 N6 X% U$ ]0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z2 T4 G6 _4 A, E, |' V9 j3 J5 `! N3 e) D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2 u/ R: \; N3 x$ t5 f/ {: T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u% q# o" l5 Y6 }5 Q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R5 ~0 I8 Y7 \- G; d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z- N5 v" n6 m: v2 C1 k6 P0 T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N: _7 n* V7 n6 v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V8 N9 @) z! P9 v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W1 c0 w) t6 ^" h! u+ K$ o8 v  y6 C: B1 K
8 u1 i* |% ?  j" y% N4 b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9 Q( k* H" s) v2 i

# [* K; V, ]% J9 t1 m7 N' S[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S7 K: ^6 X& O6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e; l9 x! q. |3 [0 Y4 j  Y

' L- I% o! ]) `+ V, L7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4 u9 B3 l! I- j  n# o- Y/ h3 {/ A! M" u( a4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n  @! _) ?. j4 n
...
, q/ g0 w& g7 J% u! f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2 n9 I' {5 U& M1 A  J! x
) p; y0 g* J( ^) U" Q5 U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K" U: L+ H" ^$ `" T% ?" K( Y$ h: c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h' A; Y! B3 Q0 R  b) X( R$ M$ O; z* E" {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v/ F" g& X% s% J8 r2 ]$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 h# ~; Y5 R4 }; u, M- J- S

2 A8 w$ O7 G6 {- n& i8 a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E: A* @7 J/ P4 F
& c0 n$ L2 K" L  y5 n2 l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 Q9 q/ d* X& A4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u7 F% V' L. y# j7 z5 g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 T. y) s4 `0 n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K5 x  M7 o) @7 U/ t$ e
: j5 m4 q9 ?) q0 }9 {3 Q
不 能 同 意) R- d# b4 R: R9 B9 ]! t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R0 J; y3 m$ O8 ?* H/ D" r. v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O3 ~& e( z: \3 u6 a! l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1 X0 l( s2 o' c/ W; Q4 j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8 O8 W$ X5 x)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H& ^# ]6 }2 Q( j: C! d& N" W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9 K; k  }: }2 K+ ]# E6 o& @/ \! f7 w8 y- k0 V) s. [, b/ I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c9 \$ O6 X% k- O) C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1 C; q- I2 r6 u2 ?' b

3 d  i% j: V. M2 Y0 P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R6 [; ^- ~4 s! ^0 ]+ M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f6 o1 Y+ T( k# E0 B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3 `, w- Y7 ^4 Q1 |4 i
希 望 别 介 意  
3 L  B% D2 S+ w9 _7 d( f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F8 c$ b9 S! m; k( `
/ j9 I' ?" d- W. a[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9 z+ z7 M  f3 O9 v; t9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D9 f+ g) Q+ q$ z1 M& g7 `* }8 [; `+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d5 U" S& {0 p& B1 @; N0 a6 _  C- q( F+ J-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4 I8 I) A+ Y  i2 h5 u  T
...
. e8 y5 @! [+ m2 u6 V- @
3 A# v) f% ]) y; e" e: r1 p* s

- H5 V' |* u  L  b8 P8 N'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w+ y. @  o# _( u! K* P. c

  ^/ p% W: P: {% N* K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3 s0 ]" s; ~2 T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V% V# D. I& O5 L9 E! s, {3 x
7 S$ H5 t4 [$ W- l6 y1 V& D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I5 ]: b! T( Z8 q3 u$ R
7 S1 X" }# A7 w支 持 .
1 F( E- @3 [& G# h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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