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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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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6 B4 Q5 w/ m. h: y) P, u4 [7 M% E! V8 t" M! B$ e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1 f) t, ]  t2 Q
$ @+ Y4 R$ X6 ~, ?. t0 L+ s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4 K4 o0 ?( J" |' v7 h) d4 i
5 I5 [" B. c$ ^+ [
谢谢大家。- H- u" d* z8 M2 o- P. N. H) R$ L
# o9 e+ X+ P( s# U  h' ?* K.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m4 p  e6 c% l% g3 J0 V0 I0 |4 f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t% H0 v8 f+ J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a7 h9 _/ ^! |* X8 ~(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T  U. Q0 s% e, `. t1 V1 O* J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f1 }5 z( p) v  `" ~% Y* U  t(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8 m+ y1 M% Z  U2 D
同意小美猪的" N9 p! D0 n5 V5 J8 u1 X" Y7 D* v/ U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P% n5 l. D" L. t3 f& b' V! C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i5 @0 S: v  W( q: {2 W7 k) M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u: [4 k$ u  o$ m2 ^; ^. l
- y$ E( L7 T$ w" D6 V% p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7 r9 j/ Q' D0 h' E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t! ^3 e: v% u9 \# n
6 ]$ n. z' b9 ]- S/ W- Y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4 N$ ^0 I) G  L. e' o( e! d) h/ h4 X/ B4 R# o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7 Q/ \! a" ~3 B4 t8 K* b- {  K; s$ i3 X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S0 v7 V7 R& I) u2 p+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T' u: H  A2 T* C% @#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 ~+ H4 t( x  _; K/ Q# Q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e' j2 S- e$ F$ c$ p1 d8 t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f4 I1 b  Z* ]) [4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I9 P! \' a! r8 m& k) J$ b) U! e! w6 ^1 D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D  Z  I! P8 Q! R- {  ^- a; a& V% W0 N3 n&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4 w  l) s) h9 e1 O# p- f" ^9 G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M9 \4 b; [6 R) n) Y* h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P0 c: H1 r) g& }5 h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S$ r* B- g* [2 l9 b# D4 g6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V6 X: g7 a; [$ V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5 {  O2 d* m/ c7 l& ?% x6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6 B6 X2 i) C% u2 D0 X- T- ?" B% u% {0 I) C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5 U9 f) T% z# F+ b% J% L' Y
1 {! c6 P1 l; P4 a" M[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I- c3 c$ V'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U. ]/ o8 N1 o$ `$ s9 g% @! H5 |/ I! ]- W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U, d9 O2 |9 O! H4 x3 [5 D  R  R% z# I( E# T( P& A,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6 Y/ `0 S! h" V& {
...

. Y1 [# J" W" J& [& {; u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4 j, Y) U$ U  V
$ [" p8 G8 ?. l( B6 Z3 ]" N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A- s2 I  ]  @- A* K) U8 m- z
8 p1 m& L, }" j; h% {+ Z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0 @8 A: R- n3 m2 T
* u6 ]& m9 T0 A. x"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2 |  o6 G/ l3 s9 C; E2 k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W9 g& T& U2 k9 V& \% W- o  X! }# L' i% W  y6 l0 _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q) m" G( \) ?2 ?' u# H( R/ L( f
! ^4 i+ W3 u0 h  \, Z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K9 w7 K$ M* {% w8 g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d# }2 ?0 y( L0 o4 t( Z! q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P' g" h, r#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d6 q% H7 K" X; Z# [$ x: `: g; L' V# d  p9 S) c( b
不 能 同 意
' h9 s1 C1 d, _7 c8 K* H, S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C/ s7 L- ~& j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O6 f1 ?0 Q' v6 [) j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g8 ?8 Y0 E; X. P- ~3 X* Z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d9 @2 [: O0 s4 _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  X! L& l6 C) ]  N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e9 }- ]$ D$ _4 C
8 Q; N9 J) Y3 F8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k: F; A6 u$ \0 W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V# l1 F: [* |- i0 W/ @- d  |, x6 ]

; M& M, S( m4 r9 F8 p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m+ _# M5 t7 R6 a5 m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6 e' @$ ?, w# f" U3 x  n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6 T) N) r' s& x$ I( R3 b- s# ?/ s希 望 别 介 意  ) d- d) d9 R; n' G6 b( |6 }9 G/ \1 r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z' @4 f" A5 y. i9 h! w0 G8 l) _- N, w2 N; z0 D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u  A; c- q0 L0 o&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h! y& ?. j% H, L; B1 e2 c2 U) a1 N
) M+ W) V' P: s1 z# N/ F4 T, C6 K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1 [  u" x4 ]; N# I* s8 c
5 x+ x+ G1 s1 U9 j, d8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d( f" z2 t! h+ g$ a& C" K  n
...

5 d. w8 |3 |1 H4 X7 c
. g8 W* G4 q1 N' Y& ]% I( a/ b7 I6 {/ h2 w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v  Q% g2 q& A/ O8 G" [% u, L' v
3 Z/ m6 k8 |% T0 E#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t9 l) s+ t: @, M, i/ u7 P* N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M) L5 w! q5 f( I5 k/ ^0 k
4 Q1 a! O- @  _5 v5 E9 ]0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U! c9 @' l( X: {2 s; W; f: P- X* O7 J, i& x' o
支 持 .9 M" U4 d; ]5 t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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