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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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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X8 U' {2 |! p4 v3 Y
: r1 n! ?5 c" Y1 I6 X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9 i& j/ J7 D/ I. l( N0 _

' I6 E+ G3 }( H/ d) [+ ^$ t! z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V; v, d3 T. D+ H1 }6 W( B# C6 A* z- Y4 R* q4 t
谢谢大家。# c% G- S8 Z! V6 O
. ^. @2 y0 D. G2 S6 H$ Z" s! b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8 f' E% V, k  o9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9 @" k2 O2 [% A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n- J- R$ A/ o; [6 e" I+ p0 J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3 Q: q8 i' X  Z$ Q9 U! f. x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3 P6 R  Y0 G#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q" ^+ m* j( @- G! O; {/ ]  s同意小美猪的# Y  Y8 S$ k) y0 h- u$ L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0 \3 x3 \' ~" g  @1 {1 u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8 D8 k& E, Q* I+ j! q9 Y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8 [1 y& W8 P" J9 p  o
: l/ h9 F1 `* Q$ H1 c! G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g1 g+ G7 x0 ^  P* n! n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7 f" |; ~9 j/ @9 v  ~

; I/ l, X; k0 K  l" x& Y1 R3 U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S$ t; A# N, h2 v8 H7 q

' N/ ^+ b0 g! l# k) D$ q, K5 p4 u) A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y$ k1 d) P! v- P) B0 E2 v# d) {6 z  N8 P5 X3 z7 d( w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1 L0 e4 X: D0 d0 M/ I3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H- K7 g* b. d2 t1 F8 V! S: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7 O, {5 K  Y# ^* D6 c+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p+ l# k5 i2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f) f5 N9 T2 ^9 @# j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2 a8 K6 X+ Y
0 X: B0 e3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r. `1 t# U$ v( b9 A% M: F  t5 _8 C) b&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w! Y( a' u+ x/ `+ g! d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O* @' ]7 m( C  {6 P7 l9 v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0 T; Z  p8 @1 r9 w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5 M' \% `- @/ S5 I% C4 L6 W) h0 C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K3 M0 J- N6 b6 r; t5 w6 K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k& }. N3 ]+ E4 J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4 [1 {. [+ N/ |7 I/ G. I

6 O/ T! Z, p+ f" @1 \; z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8 g7 |8 |3 L1 r, u$ l$ W

& u  {, ?9 D+ p[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p2 h, P; F1 z0 s  Y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H( [: P- U$ \/ w. O3 y
; f/ ~# q6 j& B* k9 a! Z'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L; R- K) Q! f
6 I4 a3 _5 R% E4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H6 Q* H& K3 B( h- `6 C$ h8 I$ M9 G ...

6 K) h5 Y, ?3 I* R- ?' {0 v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8 M' |8 \
$ X! X8 F2 k  d$ A. R2 u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 T- e( f. s1 ?/ _
; R# d; \) s4 N7 B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2 ]" A8 ^" p; B. @

1 b- P$ T$ ^. d* Z( s6 v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 S) e& y8 G8 j$ j7 o. W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G6 J7 ~+ O/ O$ z4 M: V, S  |2 V& p9 _8 X  h# h) Y0 A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H4 C, @8 ]5 D/ R* ?" |; F" O3 J0 v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7 F! O, b- a2 Z-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7 D3 m& X# O& S; J,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_( q2 D% }4 U-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 M2 d5 I: h
8 z5 J0 m, q/ E- u6 Z1 }不 能 同 意
% N# X; x4 s$ s% p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s3 x* n. h8 @. f! C" f9 y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C/ K: D( I, S0 i( v8 _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Y  e. ~% }& q4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F. m) _" F9 c6 I"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g8 S* |4 y0 Y4 e9 c0 W. D1 h/ i3 _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z5 |) J$ C) D9 y5 Y7 y/ p. [+ N
3 f* D: d; H9 x( `" G3 Q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o, Y/ a; y6 i& g* m+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u# T5 f' ^  i* t

- t8 D$ n9 ?) Q! p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f9 F6 ]9 b$ h& y+ W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I, P6 h; I  j, a2 w- u: W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y9 M/ G6 I1 E1 O$ c# s! O
希 望 别 介 意  
* z" {* y* `/ }/ Q只 是 打 个 比 方
7 M- g( t+ [  o, @
/ V9 g) ?* L# j& _9 p[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t- A! H; C  f% w: e$ G# u& n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d% f, Z* j) x4 u3 h

# U# ^! [& e& i% ^, X#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S8 o) w: z" S' B: R0 K3 \

3 ?3 |, L7 t+ N0 X8 y*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j; H+ ?0 }0 J/ S
...

, z# m( ]1 c; \6 f1 g+ \+ n+ k" }1 d  ~, x( ^7 c

9 p' D" I- A# A6 e$ c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 F% @  r! V' F6 r8 {8 A
% t9 p5 H! g; E$ i' e0 B: S% P; e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 c' {; e: R3 j0 D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G! w0 ], w# W0 B4 w$ C2 J
2 s" ~; I- H0 O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E' s% E9 a; d+ J% O$ Q- U1 Q6 w0 g! g# Q+ L( u
支 持 .
. @' b) W' F9 z" n% n, m  d) d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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