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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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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5 e7 P, A, V% x4 B9 @- n5 f
8 U( ]4 T1 ^$ S  T8 V; K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z. \; _( s' p" x- E1 d9 e" u& b# e- y6 W$ Q, s$ f. k! j8 _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Z  L3 f1 u/ V2 S
1 ]; B: J2 Z) E8 R: E0 s7 L" z谢谢大家。
- L; Z% A3 w" ]+ i9 T
7 G& p& z  |/ D6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7 e( ^1 R% O2 t  n) A+ y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s% x" u  [5 c7 M$ g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f0 {; N; |: i: s! P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S* A# j5 g/ m' N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9 D: o7 i4 O: x5 ?, F$ f+ y' k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8 A: f- g/ b: d同意小美猪的
$ @: [, O" v3 W) N# Q( Z; I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V6 R# U! ^2 }7 e6 i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o+ P# q, A2 g$ l  t7 c& R: e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x% X) C5 h8 s( A: ^, j" G4 J8 A. E# C/ ]" n2 @6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_( A+ I+ }8 a7 m* j% L; J! X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F2 ^2 i' b$ S* S* N% c" d- W- l
( K9 [7 u& i7 ^! G5 I3 l"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H( ^4 w; v- Z
. [) m' d3 y3 B# n9 R, h6 x4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y# v+ I) L. `! S- M! D

* p( K9 |& I9 h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0 _/ e* s& f. {/ P0 n$ t-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W- U+ L- i: O' X+ T" `; a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3 v7 C8 R, S) X  Q, j3 Q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M- N3 e' G- C5 ~% N  U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c2 U( j- M6 }9 g! @% U3 y7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v6 Z* N& ~6 b% q
' Q9 B  {. H% b8 ?, U2 t*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 F% A/ j3 A/ w! X5 G0 {2 O

  g( a/ D- R% x1 V& d' n3 Y; O.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0 J0 l( r* c( J2 o: n( P: d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9 A) I5 x/ W  b6 H' n9 N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X: D' Q0 g/ F$ {5 K  L' J' W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6 J* m# S: B5 k5 ?8 u5 H8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1 t* `0 f# A# h" F9 B5 t, k# k) v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5 G6 g* h* p& S7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2 E: ?' z. L

5 V' F: T5 w" S! N9 c8 ]2 z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1 `6 R) Y/ T! R$ @  W8 z
7 u/ K3 w& w4 W5 v& v8 O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v, n& m; H" o/ e7 c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I8 k9 m0 t9 n. ^6 T" @

+ g7 K8 I: m; u  c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 W/ R2 o8 e6 w+ @

5 v2 S8 b2 T7 A7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0 A2 a2 G7 t3 T" F ...
( T; I& T( u+ g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O# E: o+ u3 f4 N" L6 f# ]" e

" O- O0 N7 ?/ l& X. C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2 ]7 H2 f$ X9 E/ k" [, U

& v& x" {1 o3 f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7 A- ]7 n) M0 A- d) V
" f" y% M. I1 N" R; v$ ?  u) P5 B4 w# L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A; k/ e; F/ b) S$ d2 m4 w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l9 Q3 N+ a5 E% n' Y: d+ w5 a1 G4 k: A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r3 G% [! o8 T% c( i
# F& W/ f" P; D; h5 ~4 z6 b2 n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0 f" r& B/ z9 J1 U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4 M) f0 K: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4 u3 O0 O" z- N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c( j- F3 i8 g% K% N7 Y2 h% C' Q, W3 G) i: w
不 能 同 意( w: U" h. A  B/ w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2 B! N& `$ V% G5 ?/ |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R" m& P* \2 T  d" i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 v+ k7 A5 g# V( Z$ N" Z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L6 h6 x4 a8 b* u2 s7 h+ L: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p* O9 l* w  V6 P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Z* x# d6 Q$ l

$ }7 P3 l$ u! q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v; F# G: F9 e( i;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u& H; g0 D) V6 J; J8 _6 E
/ V2 r+ j) L- q# W+ N.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c: S( @* e+ H+ V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9 D$ K, G6 Q' A- Y  c: `) `' G8 A!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h( p! l/ a6 G' i" c4 R
希 望 别 介 意  0 `4 g# r# n, [4 F; d
只 是 打 个 比 方5 f% V# R  i' ^: T  e& j7 A2 n

1 l) i. l4 X, ]0 H# F[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B$ d! @7 e0 I' K; n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_; \. R# k0 p/ F5 d  ]# X5 K. |6 s
+ ]$ @  H, H6 }, N* f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 n; U  J( G" j' Z! V  J6 p! V1 ?%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5 U5 ]' V! p7 T5 @& E- _+ T5 I ...
" l7 q' p2 i# z
- w( E5 A4 d& s4 P$ }
  x* ?  P! @8 R0 F. k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O" f4 E$ I% J* @; H
3 _- V" [& U1 r& u$ @% O3 _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7 `: n' _2 _& a% [4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E: _( c8 Q0 ?8 Q- }3 n
) x; L# L5 U# }$ B3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u0 e  V% Z- W
8 g, u* j, f6 W6 `" Q" N
支 持 .
0 g/ D9 d& s7 {# m: ?! V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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