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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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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g3 P1 I1 Z' \6 k6 @5 n$ E, e5 D% ~7 y  s2 ^% G) _' t2 C3 c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5 c5 r* k  }# n% B& z! _6 S
' o; ?+ N- s1 n# [: w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4 c$ d6 r4 \' @5 a% l$ |* Y4 }
# ~( z0 F7 i# c+ }" I0 v" Z
谢谢大家。
* f) ^1 O0 x, N/ z- a% I1 `2 i  }8 S3 Q! h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s- L4 R1 P# d&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k2 H! b8 l' `0 f. d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j" U+ _; o" N& H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 D; a1 W! N9 _3 f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6 z* r" V& U7 Q% E3 z: a9 @- E6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5 V/ X' }, i! {% q
同意小美猪的
# v7 \6 K1 B  B) J) Y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d) Z: ]" x2 n7 z2 v2 E+ Q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V8 F, {  v* s- z* _9 X' f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Y- W6 l% j7 I$ m2 W3 K& i  N* Z8 O
# O  m( V% E7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w# q" S0 y7 U- I9 X1 e$ P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a+ T9 y- [7 \
5 p* \; G: M, r7 ?3 U0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a0 ^- a2 u2 ]) I6 \" Z9 l% u
# L( O7 K, H" E/ o: `$ U,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U- i: e8 c# Z# j& n& e

, _& I$ T) R" M! S; F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7 N3 @/ D9 V5 E& ?/ e' M* F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3 K) L4 f& ]6 V9 Z0 b)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X; x; ?$ |/ J+ }'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6 E. g9 [- y0 d+ Q! v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A/ W1 x7 W) G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大型搬家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n, C# u* }/ S6 |% o6 Z/ l
4 X) x* {# r# E0 ]: t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L3 s9 Y6 e5 c

/ }8 f% ~2 [/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Y4 N7 F4 ~; T( {. {3 u& }1 \$ u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5 u$ ?" B5 ~2 P2 x& H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o0 k# h7 }7 y4 ~7 }9 R% B, J9 E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O7 j' c# F& q7 |' W! Z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F% I2 p9 t0 a% n; v: w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J0 h5 a$ V8 T0 H- ]- u+ r/ I) j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E/ s' _7 d7 k" h; a3 n3 A
) y2 d5 o# P7 p. o& F; N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5 G0 r+ V+ T: E( q, m& q2 O9 _7 U% E) L9 V( a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k7 T3 f9 `1 F. W3 L' q.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s5 l" d, F0 X
  h9 ?! `; G! t% v; u- v4 A% f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8 Y4 U" n) A, w2 ]
5 W) {; o8 o% [; Q3 Q8 |) w4 @! ?+ L0 A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Q& }& b/ d4 Z# S; G- r8 ?7 _ ...

, d4 x# n6 X* s8 G4 Y'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0 z$ x4 f0 ^- U" A* W

, j9 g2 a8 I0 Y4 k0 R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5 Q& V7 g1 S2 J5 B

7 F. l) e& R+ S9 d. U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9 a+ ^2 c( L% w, K! |6 |4 }7 z
# M; P# f, U. b* T3 s& u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Y3 G9 i# b  g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b$ p5 m! {6 C% o: y
- O! b3 M5 A0 U( O) I! c- C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H% f. w+ z/ N+ M3 w' Z% |$ a3 m  E
' q; s7 n  K% R5 ?+ t  Y# O+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6 a$ i$ x* ]. X7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C4 Q/ a, P0 _2 j,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H; b" H. B+ w5 @! W8 _  S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3 t* ^0 y5 E) c9 j; C) n3 r  s

" o( P/ I2 {% a( }; ^4 y不 能 同 意
& C4 E) P- i. _2 Q! x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i- Q+ s; T5 r$ {- ~* B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2 \/ G5 q! z/ K3 l+ J# i4 Q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C% J1 s0 R& r* z0 \) T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o- ^( N% U! |. u; w) C6 h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T! i2 x* {! N! E/ S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D2 Z1 s: |+ {5 l$ W; `0 i$ _5 V
- |  T2 J5 |# o% ]- P+ Y+ t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o; ?, m4 x' d8 Z+ Y: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t0 ]  o9 k1 T5 \! H
' o- V& X8 p. \/ q$ y# O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7 S. t. x) b. s3 z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N) e2 X4 w3 V) L6 R: H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L0 N6 |. S1 k& j希 望 别 介 意  7 R5 P7 @; Z2 y
只 是 打 个 比 方5 G. h3 F: L. g- P/ e5 P- i; N, M

2 Z; h7 ?" n+ {) _5 z  _3 J[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B; |+ p2 [1 o3 q, Q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F6 M2 U9 N1 t/ q" F

! G. t+ C! Z%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q1 }/ @9 y' t! _& \# I9 H3 A* ~' M+ Q0 h0 Z/ D% ^,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g. h  j/ L5 x# F0 W/ \/ p3 D% n ...

8 G/ u7 a% d0 K4 d: q: g, k# [0 \% g: \3 H1 O9 N+ r2 J1 p7 {
  f' }. d+ R; h4 \- N- w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C: M( f: [7 ?' [
5 t) W# t" H2 }/ H( u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U7 @. R/ B1 ~- I2 k0 [) b; o0 J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d) Y- Y( V  o" Q
# w5 w; K% y! H% D) A+ f7 a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z, D( i% s9 U8 P1 U6 @1 h, P0 v. r2 D7 b5 D
支 持 .
  o' E: E;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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