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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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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l$ {0 h, G: g4 Y) M4 u
4 g/ n# J; L: Z: _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X0 C7 b3 I  H  @6 Z

. A, i+ l+ _$ p+ i& `( b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F# G8 X5 f' y% n0 Z. A/ t( C1 F* J4 H' v$ G
谢谢大家。! S  E" g& V2 l' [
+ `3 `) g3 k7 j1 j; G) K/ j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大型搬家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o  P4 w4 h3 Y  ^9 Y0 G' R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1 }. D* k# D7 V1 x* R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h* _' }0 ?# E9 [/ L! G9 P# Y) i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F; N* O, f9 `6 r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1 A$ n" V/ |4 x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0 Q  N: d& S& X/ s, `
同意小美猪的  f0 w2 l! }# k. o# {' j'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y' W6 V5 f4 Z/ n' u( J& p/ |9 W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Q. c; H9 h) N0 [$ y/ N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4 S0 a" `: }* U4 i2 G
. M$ v' e1 s  F5 d! s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F$ n5 |, J1 M! @! V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q9 U- Y' h, K2 |; c# O
6 }9 o- G) b8 [4 U- X(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0 S2 ]) Q2 m  ]0 m+ ?9 p8 J
( |! H6 [4 I# f# K8 m7 y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3 M! p+ [% b- U

+ H$ _/ Y3 A9 x9 m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v2 J- Q) V) H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T# T) V/ F& {, j6 C'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c) H% j& u' @+ j8 C- x! L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3 U0 u5 v4 d7 ~) ~' _0 T5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N" @4 n- {0 y9 b8 t2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 k6 p9 R& C3 I

5 |/ {, r. h% ~'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p" n6 c$ Q5 V% a( ], H
, I# `0 v. {* Z" n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u) a4 i- @9 f* ]$ W; g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W. g( Z5 |- W  |0 l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l7 i# u# @" ]* l0 ^! N! c; u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 K* T/ c/ ]  E  @1 U1 C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1 S- M  E9 \8 ?' p& D8 n% o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P8 ]* i+ z! U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7 e* H( t0 z* O) E1 W5 ?2 O# q) j& f' Y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P' o, M5 M* a1 b- N! h9 @
1 n, ^" l3 }3 J6 `6 M6 d5 P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r5 J0 j+ M; l8 `' s& |3 W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e  N6 n5 H( R8 [( C- Y

3 r2 o4 L& C: g-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O) x; m+ C# U. i+ j

- [" \3 C& }, k: z8 R/ f2 K5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P* z% b% F+ W' d4 J( \
...

9 L+ [. E5 M& Y3 W5 b/ J7 v8 d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3 v' e* U1 Q5 \% e  e8 [4 [! R9 k) G# m1 y7 O5 b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y2 g5 d1 I7 \3 R2 Z
5 S; w, |2 J) }, b7 s' X) N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6 u9 p$ e! R7 a3 i: M: Y3 X. L* D
5 ?" ^. s& a. @% I6 Z4 ]$ Y$ a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2 @% h! u6 f0 ~6 a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 \  G: Z1 W3 W8 U

1 s' }3 g6 k- K  e6 ]! L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6 j% T1 b( ^! y4 j1 s$ ^  S4 V! c# k1 B3 V) j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 n; X5 n/ ~+ L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5 v4 X4 ]5 f1 T2 B- t1 V6 v1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s* r! b% H; E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 F2 `+ U6 M- I! r) s- U3 A# j& R4 l! P
不 能 同 意
% z, V7 Z+ }4 `1 r; ~2 j0 F& ?4 h6 Y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5 M5 g6 f) ^) R9 _! W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7 v5 u( k3 S" o.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m+ n; E- R4 r, E. p3 G* s8 b2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Q' D# t, b1 L* u) x- W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E5 S8 M, M1 ~) R& ^3 U- f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 k' A; e4 w) Y: g
8 P) H: p4 N+ H% A+ j* D/ l. l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8 f, b+ s; Y' I1 D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6 D4 X! E' r9 ~. i

4 v. Z- u1 i0 B& G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H, S- ?+ v;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G8 p3 k4 m1 L- c, X- Z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z7 \* v% n5 @' j8 K
希 望 别 介 意  
$ N" U) b0 q. W只 是 打 个 比 方3 y9 W# ~% O& m7 k! _1 i$ L
$ X5 X7 g! [6 ~$ `6 ~3 B3 h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 \' z1 R* N% x& N% u. O; c1 }3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4 D4 T0 q' K* m/ i# A/ ]

& Z( S4 J4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W! f# P- W: E/ [
; s; `3 s& @) X+ O! x$ A' i; d* g9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P8 m: T; c8 Z5 K% k5 N ...
; R7 S; z" Z9 e; x4 x
  R( e: F8 s7 c8 w
% K) q0 c$ n2 q' Y% Q2 \) w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5 t: h% M, {/ v/ x: ]+ Q. H; G: K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w6 b5 f# `' k2 v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H6 `9 ~* B) S( w8 A- @* \

) z0 I% c! r7 A  x! l( r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M3 ?3 a3 K- Q& O
( E0 `2 n# I+ L$ H2 Y' o' d支 持 ., I) |4 o  A2 k) ~/ m, I7 V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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