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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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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4 h$ ~2 z1 N! B* a# k' L. Z

3 v: ]2 @% G$ j5 y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_5 z# d0 U% }# u6 J" z
0 U/ I  N6 D2 d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E, r4 ^% ]" W8 o+ z

) c! ?& x# K  F$ z谢谢大家。
( i8 ?! g  Q( I- q5 ?/ K# K
- h( u- k& I" M* u[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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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8 k7 X- v) D, G: _* R* x1 g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6 h! T4 q, t; ]+ f' |$ L&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r( }- r4 K6 O: a- i1 e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0 z4 O/ y8 P" v* _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o0 u' j+ [# v8 J: ^; E& x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2 y! W* X( d  Q同意小美猪的0 b! c8 l+ z4 ^( n  N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8 q3 Z0 l& y! o. b5 B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r3 [% ]1 r$ R0 t' |) J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Q7 y% f# d) J. ]
6 s, v/ n1 k$ W+ D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5 B' i! `# \* s% W. i& i) s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D3 Q9 E( Y% Q% k5 ^7 z4 W' V1 a# k9 n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1 \/ [+ `% Q1 p9 V" T/ ^) f5 i( `

$ p8 u4 A6 @  B6 c, D# |, l7 C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9 v5 U* [# H( ?$ V1 R, ~6 v0 Z5 C2 d+ r" l1 k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h* u' ^) h6 a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6 [' G, G' {  R' E6 z6 b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0 i  c; ]3 K( }& v1 W" \)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4 u9 G) \. A8 \0 i3 G( V0 S5 L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6 F6 B4 ~0 T; o  ~# y4 N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5 B1 V8 k4 U% N2 v& q6 @

. ~9 K5 y, h+ J& ~) Q0 ~( S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x4 A! E$ m7 n3 }! X  ~
7 v. Z! C( o/ T, F; S2 z. c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v; j  k7 J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k' m& F+ {% g8 Y0 @$ {" I( f6 X# S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t7 O; e& K, W, ~. k) j! r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B+ F3 G' E9 S7 E4 t'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8 W6 W6 X( V6 b. B6 F$ i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U) M6 J# ^% r; U' y: J"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c. k7 N. h, S& j" G

8 Z0 M- y& ]* U7 U$ v9 N/ C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k! K0 X: ?5 ^  f* x# w- g$ t. B3 J( `0 `& I: s# R, T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4 B# p+ K" f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g4 x/ g6 T" b
& p' P0 ?/ T8 V* u" \* u  W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 {1 x9 O. g. ~, w! k
- o, j( o0 m/ f1 a;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6 c0 q$ z1 v. R! Y- w ...

; D4 w+ V& D1 g3 G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8 ~5 B, [3 O8 q3 m  {1 \
& P$ v0 F. W; ]( |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2 K: K7 b, {; }
+ Y+ p  |, N# j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m& X% g6 Z  s) U
) ~# m1 D% h4 B4 V- P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o+ ?' t2 y& f! L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2 \, T) b: }% d2 }9 y$ V. d4 L9 N8 J9 A+ D" P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p# c. }( Q' A# z4 A1 w
" \$ {/ J3 k1 ^; }0 Y/ e- i8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4 b6 C& |9 h#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U3 p6 I1 K8 D: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9 d7 y8 R$ n$ n! @7 |4 B;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v) ?8 F" {1 c
9 B6 G: P) w& r$ a3 u不 能 同 意* C8 o2 i9 h, l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7 e3 T, T5 X6 F4 s" n4 p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W, L( P. F& @: m. b/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s4 J- J- O' l% M* h- S( h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 i9 X; t$ r* V!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r8 A% B" Q$ m, s/ s/ ?0 f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z" V2 W# Z3 C
/ w4 ~' o. j) J1 C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4 h" |, T- V: T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9 U& L/ F4 t# A; d& h- H4 Z; J* Y) n+ p, a8 J# s0 P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q: V% H0 O/ ]. i5 l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Y6 ~' J- K3 Z" Q" T' L! O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t; S8 T8 V* R希 望 别 介 意  
! X+ B7 g6 ?7 l(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I9 A: t, V7 ]! b/ W$ q& e
4 C4 g0 Z9 N0 v! A1 _3 R6 m[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 m( k3 i9 L) g' G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Y4 q& N+ V# {

1 r* O. X0 I9 |% B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7 t0 _* C7 {2 g8 s8 O
/ Y" t2 p9 [1 S, A& ]+ S4 S. e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V4 Z+ W8 s) q5 G$ E6 c( |
...

/ p( R- h+ e( e$ @& P" S7 {! m7 H+ C1 l% W4 G( m) _

9 I" }& S8 A5 P, v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s: }2 U1 b$ W) O7 K; G1 h% D( i

* K; P4 l8 l. W8 T, K4 S2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T/ K0 J7 @: p- L+ w- t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e9 k% k' e/ O% b7 V: l: @
: F0 k( f0 Z% l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1 j' i1 a! G+ p. J
" X) K! E9 B! C/ @* L/ R4 b, S7 I0 _. [, a支 持 .7 k, _& I% N: F( g2 [2 ^) T1 H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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