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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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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0 J) e( w9 f1 r- [& K! F) {. |

, F  O3 ^+ F( O/ \; D) z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h* ^9 O. |6 H. o8 O1 G
& w8 c& X4 R3 y( Z+ c5 u( [1 a6 b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7 ]! F: f  S+ B5 P5 h
, `( `6 B. ~- R+ y5 k; q- e1 n谢谢大家。
3 ]" I: K, z/ y/ V3 s) _0 A
. y% ?' o% q" [9 b7 @$ h!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 c4 j; j1 h#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3 m% w" B/ [* [( D. k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W. c* J9 [' o9 ?% K.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8 K( C* C, Z- Q0 b, `3 {- S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3 E& E5 i: i9 W/ R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k& q; g- U- ~" t, v8 T同意小美猪的4 p2 {' z% i" T/ i#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6 z: c2 ?1 ]( U' s% E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1 |6 {, B% p, t( Y, a7 f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z6 `* P* _6 p) V8 c# l8 J" E* U

4 s! W& }) z. N% J$ i2 d% O- y4 k5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L! D* v/ H( o& B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o7 \  a$ M. @3 g- g5 _( n0 A
# H* S: B, I% E5 B3 f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u. w& z: I! q) u. Z  l8 Y1 f. X: a0 ?2 a! H( C8 m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Y; A: R+ @& ~7 U. ~! Q1 {
, d- v/ ^6 b+ S& b7 x: X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7 Z. {  W/ f7 R# c# t+ J" A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w, {7 n3 G% g# W2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S% K* B) C6 i! X- H1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2 Y8 _& {' k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8 a; S3 R/ b3 y. }- O+ u5 H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4 m6 B. ^! E  f# M+ t
4 t3 s; `, p' x4 l8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L6 {* {, V" [. x  _7 {" O# i& A# u  H% X) l/ @  Q& T+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O9 s3 s, e4 Z8 o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B$ s) T% M4 m8 k' F# `'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k; w5 \0 C. Q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q" L4 Y, T+ @7 H* |0 h: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o0 r$ k8 c- T6 |1 d) O$ e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n  z) y3 U0 i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M  B/ i" K9 f% B5 {7 l
# Q9 b- l" F  A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1 s1 m3 `  `+ y. x1 Y8 a1 x2 c

' ?) U$ V3 ?& P( n3 {: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6 B4 C& n5 S7 j6 T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j3 m9 F& s% w5 h+ D( W* B# e1 ~5 T9 @$ H5 l9 o6 x)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E  V% |" v4 c; d+ k

0 \' a) p( T) G1 r5 g$ M& U0 Z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y& |; N: N/ U3 n9 d4 ]+ b
...

3 J9 A3 R& a' N5 i) K: K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3 Z9 M2 P& b4 t/ M' P& ]

! \( F$ L+ \. N! c* e( f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R2 P& p" m; ^# b1 k; X  B4 m+ L- c( b# u) P! L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e4 P4 v4 f$ I5 s/ @1 B- V3 x+ d( _: p5 s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p5 V5 \' U. L9 w( y$ v6 g$ q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e7 l4 I: o" |

9 f! |! w. A3 l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P2 |* H( J  I$ G# G' K, u# O# {+ X8 z. F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R4 I; Q5 ^9 F* f0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Y7 H: }5 [/ p0 w- R6 d- U! g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T% M% q: t  T- u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 d6 V1 `, U0 A/ d4 ?

- g- K* Y2 Z; ]0 t6 ]; a5 I! U不 能 同 意
* \/ j. \3 l0 M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b! L# z; z" w" q9 i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x8 O5 B$ d5 \! M0 w* z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 m+ }( S7 f# U! y- f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_/ [1 _7 Q8 v; N6 z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B  k- R9 F1 |4 O0 N$ g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9 D" V1 u4 n- [3 M& O1 Z0 j( B0 \
' {0 |7 U6 Y7 F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 \" n% }+ F2 p6 r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1 o7 b% ]8 C8 o1 z

; k! g( ^& d7 s8 p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0 l5 @5 j' Z+ [2 ?# i0 `% W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K3 F, @: {% F2 K! m; y* E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3 L5 \5 I, o! W  g/ W5 n
希 望 别 介 意  
9 y; `, {; \, E# z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t) \) j+ x1 I  B
4 e6 m* f8 H  i, S! k  X& Y[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S3 |3 A3 @8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g$ N! ~- A# _7 U! h0 N! }
0 K- h  [: g  U3 J1 W* r  @. y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r/ V7 O# o/ M) N1 E2 u4 A1 _
( C# Y! d6 N3 H"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C- E$ \) K' E! u
...
. p7 F' H% Q5 G& P" a. A

3 Y' c# g9 ~7 k  P- z2 a4 {
, E& t8 n* ~2 Q+ S, s3 u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2 i, [4 E9 u. l: ?7 f1 H% C
& V7 a6 Z7 G. D7 K5 n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F: I+ r# E1 a3 }2 T. J7 A( X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2 Y1 q. @9 s! @$ Q5 d
) o( E! W. u2 ^8 z' d! s/ ?3 G  z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6 e" g2 A/ [1 ]) T: y% y, k
9 |$ ~& K9 J% H! T# }+ b
支 持 .
6 d. r) c9 {9 Y!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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