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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Y1 [5 @. y' l+ k, w; Z0 c9 q& S# z$ B% O9 p( T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3 l" y* E! G( s6 a9 F# {! @) O) X) o' J3 W( y( k9 [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B! P" `% f- P; r. a6 T6 a$ Q

: D$ |! A6 |- z- z" j4 S0 j[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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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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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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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v$ D' W# \7 |( B5 J+ V7 u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5 P- T0 C! f+ ]" C# l& P3 E2 o( G9 l  d0 T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C* _9 ]5 N) j/ p; S2 L& H' c6 d$ ^; O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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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5 I+ m& ?# ]! j: {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p! `+ e0 M; Z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z5 t9 E% ^0 b+ r: }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7 @6 `' w6 B6 J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5 n, y% l8 Y" ^4 T: v, X5 Z, y5 m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3 v! ~" _, o2 a

2 O3 J2 D# N0 v( ~# _# j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R# ~1 C& Q7 P3 l顺祝周末愉快!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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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7 Q& Z! m% M8 z
& B0 |" {; z0 F- }  `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j! p. m, \9 Q( [9 }

7 d: V  ~1 O7 ?" ~/ o- p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8 M6 ?% C3 x6 v) G' Y* d9 F1 T0 `6 c( A6 J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7 m- }& X+ D" q8 S& H8 s
: h/ t1 G& R- T( y- ]; v8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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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8 R1 y/ ^# y; A* p# b6 E, w6 U

% Y9 Z% Q2 w5 e(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5 P1 R8 [: R& x3 Z7 ^6 J. h

& A: \& r2 R' i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 m+ Y# Y+ @2 E
& h: x8 A- J+ R"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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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U; E& C# L4 D* @. ~& Z( D

- I& o, g4 }$ M$ r; n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M3 `2 a# h9 T5 d  z4 S
& A3 [3 j/ Z( B& C! H0 R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u2 @# o- V' y) [- B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9 ~; X; k9 j$ d9 F) Z  ~5 {" F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W9 E" j- w  U9 C5 i" K" j3 m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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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N8 S- X( P1 n/ g/ |$ d; c/ \; z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5 s% l  l# g5 O0 W  b" z, W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k5 I' g5 T1 X& w7 ^2 a/ A9 e6 f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R7 e2 O- {& B; G6 b  k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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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0 m9 H0 f, ^+ c( z4 v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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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z4 x% N0 U0 J  G3 W& y: Q9 w. \9 R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6 Y7 H5 S3 ]* V8 U2 J( [$ z- u4 v
2 m% n/ {" N( ^" f' p1 N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0 }" h. V* U. i
( b: o! p. u' g9 q; _1 v8 M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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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2 h7 j- i; N0 W7 e  c8 v1 b#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r- h3 ]5 `: k" Z/ i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 F9 Q& U% j0 ~) q  @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5 M" Z* q: F' t2 N( S! t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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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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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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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f6 K& H* \% h8 P# R# J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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