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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 Y$ U1 Q  S3 @! H: S
: k" s; C$ k2 \8 K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z1 ^8 D4 A6 U
$ O0 p( U; r+ T2 k. g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3 G: A  T, ~' k! ]

) Q  V0 t% `. K2 d+ I[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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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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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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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5 E  j+ i) _# k. A" }' \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P: g2 b- \- X) A; k8 O3 O7 m2 i- v* ~9 G: v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h5 d6 {. Z) T6 V- H( t7 L/ D
% w! K0 S7 K9 A/ R7 T$ y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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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1 w% ?) k- u# G" T, h4 v8 H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6 {* B: M  F- L8 K9 z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1 i% w! q1 N$ g0 j1 _: d" s) D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I6 Z. c1 G% ?; \8 r3 i. s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8 O8 _% O8 Z3 g1 r9 I- }7 }# n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7 Y9 b" n  X! A

7 o6 I  x: y0 n6 S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7 b7 W+ q4 ]! F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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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0 q! _# y- M, Q9 U1 p2 b
7 L- i; @3 x) Z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q7 N' P0 J( F- t: N& X( _

8 `+ T2 ~2 j. v* x9 G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o; N+ u2 r2 V9 p" _
, L' A8 d5 _; V+ O! D7 s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 B! U$ q$ q
& d- Q7 s4 F+ P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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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q2 I5 a4 r- f; g- c/ k9 z- r  [! y  }$ }) g5 U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j1 T1 c8 c  ?5 ?! [1 ?1 K2 u
8 C3 I. y& a  r* E: }* v/ U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v5 v* z' l- x, M' T. w/ v' f6 i' X5 s  I$ k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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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9 G4 c' J/ x2 V7 v
: L: v. |) A. s6 T1 ?( w# a+ T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Q* ]3 i6 A! [, v& K

; f& ?' q6 s& X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8 n' Q- r7 \: E: {* b2 J4 @) k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t: d1 S* k& N5 z8 j  a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2 _# w4 t- i$ d) ^4 ?6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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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1 d& R* A$ V% Z; m4 A2 R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I& ]) V8 r5 d1 _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N' t4 Z! H7 f5 t1 G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3 m1 ^1 }& {8 H) I3 g* C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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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2 |: e+ o3 |4 Z7 H3 H: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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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7 T5 A$ T% j' H/ r( E$ g5 n/ R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9 L4 h! e2 h# b& ~
0 }8 t! ]& M/ c0 h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v3 C1 p1 z. m* {2 W( I! g
2 N4 N! |) T9 W0 d: U1 T. n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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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W$ m9 g% o# J" s- y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7 f: M) ]; g8 \" E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2 Y8 i4 I$ e% Y+ d1 v7 B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i4 t+ m! [: I4 u7 R+ O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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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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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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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s6 k' t& k1 q; K! m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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