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5 K, h# n; X2 N" ~2 U另外一种意见是从规则上明确执法版主不能主动投诉。这样的好处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况,但不足也存在: g4 F3 L& u2 s }2 c
首先是仍然无法避免在执法版主被投诉的时候面对的回避问题; # T u$ d4 N+ n' k其次是执法版主同时还是站务讨论板块的版主,这样的限制将导致一些在站务讨论的违规无法受到制止。这一方面不利于站务讨论的秩序维持(可能存在版主失职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在执法版主的直接管理区不能维持规则的威严,整个规则的权威性将会受到致命损害。这种情况或许在过去并不经常发生,但谁也不能预料将来某时会发生什么情况,所以这样的规定将会导致一个比较严重的规则漏洞。
其次,这个建议只是在受理的执法版主和投诉的执法版主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减少了表面的裁判兼职运动员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已经知道了简单多数的结果),但是一旦两位执法版主意见不一致,也就是在存在上诉的情形时,运动员又必须成为裁判员了(即同时上诉和处理上诉)0 A) a! T7 J+ E* s T
zsm2002 发表于 2009-12-12 09:35
2 q% T1 m- S6 z% D4 ]* x E 7 H6 G! l# l: e+ ~这一点其实不是问题。现在的制度一共有3位执法,如果受理执法与投诉执法意见不一,第三位有最终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