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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装卫星电视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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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个人安装卫星电视不违法
- P. j* J8 F- u国务院下发的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中第567项,129号令早在2002年就已经被取消了,如果有关部门对个人装卫星接收机进行处罚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建议大家登陆国家政府网站看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829.htm
) a8 j+ w2 A1 @* a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明确取消共789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第567项就是(国务院第129号令)、还有(广发外字[2002]254号)!国务院第129号令的全称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它是1993年10月5日由李鹏签署的,此前拆除的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机就是依据这个法规执行的,国务院于2002年废除129号文件后,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因为他们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已经没有法律依据了,相反,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受我国物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受物权法的保护,如果任何人任何单位擅自拆除个人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该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所有者,都有权利要求拆除你设备的个人或单位,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F+ x. h+ z; v
目前我国搞村村通工程就是用卫星电视设备接收信号的,我国发射的卫星,就是服务于广大消费者的,这是我国经济实力的体现,如果禁止百姓接受卫星电视,那么,我国发射的那么多的卫星给谁服务哪,这岂不是浪费吗,还有,卫星电视和有线电视都是服务于消费者的商品,有关单位不要帮助商家向消费者推荐安装有线电视,禁止个人安装卫星电视,不可以强买强卖,负责就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选择权的规定,商品的存废,要有市场来决定,这就像小区的物业服务一样,是否提供物业服务,要按照法律程序,由业主决定,任何有管理部门和商家决定的物业服务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和业主的同意,都是违法行为,业主有权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没有权利向业主要钱,卫星电视也是同样的道理,坚决禁止强买强卖及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侵权行为。
9 m" t. k& m! J5 O6 H2 k综上,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买与卖,服务于接受服务的行为,只要消费者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要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目前,个人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一不能制止,二要鼓励提倡,因为,消费者安装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可以拉动内需,符合国家目前实行的经济政策,卫星发射及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的制造商的产值能够达到几十亿元,可以给国家创造大量的税收,还方便了消费者观看卫星电视,是一举多得的好事,应当提倡和鼓励。& {6 W3 V! I! `8 ~- }1 r$ ?( c
                                             Tony
' D. u/ I+ t' z3 @0 ]                                        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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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7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无关加拿大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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