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高盛集团今年的一季报堪称靓丽,但显然无法完全平息投资者担忧、疑虑的情绪。自上周五高盛集团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民事欺诈指控以来,高盛集团就陷入了各国监管机构此起彼伏的调查风浪之中。除美国外,英国金管局也已启动了对高盛的执法调查,而德国亦有意在评估相关资料后,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高盛集团在金融危机后,又一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2 s$ ~* V( H$ e, D$ n, \. J
0 E7 p; L- @0 T" k2 L4 o# A4 R. Y 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指控,高盛集团及其一位副总裁在美国房地产市场开始陷入衰退时欺诈投资者,在一项与次贷有关的金融产品重要事实上向投资者提供虚假陈述或加以隐瞒。虽然高盛在SEC指控发出后不久就以措辞强硬的声明予以反击,声称SEC的指控 “在法律和事实上完全没有依据”,高盛集团将强力抗辩。但这样的声明难以消除市场的疑虑。看SEC的指控内容,主要集中在高盛未能适当向投资者透露CDO的重要信息,特别是某一基金在对这一CDO做空的同时在资产选择中扮演了重要作用,由此该基金可能选择那些他们认为更有可能违约的抵押贷款做为CDO的资产标的,形成对投资者的误导。而高盛的反驳则主要以自身亦在交易中蒙受损失,以及交易对手均是有经验的抵押贷款投资者,且按照正常的商业模式,做市商不能向交易者提供对手方资料作为抗辩依据。 - l. [7 r1 U: S" K' `2 I- y0 a. |; q3 E
以笔者的观点分析,这次SEC对于高盛的指控显然是有备而来,但指控的内容是否能够最终构成定罪依据,仅凭目前能获得的信息看,尚缺乏足够的证据。这次SEC和高盛的争执,主要在于是否有必要完全披露与设计产品相关的各种信息,包括资产标的的实际选择人以及交易对手方信息等等。依惯例而言,如果交易双方都是老到的资产投资者,对于标的资产蕴含的风险理应能作出独立判断,做多方不应以遭受重大损失为由,过多指责做空方。但在本例中,如果空方参与了资产标的物的选择,那么作为中间方的高盛是否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对做多方加以明确,从公平角度看,似乎也是应该的,否则空方的确有可能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资产标的物以图获得不对等收益,而交易对手方如仅仅以为是高盛或独立第三方作出资产标的物选择,则有可能会在标的物的风险考量中有所疏忽,从而构成不对等交易。( w. ~; f7 k0 V j1 G4 q- c(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