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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融“改革”立法在议会得以通过,认为这个立法将能让我们从此免于金融恐慌和危机的看法是错误的。2008年和2009年间发生的那类大危机通常时隔数十年才会发生,所以很难确定该立法提供有多大程度的实际保护。但金融危机的根本因素总是一样的:不确定性,无知和恐惧,没有立法可以永久地消灭这些因素。& R( N3 o7 K5 N7 E*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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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是如何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生,我们在前些日子刚刚经历过。在5月6日,美国股市在数分钟内意外暴跌5%。一些蓝筹股顷刻间跌至分文不值。虽然这次股市暴跌的原因主要被归因于电脑化交易策略(计算机自动买卖股票)和不同的证券市场,但人们仍没有理解暴跌的原因。另一个金融恐慌已在欧洲浮现:希腊几近违约。如果对其他政府可能会违约的担忧引发持有政府债券的银行发生亏损,有可能会导致一次大银行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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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部金融冲击并没有演变为恐慌。通过结合自我修正市场、行业管制和政府监管,这些冲击是可以防止的。但恐慌的缺乏应该不会阻止我们认识到具备全球性的且依赖于复杂技术的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例如在2009年末,美国持有18万亿美元外国资产(股票,债券,房地产,整体公司),外国投资者持有美国资产21万亿美元。投资者或监管机构都不能预期到这个庞大的流动系统的所有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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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可能做的就是减小下一次危机像上一次危机的机率。如其所称的那样,新立法或许主要处理“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问题。通过这次危机,政府面临艰难抉择,是挽救摇摇欲坠的大型金融机构(贝尔斯登(Bear Stearn),美国国际集团(AIG))还是允许突然破产(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激起恐慌,把亏损强加于其他银行和投资者。为避免这样的两难选择,新立法做了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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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将对大型金融机构施以更为密切的管制。迄今,美联储(Federal Reserve,简称Fed)已对持有公司资产的银行(如花旗)实施监管。一些主要金融机构,如AIG,实质上逃脱了联储的监管。在该新立法下,美联储可以检查并管制任何倒闭会危及整个系统的对冲基金,保险公司和金融服务公司。3 \; e+ ~, @9 W+ x0 n
- c) u9 B' w! g& u+ y 第二,如果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资本要求不能阻止重大损失,该立法则为机构创建一个有序的倒闭方案。它们将逐步关闭以避免市场动荡;如果这些机构需要现金,政府或许会向其临时提供资金。但这些损失将最终由股票持有者、贷款者和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简称FDIC)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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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传统思维不同,现在的问题是“大而不倒”只是危机的征兆,而不是危机的基本因素。那是已过时的不良贷款:向没有偿还能力的贷款人所发放的房屋贷款。恐慌情绪的引起是因为没有人知道损失的规模或位置,目前估算将超过1万亿美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该新立法可能减弱了政府通过限制来平息未来恐慌的能力(主要是技术途径)——Fed在危机中间向经受恐慌之苦的机构借款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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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法中也有其他缺陷。它并没有解决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的未来问题。也没有大多的措施恢复私人市场证券化,即把个人借款(房借款,汽车借款)的打包为债券。这个信贷的主要来源已经崩塌,自2006年以来已下跌超过90%。还有个缺陷就是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从未证实个人借款的真实性。结果是:有着不真实信息的“撒谎式贷款”。但新立法并没有要求评级机构(或任何一个机构)对个人借款进行选择性的审计。如果不这样做,投资者或许会避开多数“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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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u( ~. l* ] 所称的“金融改革”有着双重目的:稳定金融市场和因这次危机而惩罚“华尔街”。在这个立法中(一个消费者保护机构,通过银行限制“资产交易”)有许多内容留给了监管机构,现在没有人知道全部结果。它可能会为没有被大力监管的机构带来更大的稳定性,过度监管或者扩散性的风险活动。历史将评定这个立法是真正的“改革”,或者只是报复。(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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