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点,我觉得不合适。应该限制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只有在涉及回避原则的时候,才有权要求选择候补执法。否则,一个简单的案子,可能会在程序上搞得很复杂。而且,这样一来,也可能削弱现任执法的权威,反过来对现任执法体系造成影响。 ... " e' t. s' G+ c3 ~+ k- }3 JCrisis 发表于 2010-9-9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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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表达清楚,我的意思就是在涉及回避原则的时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是否选择权。如果有, 程序上也会复杂。如果没有,如何确定执法人选,谁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