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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欧洲西部的荷兰,其社会历来以“自由”、“包容”著称。在那里,大麻可以作为软毒品准许限量出售;卖淫女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合法身份出现;同性恋人可以和普通人一样登记结婚、领养孩子。而在西方社会极具争议的安乐死问题上,荷兰也激进地走在各国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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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荷兰通过了安乐死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近日,荷兰又准备将安乐死的范围扩大到没有自主能力的新生儿。该国将成立专门委员会,研究新生儿安乐死合法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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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这一举动再次让西方社会瞠目结舌、议论纷纷。最先引发新生儿安乐死话题的,是一个名叫查诺的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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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O- u& ^% j s, N3 c% | 2000年8月,查诺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呱呱坠地。小查诺刚出生便被诊断患有先天性代谢紊乱、骨骼生长异常,医生说她最多只能活30个月。在这仅有的30个月里,查诺也注定得不到普通孩子应得的幸福 不能正常进食的她只能依靠一根管子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交换以维持生命,甚至父母的抚摸都可能给她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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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孩子在与疾病抗争中承受如此痛苦,查诺的父母日益绝望而无助。“她活着的每一天都在受罪”查诺的母亲安尼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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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8 o& U6 Q! p6 z 在查诺7个月的时候,父母决定请求医生协助她离开这个世界。五年过去了,查诺的父母对这个选择无怨无悔,因为他们坚信自己的孩子此时“正在天堂里嬉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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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查诺的故事引发许多争议。荷兰在2001年通过的安乐死法对医生实施安乐死做出了十分严格、详细的规定:在病人的清晰的、自愿的、重复的请求下,医生才能给他们注射可以致命的麻醉剂或肌肉放松剂,而这些病人必须身患重病,而且无望恢复;安乐法的适用范围是12岁以上的人,不包括新生儿、昏迷病人等不能表达自己意愿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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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医生对新生儿、昏迷病人施行安乐死,要上报到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决定是否起诉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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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是否对实施安乐死的医生进行起诉,其衡量的标准在法律上却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一些医生仍然冒着风险对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秘密实施安乐死。据荷兰新生儿学专家在全国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国每年有15到20名新生儿接受安乐死,但依法上报的该类病例平均每年只有3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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