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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五年住满两年的规定的理解8 u2 P; P2 v: A- X2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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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两年的时间居住在加拿大。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以下三项途径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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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人实际在加拿大居住;) X; F9 P, o0 I: [% s0 [
4 @( J7 H+ p. @8 r8 F2、 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注意,在海外陪伴有加拿大国籍的子女则不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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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政府机构在海外工作(此时,在境外居住的时间也被视同为在加拿大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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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三种办法,基本上没有更好的办法了。如果无法通过第一种、第二种途径,则只有通过第三种途径来维持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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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3 L x9 M5 F& |* g& ~如果以上这三种办法都无法采用,则,唯一的办法是请移民官以人道和同情的理由来原谅您。但是,这种办法不保险。因为,有太多的不确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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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X; N5 a2 d! C9 L2. 如何计算五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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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是从移民报到的时间起算。8 \* i n- E, }1 p% C8 E' Z9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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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也不是从拿到枫叶卡的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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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N$ F u; U6 Y, C! s( H法律规定,五年的时间段,只能从您每次打算进入加拿大国境的那天(或是您提出枫叶卡的申请的那天)起算,倒数回去五年。只要您能证明在这个五年段的时间里,您通过以上所说的三种办法之一,满足住满两年的要求,就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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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人是1997年移民报到的。2003年10月,获得了枫叶卡。如果此人在2004年7月回加拿大时,移民官要问的问题是,从2004年7月起算,倒数回去五年,是否有住满两年。(移民官不是从此人获得枫叶卡的日期开始,即从2003年10月开始,往后计算,算到2008年7月,要求此人在此段时间内住满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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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I5 b |3 E另外明确一点:坐移民监,满足五年住满两年的要求,不是主申请人才有的义务,也不是家庭成员才有的义务。是每一个永久居民都有的义务。所以,是不能代替的。谁住满了,谁就维持住身份。谁没有住满,谁就丧失身份。不能替代。也不能由一家出一个代表完成。1 B# \3 A& {5 Q& M
3 j+ @4 _' E5 L$ m五年中不住满两年,移民身份可能丧失 % p4 |2 K! y- _/ t' K& L
8 T/ q) @( \6 F. ^5 y y7 e加拿大政府最近颁布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以及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问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彻底改变了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问题的规定。根据对这些规定的判断,新的规定将对目前在国外逗留的许多加拿大新移民家庭,发生极为严重的影响。许多家庭可能因此而必须对自己未来几年的生活做出重新安排。有些永久居民则将会永远地失去他们的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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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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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本法所规定的有关五年之间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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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款的规定,法律对有关居住期限的定义进一步规定如下: ) ?1 |1 i. v2 M3 w8 z- V# B(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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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个永久居民在任何一个五年时间以内,必须有730天的时间是符合本法以下的有关居住问题的规定的其中之一的规定: " t8 y4 o, P5 x/ V. _
* O9 r9 W8 ]# U* T6 Q9 n(i)在物理意义上实际居住在加拿大;或者,# \+ W5 U: g, F. M
0 o! ~. B3 v; F9 s9 ^6 `' o; l(ii)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与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配偶(如果是孩子的话,陪伴他们的具有加拿大国籍的父母);或者,. G% H( C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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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在加拿大境外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的公司或者是为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机构工作;或者,( u# O/ I. N, R) ]* D"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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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在加拿大境外陪伴一位全职地(Full-time)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或加拿大联邦政府或省政府工作的永久居民,而该永久居民为其配偶或父母;或者,! ^! ^ i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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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符合《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其它满足居住要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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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一个永久居民,只要在被移民官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满足以下要求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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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尚未满五年,只要证明他是有可能满足五年当中住满两年的要求的,或者,3 u- S( J, _" [
8 {4 j8 C' U' c1 H3 L(ii)如果某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满五年,他在被核查他的移民身份时,能证明他已经满足了有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期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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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如果移民官认定,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特别是考虑到因此而受到影响的儿童的利益,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 v6 v& U7 ]% X+ ]4 M. k, a5 e.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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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这些法条的规定极为严格。他们从根本上改变了原《移民法》中有关永久居民的身份维持的规定。原《移民法》对于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侧重点是在该永久居民本人的“意愿”。只要该永久居民的“意愿”不是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原《移民法》的这项规定的特点是,一个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是否已经丧失,主要取决于他的“意愿”。例如,如果一个永久居民在境外很长时间,但是,他并没有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这样的“意愿”,他的身份就不会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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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政府认为,原《移民法》对永久居民的身份的维持的规定,过多侧重于永久居民本人的“主观因素”。这样,会对执法过程带来很多不确定的成分,也给移民局造成过多的工作负担。因而,新移民法基本上彻底排除了“主观因素”,转而采取了绝对的“客观因素”的标准。只有当一个永久居民满足了五年之内在加拿大实际居住两年以上的要求,或者是满足法律上所规定的其它几项要求之一的规定,该永久居民才能维持住自己的身份。也就是说,新法规定,永久居民身份的维持,只取决于“客观的因素”。当事人本人的“主观意愿”完全不予采纳。另外,唯一留下的“主观因素”是给移民官的:如果移民官认为,“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的考虑,...,该永久居民的移民身份不应该丧失,则,尽管该永久居民没有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期限上的要求,他的移民身份还是得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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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条款于2002年6月28日起生效。它的生效将会给相当一部份的永久居民,直接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 p$ D6 y$ ~- v& V0 |1 H3 z" C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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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一位永久居民获得移民身份已经满五年以上,然而,在这五年当中,他在加拿大的实际居住期间没有满两年,按照原《移民法》,如果他的“主观意愿”是不打算放弃加拿大做为他的永久居留地,那么,按照旧法,他的移民身份就不会丧失。但是,根据新的《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的规定,从2002年6月28日起,他的身份就有可能丧失。除非他能够说服移民官,基于人道和同情的理由,他的身份还是应该被维持住。 7 u, ~0 I* w! T.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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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以上规定相配套,新《移民及难民保护法》还实施了“枫叶卡”的制度。每一个永久居民,在进入加拿大国境的时候,都将必须持有一张永久居民卡,又称“枫叶卡”,以证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凡是在本法实施以后,即6月28日以后,才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新移民,都将会直接受领一张“枫叶卡”。而那些在本法实施以前已获得加拿大永久居身份的移民,都必须申请换领一张新的“枫叶卡”,并将原来他所持有的移民纸缴回移民局。今后,凡不具备此卡的永久居民,都将被认为,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 - b) p l4 P7 J: x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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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项规定,今后,凡是手里没有“枫叶卡”的永久居民,都将无法以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加拿大。也就是说,如果拿不到“枫叶卡”,就表明他的永久居民身份已经丧失了。因此,是否能申领到“枫叶卡”,成了一个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能否继续保留其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的关键。 " d. e$ o- h6 Y. X+ m
. V0 m* u+ S) F! y但是,要申请一份“枫叶卡”对有些人来讲,并非易事。新法规定,为了要获得“枫叶卡”,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向加拿大移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书面申请表上,申请人必须说明以下情况: % Q- ~! ]/ u& n! Q2 [9 f
6 J7 W4 t/ F* G0 x" c: V1.该永久居民在过去五年中的所有的居住地址;4 h/ r3 f+ g$ E! G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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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的雇主的姓名和地址,或者是该永久居民所就读的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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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过去五年中,该永久居民在加拿大境外逗留的时间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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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n1 f. ~" q) g# B4.为了要获得“枫叶卡”,该永久居民还必须要找到一个担保人(Guarantor),由该担保人确认,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根据新法规定,担保人的身份限于“医生、法官、律师、市长、牧师、药剂师、中、小学校长、会计师、工程师、大学老师或退伍军人。)该担保人必须证明,当事人以上所说的情况属实。(当然,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以上所述专业人士做为他的担保人,他也可以用自己签署一份宣誓书的办法,来代替以上所述的担保人的担保。也就是说,由自己来担保申请人在以上1、2、3项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但是,显而易见,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那么长的时间当中,没有认识任何一位以上所述的专业人员,那将是很奇怪的。) $ K: ]2 T3 C* x9 N9 r& U
4 G( n0 n/ x& d加拿大自由党政府在这次起草制定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时,忽略了广大民众的合理的反对意见,草率地通过了这些荒唐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的荒唐之处在于: 2 g# \! b" B; T0 c( f; _+ \
- m7 b& \- E; L' i: O) _+ X1.有一部分新移民,在新法实施后,有可能会立即丧失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W3 D4 l& w! Z# {3 A% L5 |* J
% S6 b& n5 B1 h& g# u V例如,某永久居民在获得移民身份以后,在海外的逗留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已绝对无法满足五年中在加拿大居住两年的要求,则,根据法律规定,他是无法领得“枫叶卡”的。也就是说,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新法实施的当天,即有可能立即丧失。尽管,此人在过去几年时间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的“主观意愿”并非要放弃加拿大作为他的永久居留地。他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在6月28日前,仍然能维持不变,但到了6月28日以后,就有可能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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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被该新法剥夺永久居民的身份的新移民,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预先通知。 + E( D1 C }: W2 p3 O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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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的实施日是在6月11日确定的。而17天后即行生效。这样的做法,在加拿大立法实践的历史上,都是十分罕见的。它没有给予新移民以一段充分的时间,计划自己家庭在今后几年的生活安排,甚至,连购买机票返回加拿大的时间都不够。这样的突如其来的做法,在民主社会中是无法被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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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许多新移民,为移民加拿大所付出的代价,可能一朝付诸东流。 + h2 L-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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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新移民,特别是商业移民,为了移民加拿大,付出了很多代价,包括,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要求,在加拿大作了大额的投资。他们在付出这些代价的时候,是信赖了加拿大旧移民法中的“主观意愿”的标准,一直认为,法律是允许他们在境外处理完他们应该处理完的事务,在他们认为适当的时候返回加拿大安居乐业的。因而作出全家移民加拿大的决定,并付出这样的代价。新法的实施,可能就剥夺了他们所付代价本来应得的回报。新法完全没有给这些新移民以足够的机会,以便让他们重新考虑是否应该作这样的投资,或付出这样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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