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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善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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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y9 Y+ X, R, v) F2 H最近加拿大《国家邮报》(The National Post)报道了一个中国移民家庭的离婚争产和争抚养权案件——夫妻带着孩子移民加国,丈夫因事业需要长期留华,最终夫妻因长期分居两地而感情破裂,在华的丈夫要求离婚并拒绝将财产分给妻子,于是妻子在加拿大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 O& R7 F; K#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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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8 M8 g+ x3 ^$ t1 [这是一个具有典型性的移民家庭悲剧,而且,这也可能只是更大悲剧的前奏,如果处理不当,结果是双方陷入漫长而费用高昂的诉讼,因此,在处理这种家庭问题时,当事人(尤其是弱势一方)必须三思而后行,必须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果进行诉讼,也必须以正确的方式进行诉讼。 ; w8 r9 ^& l! k0 V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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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此案件中为妻子),固然可以在加拿大提起诉讼。但其实,当事人同时可以考虑的是,在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国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这种离婚案件,无论谁起诉,国内的一方住所地(一般是在国内的户口所在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来说,回到中国国内起诉有一定的好处,主要包括:! D6 B( l, o* t9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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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在中国国内进行的离婚诉讼耗时较短,因而费用一般较低。诉讼的及早解决,自然能有助于当事人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8 r$ {- L) Q4 v; ]3 ?8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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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b/ P1 P" ~7 B2 R/ q: \其二,在中国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事人可以争取在财产分配上适用中国法律(取决于夫妻的结婚时及现时的居住地或国籍地,财产类型和所在地等多种因素)。由于中国法律在夫妻财产问题上适用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对于在夫妻一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会理所当然的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不论这些财产是登记在谁的名下。在离婚时如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中国法律并不考虑夫妻双方的结婚年限、双方各自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即当然认为双方各自拥有婚后财产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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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在取得胜诉判决后,胜诉一方虽然不可以直接凭中国国内法院的判决申请执行在加拿大或其他地方的财产,但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于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一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他/她采取诸如司法拘留、司法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迫使对方自行执行法院的判决。" q! Y! ^% F: C6 y/ P# D
3 {1 s+ o1 v, ^: R4 }* P- L: O此外,还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加拿大进行离婚诉讼,即使取得加拿大法院的离婚判令,该判令也必须在中国国内的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而且,即使该判令获得中国法院承认,所承认的也仅限于夫妻关系解除的一项内容,对于加拿大(或其他境外)判令中关于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的内容,中国法院并不承认,双方仍需在中国国内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予以解决。因此,如果夫妻的财产位于中国国内,或子女仍属于中国公民,则将难以避免在中国国内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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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5 K" r- ]0 J3 X当事人究竟应该在中国还是在加拿大提起离婚诉讼,其优劣无法一概而论,而必须根据个案进行判断。甚至乎在一些(甚至是多数)个案中,当事人实际上无可避免需要同时在中加两国进行有关的法律程序。至于两国的程序如何协调和配合,则必须经过两国的律师共同进行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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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8 Q2 i- ?8 Y0 b0 ~/ C5 d声明:本文仅属于关于现在中国法律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个案的专业性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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