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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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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税务局最近推出一个新的项目,称之为“教育计划”(education program),税局会向他们认为有超出申报、抵税范围的纳税人发信,其内容摘录如下“就你近期的所得税和福利,或是其他多个特定的申请,加拿大税务局(CRA)向你发送了这封信。如果你发现自己过去的纳税申报中有一些项目出现了错误,现在你有机会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调整。”
+ E) e8 ~$ e5 N# c什么人容易被调查? 3 b/ x$ L5 C" @/ r; y% k3 P!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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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的报告自己在自雇、租赁或是经营中发生亏损的人会比较容易收到类似的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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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f8 s$ h' j" ?6 L, e1 k因为根据税法,如果你报告经营亏损,你可以因为这些亏损而节省一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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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h7 d5 u6 W* J% n, F$ v这本来是税法给予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帮助。不过,CRA认为,经营的目的不是用亏损来节税,而是盈利。有些人滥用、滥报亏损,从而少缴税款,甚至借此来抵扣其他应缴纳的税款。 - ?: a6 Q' r% ^
& a; Q) G# u% K- G今年,税务调查人员对大约33,000个纳税人发放了“教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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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7 _5 c, _9 v+ s* E$ ?8 d但是,并不是所有收到税局的信的人,都是“借亏损来逃税”。 3 n( U& G# ~* Z, g) n
9 J' V% m* n8 b% W事实是,从事合法经营、专业或租赁活动的确可能会产生亏损——特别是在最初几年,你还在建立你的公司,也许你需要贴进去一些钱来维持经营、扩展客户群体。 9 z4 r( A `# h+ b4 j: T. x
法院对亏损的看法 ) ?; T9 x0 }" J6 A9 d/ \
9 u' m4 |3 d& l如果你收到了一份这样的“教育信”,先不要惊慌。 + i" Y1 d4 T0 C
4 \7 {1 I0 t+ C+ D几年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裁决“Stewart v. Canada(2002 SCC 46)”案中,法院承认,我们的税法允许亏损的存在。法院确定,如果一项活动是商业性质的,没有个人的元素,那么它就是个收入来源。产生利润实际上不是经营的必然结果。 3 h( x0 D3 o3 {) z) q
9 ?4 v& r6 p. q0 [5 X所以,如果你碰巧是个不称职的经营者,不断的进行年年都赔钱的合法商业活动,CRA不能以此为由去猜测你的商业判断力,然后对你出现抵税和损失进行无端的否认。额也就是说,说只要你的活动是商业性质的,CRA不能因为你的经营行为没有合理的预期利润而处罚你。
7 V; n, t6 g) l* r2 p0 S0 k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经营行为和努力方式可能会被归为个人性质,或是具有个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该活动必须是具有充分的商业性质,并能构成一个收入来源,这样法官才能接受亏损和抵税的存在。 1 V* ^0 R7 m1 C2 X5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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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了开展生意,你不得不购买一些设备、请客吃饭或是送出礼物,这部分的花销是商业性质的,而不是为了你个人的人情来往或是用于生活支出。虽然这些商业支出导致你没有盈利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但是,这是为将来的盈利所做的准备,那么CRA以及法院是能够接受的。 $ `& `" j) W0 e' c* y- t)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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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P" b( A0 Y3 F4 ]鉴于CRA正在开展的“教育项目”,你最好能马上做好应对的准备。你的自雇、租赁或是经营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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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的官员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过去几年的盈利、亏损的经验、你正在接受的训练和你是否正在努力的获得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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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准备好收据和文件,虽然税法并没有就法律上可以追溯多长期限的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在极端例子的情况下,税务官员可以抽调8年前的档案。
; ?, o, f8 }3 }我们需要让法院和CRA了解这些损失的合理性,同时让自己做好准备,和税务局进行一个理智的讨论。0 h# m, k9 `. T; W# u$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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