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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国新闻] 明年持中国藉的加国永久居民必须向中国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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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中国开始全球征税!7类人士影响巨大
* O5 a" [5 p+ T" ?5 l2 Q. B; }
( ~" Z7 D/ M: Y% q" S2017年9月1日起,中国将正式执行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变政府间协议》,这个系统也被称为共同报告标准。一执行后,其他96个成员国都将依照协议,向中国国税总局自动提交各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有关中国公民及税务居民的一切资产、投资资料。所提供信息最远可追溯至2014年9月。
; L4 x8 l5 z, I) E" k. C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部分信息提交给中国税局是无须通知客户的。3 z$ V: w% Q" A* h% Z
  本次缔约国家除了欧美等主要发达国家外,还包括了百慕大、BVI、开曼群岛、塞舌尔、卢森堡等著名的离岸公司注册地。7 a; w4 n: g! D% K3 k( Y0 d2 i1 R
  看到这里所有在海外投资或拥有资产的仍然持中国护照的人士必须万分谨慎了!!) n/ @7 b5 D/ a- w
  小编将根据国内私人银行专家的建议,为您详细梳理哪些人将是CRS关注的重点。又将如何应对!
/ b- @3 T7 w' ]1 Z  首先,若只是中国公民或仅为中国税务居民,资产全部在国内就无需考虑CRS 带来的影响。; H/ n9 A: r9 a, s
  但如果是下列7类人,就必须打起精神,及早做好应对措施!
& M+ i  i% y6 H3 Z  A$ N  1、已经取得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的中国籍公民。7 c0 N" v- |( u% U! j
  移民到海外的中国居民有个习惯,就是不向移居国如实申报全面资产。以加拿大为例,通常会申报未来想带入加拿大的资产。对不想带入加拿大的资产通常不予申报。
+ }: Q0 V6 {, v, @  但根据CRS协定,移民海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隐藏资产将被披露给移居国。一旦发生这种情况,移居国将根据事实和该国法律对移民进行税务补缴、甚至处以罚金及追究刑事责任。/ y4 j, n$ f& Z4 I. H
  所以,移民海外的中国籍公民要尽早与律师和会计师联络,研究应对办法。自行补报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好办法。2 B$ `' G- A" Y8 g' T& b- l
  2、在海外已经配置金融资产的中国籍公民6 k' ~$ h6 T6 x- Q/ q/ |: P
  因为国籍和常住地都是中国,所以这类人士完全受中国司法管辖。: f- v, P/ l6 [- X
  从技术角度看,如果这部分资产是有问题,在CRS框架下洗白的难度极大。涉及的人士最好尽快与中国税务专家协商解决办法。缓冲时间仅有10个月。
( g  q" _* r' o2 }  3、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h) I! w+ L( ~7 g( E; q
  中国很多富豪采用了海外壳公司控股境内公司的投资理财办法。% i8 V7 ?# J/ b' v
  但在CRS标准下,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两个层面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利用壳公司的名义避税几乎不可能了。& R& s, ^( A2 ~+ l. {6 ^7 m9 K
  有这壳公司的人需要提早考虑税务规划,并咨询公司注册地的律师,研究CRS标准下,还能不能合理避税,如果不能就做好纳税准备吧。3 f6 J5 c1 H% z  K1 P1 r! _
  4、在海外存款的中国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t' b# T7 g( y+ j9 _7 U
  这些人的问题几乎是无解的,即便现在清空资产都没办法,因为CRS要求提供2014年9月1日以来的金融资产信心。, H7 x8 a* A$ V' Q0 G
  一旦中国政府认真起来,等待这些人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w" {) g; D. g$ D" o: M
  这部分人唯一的希望是中国政府会把追究责任的线划在哪里,划到线下也许能逃过一劫。
' O, P5 q& o# Z( d0 G6 O: V  5、在海外购买大额人寿保单的人
* T! r" p) T1 }3 x9 K( w4 _! O( m  现阶段受影响最大的是在香港购买大额寿险的中国公民,还有部分在欧美购买寿险的人。
9 A7 F$ z3 |3 a9 ?  所有中国公民在海外购买的寿险保单都要披露。同第二类一样,这部分人需要考虑如何解释资产的合法性和出境的合法性。6 w" D7 ?/ f/ Y. W# j
  但保单本身的效力通常不会被终止。当事人只需考虑应对中国政府的调查就可以了' M+ ~# e* W* _/ M0 F6 N
  6、在海外设立家族信托的人; f2 ^6 m, m. E: G4 ?* ?
  CRS规定:已设立的家族信托有关信息也要被披露。
! O+ K& t- i* i) J( a8 A  这一条厉害了,国内的私人银行在过去几年最喜欢推的就是这种家族信托理财产品。) `! J9 T' s- Q( E
  但这一次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受托人(信托机构)、受益人,都在被披露之列。涉及面之广堪称王炸级别。
% `4 K1 Y# u+ x+ }2 R% s1 |  当初看起来很美的一个财富传承设计,很可能变成窝案的高发区域。
& A  F$ n8 y! j  涉及到这一条的人士,要谨慎谨慎再谨慎了!$ x3 {6 e1 f+ K# L* A/ A
  7、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中国公民。
' ], q2 K; T4 N4 y9 V0 K, h  中国公民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很多是为了对接国内的贸易公司,通过一些财务技巧以此规避税款。- G, e1 ^7 H" s" Y4 u
  但CRS系统是同时同步面向所有国家开放的,信息也是共享的。一个老板的不同公司间进行贸易涉及到境内境外两部分收入和报税问题。
6 ?8 D: t. z6 Y; R1 B: Z  这部分人一要面对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补缴,二要面对境外公司所得税在中国的补缴,税率大约为25%。两部分成合计将占到境外公司税务总成本的40%。( {1 ^. `* o0 G; k: V3 a$ A& B
  这个问题是非常难解决的。
1 P; R2 B" q0 K" g  有关CRS的问题是全球投资者都要面对的新课题。* N+ }+ D. f  G4 p
  小编以为“同一个世界,同一个税局”也许是下届奥运会的主题口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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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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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给那些墙上冬瓜两边的人一重锤,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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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不太清楚细节,我们需要同时在2国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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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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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2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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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对付有钱人的。我们一般群众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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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4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交税与报税,一字之差,谬之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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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家伙就是一个不懂装懂。只要中国税法没改成“中国税务居民全球收入征税”。他说的这些都是胡扯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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