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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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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BC省的《家庭法案》配偶关系包含婚姻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同居)。同居两年以上或者两个人已经生育子女,则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配偶赡养等问题上享受与婚姻关系同等的权利。. m+ C, x( m) r- X! \
4 [& ?2 ` {; _9 Q/ T3 b在H的个案中,如何认定同居关系是问题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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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B+ a- u0 |: V M \1 y: {" a6 t法律的原则是:同居期是以双方意愿以永久的同居关系为基础一起同居的时间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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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 ~' Q/ K0 V' H* I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意愿必须以客观存在的实物或者第三方证言证词证明。H的案例中,双方如果没有诸如联名银行账户之类的强力书面证据,其他如在ICBC使用同样的居住地址并不能直接证明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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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U7 W7 |/ q但H的前任可以通过共同的亲友证明两个人的同居关系。H想反驳就必须拿出两个人没有同居的证据,通常这是很难的,唯一可做的就是尽量改变同居起始时间的认定。力争压缩到两年之内。3 Z* }5 {6 _& ^% p. 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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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被法庭认定两年以上的同居时间,H就必须面对与前任分割财产和支付抚养费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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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屋是H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这处房产的原始价值是H独有的,但2015-2018年间,列治文独立屋增值幅度巨大。在同居期间,房屋的增值部分H的前任是有权利参与分割的。6 d$ ^0 ? o0 L& M/ o) x" ?# Q! j" ?
4 g P, p$ u B比如购买房产时的价格是130万,在认定同居时间的前一天估值180万,同居关系结束时估值240万,那么法庭很可能认定180万-240万的增值部分,H的前任可以分走一半,具体数额要根据法官的判断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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