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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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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揭幕,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在会上提出建议,修改《国籍法》第九条,
6 b, m' k2 @) U, Z# i3 T& D9 M原《国籍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0 `1 m8 V" S0 ?( B建议修改为:
& ?8 [' P5 u c+ ?. G r& v! f如果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之后,不主动申请放弃中国国籍,则中国只承认该公民中国国籍,对其外国国籍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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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国籍法》第九条被制定的时候,我们的国家实力还比较弱;4 m, w9 K+ m I) R3 D, ^
但现在情况不一样了,世界范围内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都在争夺人才和资源,国籍已经成为了争夺人才资源的重要手段;. d( s! I5 Q2 Q9 ^- s0 X6 o2 j' _8 a
自动丧失国籍,把人才让给别的国家,这并不符合国家的长远利益。
$ B# _, u7 N; O& D此外,修改这条规定,也能使国家可以保留对公民在司法、税收上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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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z- E: k( v" b" Y朱征夫认为:不能把取得外国国籍和不爱国划等号,很多中国人取得外国国籍,并非对祖国没有感情,可能是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 W/ u4 e% [6 y6 X: w: ?* q, a
因此,他的新提案希望以较为温和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让已经取得外国籍的中国籍人士,在自己没有自愿放弃中国籍的情况之下,依然能够保有中国籍。, O: m& O$ Z2 d2 G) H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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