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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LV将被禁止在中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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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顶礼膜拜的世界顶级品牌----法国Louis Vuitton在中国市场的经营却非一帆风顺,2002年一个叫王军的中国商人成功注册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并于2003年10月8日被授予获得LV手提袋外观专利权。经过一系列关于商标和专利使用权的官司之后,LV完败。
4 l; Z5 u2 z! a8 r* t0 [2007年11月,王军放出“圣诞通牒”:2007年圣诞之前如果双方不在武汉地区代理权上进行实质性磋商,“路易威登”将在翌日成为中国的平民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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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军其人:
& w/ i9 _, w0 [7 ]: ]王军是武汉汉正街的一个普通私营服装老板,2002年王军研究商标法发现,中国在商标管理上实行一标一类,总共45类,每类都需要专门注册,而LV在中国仅申请服装、皮具、珠宝和贵重金属类的商标权;同时,LV在中国的产品专利上完全空白。当年,王军成功注册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年底又设计出LV手提袋外包装并申请外观专利,2003年10月8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其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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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国LV将被禁止在中国销售 ; b1 x. L9 L0 U) e& j% b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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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S. t. c+ P) v1 X$ N* a; K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顶礼膜拜的世界顶级品牌----法国Louis Vuitton在中国市场的经营却非一帆风顺,2002年一个叫王军的中国商人成功注册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并于2003年10月8日被授予获得LV手提袋外观专利权。经过一系列关于商标和专利使用权的官司之后,LV完败。& q& s6 L4 S& |" o% d5 ?/ x5 W7 \# y
2007年11月,王军放出“圣诞通牒”:2007年圣诞之前如果双方不在武汉地区代理权上进行实质性磋商,“路易威登”将在翌日成为中国的平民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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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请求撤销专利被驳回$ I0 s& Y0 d" Z$ B" O9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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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是武汉汉正街的一个普通私营服装老板,2002年王军研究商标法发现,中国在商标管理上实行一标一类,总共45类,每类都需要专门注册,而LV在中国仅申请服装、皮具、珠宝和贵重金属类的商标权;同时,LV在中国的产品专利上完全空白。当年,王军成功注册英文“LOUYIVEITEN”和中文“路易威登”商标;年底又设计出LV手提袋外包装并申请外观专利,2003年10月8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其专利权。: l$ q$ {5 a7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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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D6 t7 x8 l! Z6 P) q2004年2月24日,LV向中国知识产权总局提出,王军的专利图案要素绝大部分均为LV的世界驰名标志,而LV在中国早已进行商标注册,王军的专利与其已取得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请求宣布撤销该专利。随后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成立关于此专利的覆审委员合议组(下称:覆审委),LV专利案经历3年时间,2006年底覆审委最后裁定法国LV法律依据不足,维持王军专利权有效。/ s. K9 f1 z" O+ F8 E!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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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法国LV马利蒂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覆审委告上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法院撤销覆审委的相关决定,王军将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7个月过去了仍无结果。% I9 s9 ?8 I' {
11月22日王军向武汉市海关申请全国范围内的专利备案,扣押LV有侵权嫌疑的产品,为取回货物LV须支付百万元的“反担保”保证金,作为一旦侵权行为被判定后对王军的赔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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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睡懒觉的闹钟 于 2008-1-18 17:43 编辑 ]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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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8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可以确定,王军注册中国“路易威登”的商标和产品外观专利的行为是一种抢注行为,他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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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2007年11月6日发给LV的和谈方案,愿意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向LV转让其手中拥有的一系列知识产权,但前提是LV须授予其在武汉地区的独家经营代理权。但采用直营销售模式的LV恐怕很难做到。- n6 c, ^! [$ n* d; I8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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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谈方案石沉大海,王军对LV的态度早已有所准备,“我之所以手握中国‘路易威登’的商标和专利权而没有投入生产阶段,是因为我尊重LV这个顶级品牌,不过LV方面迟迟不表态让我觉得等待没有意义,到圣诞节之前如果他们还没有就代理权跟我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圣诞节后我将立即终止一切谈判,进入生产程序,中国‘路易威登’的售价只有LV产品的三分一,我相信,当中国的老板和他的员工都在使用路易威登时,LV在中国的国际顶级品牌地位将不保。”! D* C9 O5 u+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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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同时表示,若LV不能授权代理,想买回专利权亦非没有可能,1.2亿元人民币就成交。他强调,如果拖延价格还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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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提出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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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b& J% ~! L6 t7 Z, z① LV出资1.2亿买回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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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3 |/ A3 w0 U② LV给予其在武汉独家经营代理权换知识产权- _& [* \% _: g" k4 w% M  n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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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中国销售,LV或只能“换脸”$ E$ @/ O( \6 Q" z! K: W# l

3 {5 j1 F6 T( j4 [5 p据悉,对LV商标真正致命的威胁来自于王军手中握有的产品外观专利权。从王军向记者提供的产品外观专利权认定材料中不难发现,王军申请的产品外观与LV在中国销售的产品图案组合并无差异,换言之,LV在中国“大意失荆州”----没有为其产品外观的图案组合申请专利保护。王军表示,LV的产品如果使用单个图案元素放大作为产品外观即为合理合法,一旦其产品上出现传统的图案元素组合,就侵犯中国“路易威登”的外观专利权,他如数家珍般地指出LV目前的几类主流产品外观已经侵害到他的权益,LV的产品要想在中国市场上继续销售,那么“换脸”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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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早就看不惯LV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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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睡懒觉的闹钟 于 2008-1-18 17:37 发表 " C' W0 |* ^( Q. {, U' `
可以确定,王军注册中国“路易威登”的商标和产品外观专利的行为是一种抢注行为,他的目的何在?( V4 ^1 D# K! V& p0 C5 p4 t' O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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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这个问题问得有点太那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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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见过世界上最大的LV包包在香港机场,呵呵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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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挨着门洞 于 2008-1-21 11:04 发表
$ w3 P! E8 x# e7 E2 ^8 b哈哈,早就看不惯LV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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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K1 p/ @5 j, l7 Z2007年11月,王军放出“圣诞通牒”:2007年圣诞之前如果双方不在武汉地区代理权上进行实质性磋商,“路易威登”将在翌日成为中国的平民品牌。
. M+ ~' C, P8 ?8 }; z" z- V4 }" Q# Y) m7 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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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换个说法,你看了还会有这个想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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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到register service 为我的小狗注册个“挨着门洞”的名字,然后让它挂着大大的狗牌到埃德蒙顿华人聚会上亮相。
& t5 q. ]; m! X1 T1 V# X% }! g如果你不让,就拿钱来。否则,从明天开始我就让“挨着门洞”成为“g"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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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rd2004 于 2008-1-21 11:4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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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王军放出“圣诞通牒”:2007年圣诞之前如果双方不在武汉地区代理权上进行实质性磋商,“路易威登”将在翌日成为中国的平民品牌。/ t: f  H- w, T, p!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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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N, P* h+ B/ P& {- g, M  j我来换个说法,你看了还会有这个想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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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j7 l  w+ m& Q" i明天就到reg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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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LV的角度,以及那些对LV顶礼膜拜的人的角度来看,王军就是钻了空子以此要挟得到代理权的小人.' V$ ]' F5 I2 C
但如果把角色改变一下,哪怕是你打的那个并不太恰当的比喻,除了有些人身攻击的意味以外,旁人的看法也会改变许多.2 s- \# W+ A/ J3 t- ~
再打个比方吧,韩国是不是抢注了很多中国人认为理所当然是自己传统的文化遗产?中国是不是很BS韩国?有用吗?如果BS有用,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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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从事物的各个方面去看待问题,自然会有不同答案。就本案例看,从王军角度出发,自然是利用了法律规则,占据了有力地位。而从LV角度看,自然是有个中国人利用了中国法律的不健全,想在中国进行敲诈。7 F4 Y0 P* J$ h4 O  t& k* X- C
根本不用讨论王军是否会得逞,这种事LV经历的肯定不是第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而对LV最有利的是,任何一个想拥有LV的人,如果有条件的话,会去选择王军的产品吗?LV产品本来针对的就是高端市场,它只要发布申明,在武汉地区没有LV产品销售,在当地的有钱人会在乎跑点路到其他地方购买吗?甚至LV宣布全面退出中国市场,转而在香港、澳门发布产品,中国的那些想拥有而又有能力拥有LV的人会不跑到香港、澳门购买LV,转而到武汉购买王军的产品?
; ?4 P6 _* B7 q# |3 W; F如果到了这个地步,那么对于LV损失了什么?产品不怕没人买,只不过从内地换到了香港、澳门,还剩了运费和税收。
8 ^. {" c  s- f5 N; O对香港、澳门来说,大量前来购买LV产品的人自然是繁荣了旅游经济,拉动了需求。
, d: h3 v. n# O: N对内地LV销售人员来说,LV的退出造成了他们的失业。
( B; l& T! w- N1 T3 N) s+ ~! R- g/ c对内地的LV消费者而言,由于不能在当地购买到真正的LV产品,只能到香港、澳门甚至更远,加大了他们的成本。
) M, W+ d/ j. t对内地政府而言,由于正规市场上已无LV,消费要么到香港、澳门消费,要么购买走私品,减少了税收。
3 H2 |2 H+ W& n8 ]6 g! z至于王军,除了留下一个不太好的名声外,也没什么损失。反正声名大振,在中国有时也不太在意这名声正面还是负面。
! C5 n# e" o4 ~2 S! ~+ q& E& N那么,这种结果,是谁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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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就像当初王海打假一样。当王海把打假作为一种事业,尤其是一种个人创收的事业来做的时候,他就已经不是作为一个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对消费者正常的权利造成了负面影响。当利用法律的规则,对于销售方的错误(甚至有时是无心之失)不是以改正错误为目的而代之以敲诈为手段,金钱为目的时,他的人品还会有好的评价吗?王海之后,消费者正常的维护权益,都会被厂方、店方担心为敲诈勒索,买卖双发全无信任。这至少是我亲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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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底线,而这个底线和本人的修养,学识,甚至所处环境、家庭出身都有关联。由于这种道德底线的不同,所以每个人对待某件事件看法也会不同。也许某些人认为王军、王海之流也没什么,但至少对于我来说,是十分鄙视的。如果所有人不是去创造,而是以抄袭、假冒甚至进而敲诈勒索,这个社会如何发展?如果所有知名品牌都因为在中国有同名产品而不得不退出,转而由三流产品控制整个中国市场,对中国来说是一场什么灾难?( q. N  n8 t! L6 e3 t

, P4 O; @0 s$ h  O" j5 ]& ~另外,前面所举例子却有人身攻击之嫌,在此向“挨着门洞”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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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上这样家庭出身和修养学识的精英来说,世界应由道德统治而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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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是底线,是照顾大绝大多数人都能遵守的。有些人把自己的标准定在这个底线上,所以会有王军,王海之流的出现,并以自己钻了法律空子为荣。没错,现在是法治,这些人没有违法,所以他不受法律制裁。, q  L1 n- _9 K/ `
但是,道德标准是每个人都有的,他们的行为在我的道德标准之下,所以我鄙视他们。我不强求所有人按我的道德标准行事,我无权阻止他们,但我可以鄙视他们。同样,我的行为也在法律底线之上,所以法律也无权阻止我鄙视他们。4 y& B  c. y; j
楼上如果把自己的道德标准定位为法律底线,我也无权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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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说一下,我前面所举的例子在法律底线之上,如果你以法律为行事标准的话,想来不会对你有什么负面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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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你鄙视他们是你的自由,王军仍然在2003年就合法取得了专利权,LV为此念念不忘了四年.既然如你所言,他们根本无须在意王军的存在.
鲜花(634) 鸡蛋(5)
发表于 2008-1-21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frd2004 于 2008-1-21 13:28 发表 % W8 E5 E0 z% f1 t& L  X
从事物的各个方面去看待问题,自然会有不同答案。就本案例看,从王军角度出发,自然是利用了法律规则,占据了有力地位。而从LV角度看,自然是有个中国人利用了中国法律的不健全,想在中国进行敲诈。
8 L# {( @- S" i5 p* j根本不用讨论王 ...

( \8 a4 U3 _$ ?) A) D1 P! `# [中国商标法不正规是实话,但是在这个案例里,LV怎么会没有损失呢?LV的营销是典型的营销品牌形象,也就是说,消费者是为了得到身份的认证。那么如果中国当地合法出品LV外形一致的包,LV的贵族的品牌形象怎么维持?换句话说,如果普通消费者都买和LV外形一样的包,满大街都是LV,那么有钱人即便从香港买来的正品,也混同于内地LV,无法区分,怎么能显出自己的“高贵身份”?还为什么要买LV?: d  n9 z& o6 P5 |

" R% ?$ V6 O  `我也听说过,内地的法律专家说“王海打假已经不属于消费者,不应该得到赔偿”,我认为这分明是给假冒伪劣商家找保护伞。在内地这种假冒伪劣猖狂至巅,甚至假酒假药危及人命的地步,是多几个王海,打击伪劣商家对社会有益;还是打击王海,让伪劣商家猖獗对社会有益呢?退一步说,即便王海的身份已经不符合消费者,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有力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和力量的市场,我们没有王海,还有谁为消费者争这些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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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三思 于 2008-1-21 18:57 发表 2 ^1 z2 N" `4 U. `
: @7 }  Q" e: q( q3 j, T2 O) v
中国商标法不正规是实话,但是在这个案例里,LV怎么会没有损失呢?LV的营销是典型的营销品牌形象,也就是说,消费者是为了得到身份的认证。那么如果中国当地合法出品LV外形一致的包,LV的贵族的品牌形象怎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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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I# y$ ^: v- |+ t" n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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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b9 }4 X) e2 ]# @王海打假,主观为自己牟利,客观上起到了打假的正面效应,对广大消费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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