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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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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9 w3 {; U+ |8 K, M4 R5 X5 U" j! K

7 G' k" H/ }1 [, I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M" r! v4 G! m8 z) j0 _/ L3 \
) Z. t5 T$ ~5 o& I2 ~$ C, y+ E$ g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l6 p/ F% ]: c( e0 ]/ l
. C0 G, d# `; r# \+ a' c5 D: v8 o
谢谢大家。6 \8 v; ?* x* T' `8 F
4 o- _1 u7 Z+ e+ Q: z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e+ \4 E3 t. K& h) f) w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0 N# T$ o. K8 |) p& g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8 Z. Z& i) a+ T, m, f5 z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4 i+ e3 c4 L9 M  K: D* Y9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d; {9 g" i& {# g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9 z, X$ b6 M2 i1 t7 R! \9 K% Q
同意小美猪的
1 Q# U% o6 D% y; X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_2 t* U( q, _' v, s! B* Z%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 u1 a6 S+ X6 T/ a2 r# o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w8 B( C8 s/ T: w
/ S: k  j$ r$ [, ], f/ h4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6 h( f3 T! }2 j+ ]0 y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n- U) q7 q( Y2 z! u
0 V' H7 X& o- `9 ?1 h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H4 i* C- |; \1 c# B8 d" v: h3 Z$ A# x2 i( p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q$ Q# L* q" w/ T" |( U* s0 ~( [3 C9 R- R6 D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N. L' S9 A  y/ M: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o4 E  x) ~" N2 `: S.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O4 v1 ]0 w  }" `0 b0 E$ L( d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 }( e; T6 N' F' k6 _- U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7 t( ^; g8 r4 n6 n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Q7 q1 R& M- b5 H( ]& I; m; j
, c" _6 ~1 `5 H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 C+ D$ U4 N+ q6 `
* I; I0 h' W4 m3 e; |# H9 v0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U1 |* m7 ]& J. n, d1 ]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o( F$ W8 h! g4 t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u0 d# a* P! U! G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v+ ?( x. g' S4 d' u$ L!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1 |1 A) d4 i;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a) \! `4 X' ~4 E/ V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f3 U. ]3 D6 p- D: M6 z0 [. N* g% c1 A, i: r5 T5 Q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1 p( b+ Q& K7 a( r. G' R4 d5 ^4 d( C8 f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V  v1 r3 X/ p, y7 s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H$ c4 D7 d, U! g4 p
) Y$ m% J: V1 U5 W4 {4 i* t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U5 ?- \& L) X5 l
5 G! K) x' G! O. `9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1 X3 u4 X! Y1 C$ O) a ...
* n8 B# V! |0 h5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6 \1 X/ q5 P: d) b& }. L- M
5 i5 b( _& m( f0 Z3 ~4 G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K7 z# S6 g9 c$ @

: b# f* ?! E5 F7 r4 F" n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0 ~6 g" D, @/ M/ K+ m
' R6 O. [7 C7 q( A" q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D" k9 U+ f( R1 B5 O6 N9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U# Y+ ?2 F, Q7 i

. C3 v: x  T9 y$ q- Y# R4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Y8 }8 r# a4 X7 w4 X4 i/ E$ h. l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T5 C0 N3 `& ^$ V" @5 Z* B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v6 \% X6 w- O$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3 U  o+ s5 g8 t1 ?" x) n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g7 V3 ?- Z' m. }3 i7 a

1 G: T; r) x% ]+ h% l不 能 同 意
& G3 I" @+ r2 T! o6 r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Y4 J9 V& y0 j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J  X8 y/ Y, ]( Q"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e- j/ S& V+ N8 x( g2 D; F#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_, P. a2 {+ h;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v& X7 W, b+ D( [/ C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 e( N# g9 W6 \+ u
( K& n& g; {& B# b9 s7 ?. F9 |* _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9 g% t. H, D1 A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9 C, D) e, x" Q
/ `% ~4 h% D6 }1 n2 }( }2 u! X5 x)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Z1 ]4 s- f: g; N' w+ q4 t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C3 G, |2 S" g0 o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l7 l1 ^' U* u: |
希 望 别 介 意  
1 d' g6 t( S  k3 M$ q只 是 打 个 比 方. q+ ?" k% z* o, B2 h$ [" h
+ m/ w  c9 O, k: N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4 ~% V$ ~  y( n3 m- n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8 V" L) B$ X# |# W( ]% L1 s) m

2 L8 }( h/ a+ ?* c; Y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j6 z6 M8 R/ s
' y4 Y, x% P# E3 K/ _+ F5 w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X# j7 P4 `& U/ N8 S2 @
...
3 e2 V" X( }9 `$ p8 g

: P. G( o5 g; s7 F  m
( h' ]" }( b8 E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5 L% H8 i8 u  Z3 J% X& O# x
4 [0 e& T) f. N: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d1 T7 T8 N7 j0 B  x" ~- t: W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m- E8 B' n# J: t
4 g' R5 X6 x9 }, g+ d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3 h6 F: L0 f; |
( e* [- A* b: _1 V6 t
支 持 .' Y: D! z: s3 J/ Q' c7 O$ M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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