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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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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T! a$ d' I! f* u9 [2 s& h! S$ X( E2 N' z7 H+ m) \( @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v3 H% J2 @& _" j8 t( o4 j9 S' E

! y# k5 k" j6 j, [- l0 G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6 l5 G4 G# h& B7 C2 |. @1 C) x( o- Z( s/ B" f: [
谢谢大家。
0 Z6 I& V9 f* [0 ~. ~& j; u+ ]0 u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1 W5 s" f, @6 k$ ^5 \# c4 K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k0 c5 i! ]3 R3 Q/ F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n. W2 l% k6 s( E" L: p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v6 {) X  E0 b2 a  q" V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n: [8 I4 v% D4 U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0 Q) I0 R( p1 o+ U7 f' j
同意小美猪的
. x1 n/ |) c5 L(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p. m& w0 i/ X& _+ J; k5 W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O* T$ G* D; D0 [3 n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3 S( _; R3 W$ A2 O
3 D" N9 o( \/ S'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大型搬家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A' C% p  K8 O! T& ~5 }( e) f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r- n# E, _* m0 B# h6 }3 Z
9 {, a* j  o$ ]7 y& y6 z; b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_  U, r% R8 s$ L" O& J. W, j( v6 u2 k/ @! `9 m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6 z8 Y6 a* q8 u: l& Y  o: J' Q) ~" L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r: w  [9 k) k% ]& Y5 U4 C# L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Y3 ^- e5 C0 c/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T- ?( O; t+ t  a; W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d# ?+ u5 e9 ]* K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K4 |9 t5 R( c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b( D0 H6 d; t" x- g* H, L
2 I1 }4 W! }5 G- i0 A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H$ U6 W5 H, c. S( g+ t
1 F- _9 e3 c/ p( e$ n0 v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7 r2 i* y- u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1 X% f$ M% s- ~' G, I, n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r7 w) o! x3 l/ \6 C' p%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e1 B! u. b+ c#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a/ p& Y( s9 j# ~6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7 O- A# T0 v3 e% b5 A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_. i0 k7 Z# w* V1 B

8 }; B; o) J& t- m# H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d2 M" i% [/ t9 k) j; N8 u; t
* k6 |. g! k0 v4 A& `" \! ^7 s3 n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5 u6 s5 x  h4 O3 {/ t, x  C; H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e" D  Q$ v, `/ O, g5 {7 i' y  T/ p* t8 `( U  M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x& f. M$ a4 N7 j( ]& \5 }8 ^, X# K% j! m# J$ n( ?!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f) m* G9 }" L$ F* h$ H. J
...

& q) \* n! }$ L5 j2 J% ]-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x% d2 x1 _3 w" w
: ^9 M7 |  Q) U* \  t: K% b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1 _9 B( e( r; }! Z/ M0 t
2 l+ R% ]8 o, X& Z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V/ Y" C% }$ \7 l9 r8 u" E8 ]. t/ b3 y5 T. V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q# o: v4 K8 z% t) T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4 x' l; ]2 U# i. Q$ p9 X2 [$ o

3 J- B( ?" L" }  v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J2 \: j* j8 F* a1 ~
( {5 Y) J/ D9 ^3 {; {#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Q- e7 L' Y1 r2 f- I: I( s) D: C$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c5 U2 t. C" F- o9 h9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1 G' W1 `1 A0 \  i) [, F" i6 c; Z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 `: G2 m. Z& W. v

6 z, [3 @: M2 {+ B0 h# v不 能 同 意
5 a$ ~! R4 P. o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d2 P, g- L9 t, A/ o0 j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v3 l* _7 d6 T9 I; G' Y4 A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 @) B9 ?& t( R2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b: y9 j* w* \! S/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4 d- b0 H8 {5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X, h  g( Z; I$ U/ C" I( d/ L2 L" J( s0 z8 ^  D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3 e/ G8 l% T. A9 L1 z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4 L8 h9 t0 h* X: Z" Y
& s; ~1 \/ r/ I' g. y9 H.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L4 g0 r& e9 E% L- ^* b. P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F! }; ~& c% G! l, ~3 z6 D( D*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e. |  T6 J( I; x' N
希 望 别 介 意  # r. ~4 ~% w, E- S8 \/ x9 f9 N, I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j# m& S% a+ a6 F; M6 n$ h& Q" S* [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4 G( u1 l  ?+ M7 z% P,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 `4 J: C& }7 e- ~& q
7 i& L+ g5 j6 U( H: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s$ w4 t6 U3 Z( A3 l+ K: K' {9 o! }$ @' X$ ?% ]" B' }) d) u'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f; K5 ^# `. b* i7 M
...
  n* k1 s) i7 U

. Q3 @# w7 u; N5 |. g5 G  O  K$ k5 G0 F6 v8 m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6 y% v6 C+ X/ T/ y& W/ z7 }
9 E/ ]( w. |$ h9 z# X# m7 s3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6 O. n" ~1 \7 ^/ d- T  Z5 {1 S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9 K# k# V/ x' r4 u
# r5 n; c6 u  A+ A) C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i& g9 N5 ]* \' G( ?

' V" ~4 z* p/ r, ?支 持 .- ?" M7 J$ |  b3 b" u& a3 o- z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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