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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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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 P: V* o, Z0 E. L/ U5 ~2 J: e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2 \# `% V/ e1 r3 a) n
0 h2 l5 f! J2 _3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p' c1 _8 C" c; ?6 a

# i1 u% s" S! ]; C" F谢谢大家。
& M+ h0 [( {: ]% d. T0 F9 h: T$ f! G; G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W+ A& [7 l" O1 w& L9 J8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Y7 u+ x( \# N- e1 n+ M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R( l3 H6 F% N7 F) ^- _0 |  q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Z" U2 {$ \! F" C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2 _0 A! x& `( F, `8 E% x/ m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 S+ t; g; ?
同意小美猪的
' p/ G  _3 j& G/ s; W9 T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2 s# F' r" j' z# M3 }3 P4 b+ A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s3 x8 l% [" S& p$ q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a# f7 l* b* ~) q  S3 y# F: q% u+ d; Q$ j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0 m+ @3 o!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2 ^$ Y7 I8 b- G: }8 w" U. O0 W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6 n8 M/ ]6 v: W8 h( }' ?& h4 R" g. O
8 V, k# Y) i: ^1 }& w5 }" M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0 D$ B' o( ~/ @3 v$ c- C( B" [% ~: R$ M: ^* `  h* i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k4 N; O: z( Z4 c; F*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 |. e* P5 T# f5 X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 n, I  J# _. v8 D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q/ H# y. S8 R1 ~' s; N; v7 Y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7 y) p8 J% T  P$ ?1 _8 n" W, z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1 F) Z( a  [0 m8 k

8 [" M) c" j, Z$ H% u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2 ]( a! W1 J3 y3 Y; z- O" Q5 b) y9 {& [- D* q'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I" M# j4 g3 c9 v6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q$ H7 F/ `9 S% m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2 e- W% o, p$ `3 p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L* @! f' _8 B- }1 E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1 C" M4 D0 V+ g: w  b6 E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L5 b) G7 R. R( j" T1 f6 r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o5 Y' e5 f# L( \" @1 y. T6 N

) Q& ~3 @+ g6 d, Q; |5 b3 G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y4 N2 D; \7 W. ~
/ y9 k' ^# p0 l- L7 T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q( ~: K  v' P: u3 D! B0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T% r: s* S; l$ U) n9 V; y/ L

6 V  L6 U; y' h6 s1 s& R6 k/ o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f$ E* Z8 V% k0 F9 u
( K5 v$ a. U. e2 a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J( g8 X( N; Q8 ] ...

0 k; o! M6 q! ^% p2 p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N) W/ n. g* l5 v  N
' y1 g: j; X* b# g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O8 s9 I% U" x) R5 A

( k- ?+ B, c& G0 b" ?- a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2 y9 v$ r9 n7 q+ w) R& H: G, z# n
% K* D4 I( K% J0 @; ~# t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x7 F3 a. g) Y( S5 m2 h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K& f0 ~# f& e: ~
# ?. m) B* t: z5 g% A* E; w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N2 B) \& q6 I2 F( j5 d5 u- c+ Z7 ~. |! O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w5 W* D2 V" E9 c- r4 `3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 Q0 W3 B, w( Y6 L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7 S; v- F) L  n3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0 m) Y2 e7 t

+ r# r* W& h, u0 ~1 q+ J+ U! ?不 能 同 意  R% j" [2 D" w/ H8 H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9 H, A  o) n3 w! u/ j8 d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a9 Y/ T- m) _0 }  E  F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0 X% g! O0 l5 X% Z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I# ~4 U' K+ h- G;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7 }3 L( J2 h% q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G5 w0 s4 ^( C3 @* P! y
* N/ U# V0 E( {  v5 A7 ~; s# {3 p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5 Y- ]9 C; D' w" Q+ o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7 E- ~! u' i( s1 j+ u4 X& X( M

7 E: a2 p- r; s9 K8 e, z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A; l7 U* O; J1 w; n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I% U+ s+ {* k" U) j* _/ G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i# V. W1 Z$ p4 q
希 望 别 介 意  
5 S1 c6 e- q5 ]9 V! a只 是 打 个 比 方- D/ Y$ r5 G5 w( I# I% H, J

4 y2 ^1 F* q, Z6 T% o* X% p[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n) _6 j; ~/ N; V0 d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K' |0 b4 V; \! E  C3 d: g! z
6 b3 s  ?/ A6 M* z+ w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U; y: W$ f; a! e

; e$ C" j2 J9 |, `3 [7 S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b- A# v7 l! w2 w9 n* K ...

5 e! H0 k' }- x2 c( x/ F" R
% a/ |, E4 y% k. g4 u; M- `4 l/ K3 `' N5 L. N' T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1 l4 H& p8 K, I- o2 @- X4 `1 d, n$ K5 {  b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J- H: F$ s, C. p1 O* N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E0 b- h( G0 e8 f# O( W+ h

( R5 `- O0 X; {# m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X/ Y4 z( n2 c! w! B5 b% W  X7 ?( c  r9 z* ~: }5 U3 z
支 持 .
3 \+ Z9 L8 q3 p  X$ F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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