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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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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1 k% Z9 f1 Z; X$ }- f! K: ]% W( _5 t. H2 A5 T0 N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z! n( V7 C, ~' x2 l' t. J+ C# Q. ]. ]1 {. I1 `9 g9 w; g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2 u% ?0 c1 Y) n# i: Q- r
/ n( g* f$ c9 ~! k6 X( x8 C4 X
谢谢大家。5 x; c, i" S: J

9 j9 p* M0 J1 v: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f: ~, f6 Q, F, C"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b& a  M! z9 f% _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9 F+ u  p) h+ @! [  B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a( t. D8 @1 e$ Q- `* ]9 S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0 X$ S2 W2 |0 y2 l$ {9 s: e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O) A: D  r0 o3 m1 A
同意小美猪的
( y# n  ]4 U4 N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X" _* ^1 _: }6 T6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7 r  m" e7 s5 s2 r, x+ d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I1 `5 U" H( ]; _9 Z  h
  c3 x7 ^( V+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a8 T! S0 ~# W* e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2 H+ @! F4 `/ [
  m- [( ^% {" j" T. d0 m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y9 q& [8 E0 j1 l
; Z4 v1 f* |  Z' Q9 {5 B- n1 g&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 S- T5 M  j0 t3 L8 k. k+ Z/ L. ^& r$ n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M4 M% c% V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y% W, ]$ A0 l+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3 ]) e2 W" u* ?$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c+ T% \+ T& N: z5 r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H( S$ F, Z3 b/ M: g  L: Y' E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X- V& F6 `5 ^" L0 {0 N  q1 u8 U+ G& D; ^  V& M9 y; L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W( J" k; f7 q" Z& A2 O1 e! v

5 ]: y* V( |0 T  R+ f6 N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g9 @' O2 K! X& u6 [# E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G6 {1 h' I' C2 n8 S2 M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5 i+ }; l( E4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b; Q: Q* a% y# ~.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1 V, g- q8 d" H( `% {  m8 Y/ x8 k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S( `2 [5 A5 ^!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0 |8 k* I, z) _7 ^+ k0 s1 q. B! D  |0 Z# F;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T- ^, R' |% W- @9 s: V# w0 y' C6 E. E4 V. G" L) J; Z  r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g. B5 j: `8 c2 Z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w6 G* r9 z0 z
+ g( x' z! y& m6 M" j+ o% l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C' h! u: g0 o8 b7 ?4 V' u
/ [  x, K8 e- b) \0 A% |3 u5 K9 v5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w2 ^& {! a5 m+ Z. l) g ...

) f) }! @# V1 h7 R7 h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f2 {- u) J0 B
# q+ J1 ^# T/ D- J9 N7 Y. j%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m, ~% k6 C+ k: F2 p

/ n' I, H& @6 ~: w8 D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R5 ?- f& J2 x. j2 N

; @+ [4 o# _/ r) A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2 n; @- {1 r# @3 g2 D: W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 s% t, |$ D& m. ^$ i, C

% S! }1 n/ N; j2 x' c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1 B1 o4 e2 J4 f5 l4 [% U

' y3 [1 k& u( @+ B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G0 V: R5 i8 j3 w- H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i& D) v6 F* }1 a$ V! C-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t* E# U* O) I/ T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n, ~2 l7 a% s6 v) x4 L- _4 C
* C- E( f" o' W5 Z6 ?2 q6 J
不 能 同 意/ ~: D: W; S$ q6 O- a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w0 g& ?+ Y1 G: h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x- N; I  N  F+ W) ^5 w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9 S8 k* a4 T" y. p3 A  w: C. _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h8 G, X' W0 L+ M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_1 Z6 T  f$ u9 ?6 c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0 X* h" b) \/ s4 ~7 }- [

( \  F8 ]6 S5 b5 ]# t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P. k' O+ I/ Z$ e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0 A. O% Y5 ^0 Z2 u* n! k0 Z3 r
  O6 ]5 t: I" E7 B)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E  U/ B: j8 w' O4 E$ o9 t, P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7 s" X& S3 I8 z4 O5 x& N2 G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K- d& l/ N2 ^6 d7 g1 e8 l
希 望 别 介 意  
9 U$ Z2 x+ X- E* o, z. c% h. }6 e6 D只 是 打 个 比 方
9 P, d) z$ _- K; M6 V. e# J" J; x$ a  i5 Q7 D% P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c7 S3 H$ k, j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n( l; V2 V. m" ]+ ^+ p/ B

( S# s& o  s/ A+ f7 l0 k* j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y" c6 e0 t9 T: U
7 A: H+ U) I) a  t: Q' B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J8 E" w4 ]/ i* k  ?
...
2 a. B; {5 {. q
4 w3 ^' F/ M5 o

' ~$ i# K( `0 [/ {  e, [, Q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G7 j0 D9 A0 Q# ]3 c
1 G' p8 ?7 S, v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e# F$ ^0 ^' S! _; p. U3 U, ]-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7 p7 ?' ~8 e* q9 `2 K* d( c
5 j$ T5 G/ M'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c' ^# `, f* I
$ @) M4 Z8 f) {支 持 ." M; T# c) T8 i* s' x  u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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