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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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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K8 y& S% g' _* N3 q& l" v! E5 ]: ]
, v' g0 i2 W. a2 ~. q5 [+ @/ U+ w6 v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t6 p4 Z% Y  v( e5 N

- G9 t0 x7 ]5 f  H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6 c3 J6 t/ B8 \  F7 K
( |5 t& j. o: W5 Y/ @' b谢谢大家。8 \8 E1 c+ X( k! Q
, Z  z- l: w/ S7 q3 ^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L& }  Y8 E$ w" N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d/ B$ V( D. c. p; }. ?" R8 C5 W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1 {" _+ p! D% {2 _7 H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0 y) x  A; G7 ]/ L; F; `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0 P. L3 @/ _. Z* R* S2 g/ s; E, v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5 d" P% P* ]7 z& U
同意小美猪的
6 g  K- }/ l-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5 G. s% w: |$ J$ d. _3 U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L% {. }% z: n! \2 C/ g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J, r9 F8 q" h
% a& V1 Y3 R1 D.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2 b. y2 F. m0 o( Q% L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4 D3 u0 z. e0 N2 o
  ]( z; N4 {  a* w) e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0 E$ D3 S5 ]  S+ i. X8 U% @4 C
, M2 o/ f% R5 G7 ]/ e* G! z5 N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u( V2 g6 y6 _
3 X$ U" p$ P/ j: q% b* e8 `8 O( g) l0 T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2 O* G/ M" }# X*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z, Z& |1 ~. k+ R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6 _6 T  r3 G! q-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7 z5 j) l; `) }4 p3 r) R4 V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4 [2 q2 A) y0 v2 {6 e' u/ N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U- B& X7 \8 }8 n; u7 o2 d
* e# X/ Z! j! W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0 F# Z% K9 `8 u* E. x

8 f7 r3 G$ d" @/ S5 n& D) o2 x' f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1 z) R9 x3 v  ]" V9 _( Q3 E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0 M" q. o' N" o- e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M8 {& c  t+ ]4 [% D# S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Q+ \4 Y; P0 ?- \( h+ n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D  t( O5 n/ m# c9 x6 z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o9 u2 E- y. i5 Z, ^- `% C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6 |9 i& K$ k; q: e) l) a
1 o# D) d' }- l5 I/ {; G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E, _3 k( r3 u3 _  o

/ p1 M+ r$ \: j3 V& s0 L) q8 ]2 }# u[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f5 v4 P# t  }4 F2 i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E2 B& C1 U' |5 D$ l
- |# z" e1 ?  o$ I. ^, K) j2 W9 u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W# Q0 O& t7 v% `6 z% P$ V( b' ]  F, \1 U( N+ c  g  x"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w- P: q8 ~5 @: x' Z2 E& Z
...
; E) f, s3 [) `$ A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2 b5 n+ V- I7 f! f3 [
) ^0 H" Y# e2 Z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C- v: k" s# K; I
; t' b  S& Z! u- S7 S, u& P6 ?" I/ X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5 n) Q3 p0 R6 S- S/ K3 K& @3 o
" Z3 t1 u# C0 ~; Z8 m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L. E! f/ A' y' x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n3 Z* X2 [  a; S  M" c6 C

" v( ^1 [( F2 N* P0 R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L' P& a2 E/ ?1 ~) C$ p1 L% p
3 @2 x- B% n  \* S2 h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q  G) j2 X( q9 }8 Z! D% z9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J( q3 X+ b+ ^0 u( q6 ^5 y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R8 T  m0 j0 X# \2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Y' t+ ?. n! i" V0 _$ O
6 x0 d( _& J- }1 i7 ^+ R不 能 同 意
3 \, M: n; }1 f  [! n3 E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N% D% Y! \) B' V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j) j. U$ @; Z6 F* E3 h4 u! V/ [& h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h; |1 }, c- u. K6 e*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0 W) G' X1 ]$ Y2 h# a/ G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3 h1 V/ n. n. G4 @7 G6 E7 y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 S  p& |6 R# y8 B* z
" e5 E- ]" U4 @( \  w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4 r2 g6 S6 A3 B3 V1 ?4 S8 o: a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  H. e9 i& ]4 J  E- o

4 ^9 C0 F3 H! Y$ v, s' S, _9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t% G$ L9 e. }% I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0 D. b# N8 E! j7 v3 N( I% j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6 A2 z1 ~/ U" B7 L
希 望 别 介 意  ! p2 L+ }: {; C% ^( @$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0 E% K' k5 ]6 y6 f$ c5 x, ^! `  I( w/ Y% g7 }, R  {' V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0 ]1 H$ ~4 d0 z9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g, x+ y5 _& ^
$ f0 {8 ~*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 D# S4 w4 n5 f" V- ^' q, {. Y: Z" l8 R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m( o6 Y$ k& y+ A6 Q2 i/ t
...
$ w# m- t- ?. @& Z, K
9 Q8 p* `  ?' C6 t2 G' q
# I+ s/ I) j! O8 e. W! t2 @2 ^: W; j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D& ?' l9 F3 W# e
' b4 f0 u) v4 J$ q- F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q- r/ l( I3 ]( A# G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g3 ^7 X1 Q0 c& g7 R% r/ E4 ]* s! ?; j1 h*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8 A" \5 K: c; f/ S3 t3 W9 @% }4 s/ n- G) V3 x# }7 O6 O" E3 H9 Z
支 持 .
& @6 S, X3 d$ ^' T8 I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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