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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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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D8 z, _5 J4 j) y0 L9 `& H! y9 o* r5 C* K8 }$ E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L0 c2 Z+ ]2 X5 v, \1 W, ^( e) z$ A1 B7 d* J1 y9 c! f3 c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0 Q) l& _' x, q' O

; e  [$ }' z  u  S- t. n$ e( N谢谢大家。
5 ~& l. w5 f  [, ^2 q1 h0 D3 f
& X% l7 n* m' H5 L  K[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3 d/ w9 v( W6 X3 f, a3 u1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l5 D# ~  s/ [  W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X4 U7 p( F1 r4 u6 t( p4 Y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1 e7 d# Q, Q8 e5 ^' P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 N) n6 u* Z1 X5 d) O: N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6 U% R; `+ I! x7 R# x
同意小美猪的1 q' f- j& N! r2 z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g1 V+ ~1 |' I; _! y1 e7 ?1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6 I' s( q4 U7 T2 n7 e! m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1 J- c$ I* g8 L( g

1 U( b% S& I# A- N1 z1 l5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0 N% K$ D; [+ F, p% N  Z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n- g$ t7 \( I9 y# a+ C9 B

7 j# b5 F: b/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S% I- m$ H7 `/ c, X$ u7 ^* z3 Z! o4 d! v3 K/ [4 R+ ~, u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5 R0 Z7 |- Z. j/ e7 z& w) \! Q
8 z* i5 d1 T; t) Q. d2 E# j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9 [9 G& W. I; O+ j  R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e2 C- T$ ]. U- l9 H(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J0 Z( I6 f7 ~" O7 N&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8 L1 w( v+ E$ o3 A& |6 d&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5 M$ o; R0 h* n7 J( s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Q  I6 S! _5 w8 L
" G( \; x6 {+ n8 e8 z6 z7 S: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F" e  @: z1 ~/ R
/ j3 U1 \9 O( m0 Z% I% H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y7 K" V$ B' p, C  D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U6 i6 @! m/ p"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Z, x8 t7 z- M. k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N5 \/ Y) }$ C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9 N. v6 J5 \+ M; d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S+ J+ j2 y' x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w- P, ]1 R# @+ ~; M1 \, S, e& Y% I9 e$ g5 g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R; K8 v5 ]  ?5 B, z7 k
6 D& B% O" F$ b4 E* @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6 b. `! @1 N3 t& B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2 E* H, P4 a7 M
. t9 W4 _( k: P- @.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u4 h+ f2 S/ `3 ~3 b; ~
# C; h2 T3 j' s; y3 G( m/ _( p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t# Z9 P% b, S ...
* J) a. P4 {+ Y9 j6 {6 v% s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u) R% h0 u" _6 l# L' K  r

& Y  ]6 w+ K3 g7 {5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6 M4 M* T: `2 ?9 H, U* z6 m
  q4 N/ N, s/ p) u: k  n) a/ Q0 }- B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4 q0 f  P6 [5 _! p( ]* T5 t
, ]6 w* U1 \; }$ ?! B  K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E% L+ O- \; b; q# s! O/ }4 \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4 ^1 S, ^/ r& n. U
* r  @1 a0 d5 w% G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L/ P/ u6 y' |2 X8 M; M) L

( E' d. R; Y* T3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 h# v5 E9 Y  l/ r1 ~. o! H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3 X& J% Q- R& ^) u! X;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E1 ?# x6 u8 e! s0 u!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5 T' k9 r4 `  ]* X8 L* H4 E  s( H$ I- h
不 能 同 意
- o3 |* v! |5 N3 g. N, {, w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P) N1 p* a' h5 C2 A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h7 D1 t0 P- _! |- }) B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9 c) z- x) ?9 w0 j: [9 J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J* W' P" \3 V# v* e( N9 e* E: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W, _: i( ?- V; R/ J"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J  T% o; o2 q

! ?2 }( g$ w4 W' x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r$ I! E8 Y: R* p2 ~& S- P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C& B" d3 B9 D: q0 D+ ?* R; u1 E# D7 U$ U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 \2 d1 X: e(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Y& P; J/ T' B, u2 |; r9 f-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h' H) [& J, C  x! H
希 望 别 介 意  
1 r3 Y$ ^; b5 E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t* |0 Z0 s. n% ?
0 a# O6 B: `4 w' s9 o; l8 d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U: ?0 Q" |! I3 n# K, D/ m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5 _- y! n% w8 K5 I& a. `6 k9 \; B3 Y* \0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L- Q9 \  I& o# I2 R1 A0 Q
3 j" Z  J" _' K* a, y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5 S- o$ H+ v2 r4 I7 I8 d' y: N ...

6 T; i  k- R3 ^  j
) K. M6 {0 B8 |+ Y0 [) D* [" d5 _+ I5 [" S, A1 u5 g3 w6 i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j, ^$ B( f  C1 D5 M( B" O9 V

$ }3 O8 A! S; P' R3 [/ x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2 s( |. ~' t# C1 A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E2 q! m7 U2 I* e) u, w; D* C/ q9 Z/ i" I- |8 A/ n$ m" r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0 R& |- B2 W4 p; \( ^$ L0 p
8 I' L9 A2 i% f% B) ?- f支 持 .
) t% F" L# \) `+ Y8 S2 w! \5 Y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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