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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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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7 E6 r' c( j
+ A6 a' r+ b* _7 h( p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2 H2 C( h  [  x) U; V$ r

0 h- o) E! k* r$ p8 a/ x% Y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1 Q6 g7 ^8 k' v' z% Y3 V
& K2 @* `+ W. d9 n谢谢大家。$ P) K+ \/ {1 y* a* s$ ^
: ?0 \+ q+ A! a# K4 p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5 d( D: M* e6 L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5 x. z& h2 C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j% N9 _5 h" N* N# o, K+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1 B5 q9 Z: @' g$ l7 v/ t; v1 u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3 N8 ?# J; G- c$ A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Z6 W: Q/ L# H3 o& s- v' ~4 P
同意小美猪的
( J& a& J3 f7 J  F) j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a- a  [8 t, H' M2 q, q+ I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O& p" P  ~# t/ w0 G( h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7 C& s) b8 J, ^9 U
7 I$ r9 g+ ~) S*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7 {6 ?) f# G* H/ J4 q- r" b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k+ l4 D! [2 @: p. z6 T0 |/ J, f3 o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N, C, J! a; H5 T6 ~
4 [. }; Y, V) u# n: d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B8 M& W" `4 S# z0 T
8 e7 Z0 v1 k7 J% v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S0 x7 s5 E5 e, x# s4 e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2 S' i# Y0 I, ^! C4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s4 \0 |  T) w  q" |( t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9 d! {1 I1 |3 I8 e! M) H# w! i5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P3 |! L2 q9 \) S0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8 Y' M3 [6 \! t# _. F( U  s# d! I# B+ N. g* |4 e'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8 x) Z9 N! u0 O0 l$ P

5 s8 ^$ g* p, W4 i( L' t8 m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F) Q! [- j8 p4 Y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V- ?% W# E( N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o# N& `6 u+ b" a; D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c+ }9 i# U' ~# _# \*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T/ F7 d4 |  l# r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D" l4 N1 Q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 ~( H/ a% _) y4 o" @9 f9 X
0 ~# H8 q+ c, Y: U, y( e. h$ H5 T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2 w8 J' K4 X/ W9 U
2 G9 }. n7 L; i. d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R# e4 W3 ^& Q1 `, Z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9 H$ @% m  s- N
( m) Z" ]1 X  B% A' L5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3 @' u  y8 t0 Z( j3 r" V
. D$ u& N: I; S4 U!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9 N- m5 ?: b" I0 V5 |6 s9 A- q, Z
...
: P& j2 t4 _: v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2 v& r' X7 r% U4 f6 m$ t) E  f: t. Z3 [  t( h% R- Q$ q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3 w5 C4 t: |2 H+ M. a' V1 A! R
8 i. c( \4 V. N( Y(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E9 X" ]. q1 z9 w4 j7 _5 t% A
0 N+ R" g2 A2 A# ?5 y( ~. X. A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K1 \! ]+ U+ D/ W(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6 }0 g: ^8 R0 m8 J6 B

! p' u/ x* m9 {: t, b& Q) x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O  a7 Q- c  x, B8 v8 ~& u
" {. j3 t6 T  ~  a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v6 e$ ?; C3 w; i# Y5 A. X: _9 A# d# R  S6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h. I% X4 O% G: ~1 T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X" T8 |' s. E( o- m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2 ?8 u" C0 |2 H) x  e6 p! E
2 `0 g: t! W- Q* A' E( t
不 能 同 意2 ^% @3 |- E. Y+ ~- X$ o8 r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6 u+ u" Y! |/ y) f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9 @3 x! ?* q# O7 t7 u( [9 x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g& w9 h1 o' w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S, Q; n; P- M/ U! m8 E& d5 V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p/ W  d. J: f2 N. }' u, w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x. p/ ?3 p- Y( Y
* N+ k5 R; }8 d  j' j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6 \6 h  d) i7 C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k4 W) h0 g& O8 T* B& Q* Y
4 C7 R9 g- y2 k$ ]# [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x0 q: P% m& P6 q& @+ f5 R9 t) l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1 C' g8 `! F( P* D0 u6 t9 H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7 x: y7 s. \' R) }希 望 别 介 意  5 m9 m% E. x5 r; h8 X/ [) u# F& }0 I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u7 V1 m9 [. Y
1 s4 k* A* t: w; p  f: C( q) y[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z9 W: D( ^. x$ X& D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7 |& Y$ E% d6 W4 t& @7 q
" b* v4 D) ?& V/ C: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D3 B2 J" B! c/ E( B1 V2 t% O% R: h- l; a& d- t$ _; I% |# V.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 l7 y% `4 V2 ?$ l- z/ c ...
! x6 _  [7 \9 F% j
6 Y( c" C1 S; L4 I" P5 V6 \4 J
7 O) b, t2 s( Q4 Q$ f9 e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L8 z9 y$ w/ f+ H0 u
! u% |  a7 l* m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k  D$ z/ l% S3 z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Q9 W( J9 r7 C# V& t' c
0 U" C' ?: p! F% n  ?7 h' F8 J)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C/ h: T3 g# ~2 ^  O
: l7 a0 k4 p+ \4 k支 持 ." u/ h& \! E  H# _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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