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986|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G4 Q& J4 D" ^- w9 p" U( C7 d( w  ]% u9 w8 f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6 r* K0 R; l. ^! y9 j5 m( y0 i$ d. ^9 Q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q, M( o; l6 z2 v! N# e
% E4 E% M: ^/ Z4 Q+ z; L" R谢谢大家。( u& B2 N: j( C1 h6 V1 }

& w; x1 C) i& ?: i8 e[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D( S5 p/ f* J; D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K" |) Z6 ^) {( g) r5 n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9 R2 r. d5 H7 I  ]( c3 d% i! c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6 E! G. z0 Y1 D$ \. ^  P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r4 l7 o- C, m; {% z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k7 ~3 M$ c' |同意小美猪的
% P- g' B7 c8 |$ T! A$ B5 x8 b; h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g0 n$ E4 U" P9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E7 \0 K+ h- R7 a) L2 R3 D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9 N& O& x* [) j/ v. P
$ \9 v, \3 [% M" D8 w. W$ F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Y" j0 C2 G5 u! x*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4 b# |. V/ _! S9 T/ r7 k7 P* F9 u; M) [5 s+ ^  s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5 k2 ~8 t- H6 F4 J; U1 U& W8 V3 \, \3 i# s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H( o- P8 [: K% j8 ?, Q

2 Y2 \" Y8 N2 d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b* m" c. ](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5 n8 b- t; B$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x/ ~2 v/ R: l6 ~%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k% I6 }' H( e. @1 Q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J0 {- u3 P" i% @1 \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G$ t+ ^9 b$ z7 o7 d: y
% e- S) `+ a# U* U8 P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f0 x- F! x! ^& }
1 X8 {& |+ T: A5 Z) F+ K2 u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1 V% }8 A4 o2 d' Z& [# |1 t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7 S4 V4 c: e. X/ D' X& O8 i. t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S# ], D5 j) K5 {2 K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B% d7 V, I) n& p5 T, @' f' j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o, \( v0 p9 `* O' }' `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z2 i& n$ F8 J& z8 @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K- @/ k- O0 p" r+ T( D  z# b: {1 b7 k. P/ @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r  N  m3 g/ {6 X0 K
3 ^  F1 R% r3 ^  O9 G[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g, ], ^5 P  e5 I" ]1 |' l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7 H% b2 G! b# M4 R
+ [* W$ e- P- j2 {$ r- w4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5 Z, I+ R+ T: `* G' f( |4 i2 S: f3 o; p#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_0 o, ~5 _. Z( P$ x
...

! X2 Z8 p3 w, Y( I+ s  U'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K- C& o; V/ C7 c; T/ S) N) k

! _  M$ g" E+ E, M: D, s7 M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o9 b- F6 Q8 n
. j: L0 [' ?! {! z+ P( T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8 g7 l8 D# P8 R9 @5 F* L# i
3 P- p$ [# H/ ^3 _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8 H3 _& Q8 ?  P) Z  j. U. q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l- e4 F4 g0 e: z/ w

& i. r3 N! w; _6 x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 _& u  x1 Q. K. b5 w
& r# F) b% {* u" B- O, u7 C6 x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o4 ?+ k) I. V/ @) F6 h) m7 e. `7 ?4 v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 D9 i& x8 Q0 k: y; `(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x* c" L" b+ v; a/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6 Q. N6 s  h. x4 p2 i% i
: c' F* k5 ]( X0 m; d6 Z不 能 同 意
4 e4 `, n) |, s- D) l" d7 d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C, H$ O) Z) |4 e2 N8 v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_. X) _' `7 C'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K/ y6 k7 R9 v4 Y( W4 s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v0 Q. e# X3 t% p& ~) @9 H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F- k2 C6 D% f4 z* ^. k* I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4 D& k4 \( G% m5 t0 \3 X8 Z1 ]
- u4 l+ s9 k+ ?) x, ~2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U/ T# ?# S' d3 W9 B.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3 b. l6 g4 I* o4 ?5 Q8 N' C1 @4 t5 J/ p" T8 d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2 N; p% x2 }  K8 R7 _$ F6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5 h, c3 e1 ?2 d; l; `6 `% J, A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3 F0 A) v5 {! g+ g4 p  D
希 望 别 介 意  - `3 L. W. A4 c7 X) ~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T; h2 r# X2 r
: z# x% u/ p$ [,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m* T$ {$ e. s5 o* [: I7 p5 M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2 F; P, a0 w. ]. ^% W* u; q" }( o* j; g7 w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B8 k1 w! I* P; e* Y6 C6 j9 K, z2 H8 O' V% W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e- V3 I" y: W( u% u+ h ...
, n7 G' t# b& J- V1 Z4 k

) k# k& t& V8 F' X* l2 l, ]3 n! d, ?4 l+ u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9 j+ n" p# G/ k) g

1 {6 K( ?: c1 u% L* S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3 B% i6 ^$ o$ S. O7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z0 ^( V, f. f* a5 s" U" J/ M9 F! A  F" ?! {6 S' k- L9 v0 _$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3 n5 ?) d# `4 m+ \# k! A
( y/ d- Y5 K" e) m5 c/ I
支 持 .
5 k8 ~" R$ y9 o; B8 l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7-22 10:11 , Processed in 0.252529 second(s), 31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