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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ID“红豆绿豆”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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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今天晚上一直在外面,凌晨2点多才回家,回复晚了,先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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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回答你在《请问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中的问题:
1 k# D, }# @) Y$ s6 l
- i4 E5 x8 x2 W* o; J5 a' K1、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
2 [) X/ z, f: j! `9 H5 G

5 s0 h: z5 \4 ~答:依照新梦前执法斑竹起草颁布的《投诉裁决流程规定(即时生效)》,对于第三次违规,也就是被执法斑竹裁决为需要永封的ID,如果“被投诉人不服,可在此后的24小时内在同一贴内跟贴上诉”,“ 其他两个执法版主都应该在有上诉要求后发表意见:应该做出的决定和相应的说明。最后一名发表意见的执法版主依据简单多数原则标示最终裁决并予以执行”,同时“最后一名发表意见的执法版主负责关闭帖子,将加亮颜色取销,并将此帖链接添加到置顶的执法记录贴中,并在有处罚决定的时候发出处罚公告”。也就是说,如果对于第一个处理投诉的执法斑竹的裁决不服,有24小时的上诉时间,但上诉并经其他两位执法斑主的裁决后,特别是最后一位执法斑主依据简单多数原则裁决后,就已经定案并结案了,目前此后没有上诉程序。" X" i3 U/ c( A* r) z. c7 K2 a

9 t. t' Q. w6 V0 X4 d) N5 n( i2、三次违规嫌疑都还没出判定结果,又怎么可以认定是三次违规呢?三个版主好像不理性,在理性讨论还没有结果的时候就贸然的下了审判。
$ d4 b  L3 o* c1 n( ]3 f

8 g5 }3 g! C% |. z$ ^0 |答:如果你是指的“永封Xiaodou_112255及其马甲‘大豆’”这个case,那我现在详细列举ID Xiaodou_112255的三次违规:9 Y/ R- n; M" A" M6 E5 E
第一次,于2009年3月22日,由当时执法斑主云山水月裁决,原因是人身攻击,裁决过程为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6894&extra=page%3D1! k. x! [9 _. q- o" y( Q5 Q
第二次,于2009年3月22日,由当时执法斑主云山水月裁决,原因是“发言在这里颇不妥当,煽风点火的味道很重,不单单是个禁言期间发言的问题”,裁决过程为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7449&extra=page%3D1
9 h1 J" p. t( g% f1 C第三次,于2009年3月31日凌晨,因有上诉程序,由现任执法斑主共同裁决,最后由我按照简单多数原则定案并结案,原因是人身攻击(注意,不是违规期间跟贴),裁决过程为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8778&extra=page%3D15 e3 U, Y  [. K
我认为该ID三次违规都有相关执法斑主根据版规给出的正式裁决和公告,不存在“三次违规嫌疑都还没出判定结果”的情况。! S; N: \# b! ~( w6 j  j
5 S) m: v$ t8 o1 c
至于目前三位执法斑主不理性的质疑,我认为:白水斑主和孤岛客斑主在第三次违规的投诉贴中进行了详细的对自己裁决和看法的说明(这个你可以查看上面列举的第三次违规的投诉帖子),我作为最后一个介入这个case的执法斑竹,在最终给出裁决之前,也是经过了近三个小时的相关资料查阅和再三思考的(这个没有文字征明),而且也给出了理由说明。因此,我不认为我们三个有不理性的表现。- C- Y; p: p5 V+ _2 j- C0 u/ x

2 r7 X& E2 q/ a5 ~3 t3、按照版规无关人员不得在投诉贴中发言(我的马甲大豆就是这样的被审判的),但是小熊之家却发了,至今没有受到任何处理,为什么?只因他是别的版的版主么?
7 i/ Q2 z: P/ Y) C" @& f( V6 ^

. z6 b% C. X; Q: \8 x答:依照新梦前执法斑竹起草颁布的《投诉裁决流程规定(即时生效)》,“投诉贴中非相关网友请勿发帖,否则将被罚10分并被删贴”。小熊之家在你的帖子中发言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并不是因为他是其他板块的斑主,而是因为你的帖子不是投诉贴,因为既没有投诉对象,也没有投诉内容。. K8 k7 d0 Y% a) Z+ G& ?

' f" e9 p3 V- `* W: P这里引出了ID Xiaodou_112255的马甲“大豆”的处理问题。开始白水斑主对其进行扣分和删贴处理,是根据前述版规,而且当时没有证据可以认定那是Xiaodou_112255的马甲。我在最终裁决时将“大豆”永封,是依据新梦前执法斑竹起草颁布的《一般处罚条款(即时生效)》中的“马甲统封”规定处理执行的,并不是因为其在非相关投诉贴中的跟贴行为,也并非数罪并罚。3 m7 h( V# q5 T

# @, o1 ]$ ]6 g4、"维护特殊个体的发言权并不是我们的首要目的"?4 o$ b4 l3 u# z2 t: ^1 S

0 D! @: Q5 {  Y答:你提出这个问题,是基于白水斑主跟贴中所说的执法斑竹的立场和角度问题而引发的。现在我来谈谈我的看法:大到每个国家,小到每个家庭,都会有自己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制度或者规范,不然难以长期维持其整体性。这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制度或者规范需要每个成员去尊重和遵守。在这个网站,或者论坛,也是一样。而设立执法斑竹,我认为就是去维护和实施这些制度和规范,因为作为公开的网站,没有谁能保证每一个成员都回去遵守。而作为执法斑竹,基本职责就是维护本网站所有制度和规范的权威性和实施性。话说得再白一点,就是死磕着这些条条框框去监督每个成员的行为并执行相关的处罚,当然还有解释和修订的职能。当然,如果版规有问题,那应该先修改版规。但在修改版规之前,如果在版规和情感之间,执法斑只能更偏向于运行的版规。这也就是为啥很多执法斑主被认为死板,或者挨骂的原因。& e1 x& x. ?6 s& y/ M7 y8 {$ j

' N6 {  e# q1 W; Z' C, c) `8 `8 K3 F当然,你可以说很多所谓的违规言论在别的网站或论坛都不算什么,为何在这里就不行呢?我也经常混迹于其他的论坛,我也承认,很多在这里的违规发言,包括你“侮辱”我的那个帖子,在别的地方可能会不算什么,甚至在有的论坛,如果谩骂的有一定技术含量,还会受到其他网友的追捧。我想,这就是网站的风格和目的不一样所造成的。就像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是一样的,一个道理。在这个网站,每个成员就得遵守这里的规范,这一点毋庸置疑,特别是对我们执法斑主而言。8 ^: T) |8 g$ t( I

  {0 @3 N/ c  n) ]在回答完你的问题之后,我再补充几点:% V" r/ I) K# {0 B% j. b

( A/ R% P3 z0 z8 H9 n- |) Z1、对于我和其他执法斑主个人而言,或者对于网站而言,于情,都不希望看到有永封这样的事情出现。我昨天刚刚担任执法斑竹,Xiaodou_112255那个case是我处理的第一个case,尽管是根据版规要永封,我也是在心里很难受的。在白天与白水和孤岛客两位斑主的私下交流中,我一再地说真得很下不去手。但是于理,作为执法斑主,无为而治这种情况,即便是可以有,也真得不能有。看着当时对于我们三个的投票贴,我相信我们都不会辜负大家的信任。, p. b8 |. |: y1 E% |' N/ Q1 V4 R. `& ]

) s' C, m; r; x2、你有提到过我们执法偏紧的问题。于此,我认为执法尺度的松与紧的争议是肯定存在的。因为只要是正常人,对事物的看法肯定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对于执法程序和版规的执行及维护,我相信我们三个不会有差异,因为只有紧,没有松。
0 A  F# P5 }! N3 N* H; `6 c' K
) l5 v* {' M+ T; ?* V3、就Xiaodou_112255那个case的裁定,再次明确一下,是因为有两个执法斑竹明确认定人身攻击而处罚的,不是因为禁言期间跟贴。虽然这里面有网站的自身原因造成其在禁言期间跟贴的问题,但是在最终裁定中我已经说明了,这个不对裁决有任何影响。因为,即便是其违规跟贴了,但是要是没有违规言论,不会进行下一次的处罚,但是再次违规,就不一样了。就像一个人因抢劫被判刑,由于司法系统的原因,没有让他去监狱服刑。而这个人又继续出来抢劫,法院再次判罚他,而他总不能把再次抢劫的原因归结为没让他去监狱服刑吧?
7 _( b! r8 c- H6 x
  {& ?; t9 n: @; w4、对于那个“侮辱”我的帖子,既然你说因为有很多网友看过,你平衡了许多。于此,我之前于情的不忍之心倒也宽慰了许多。而且,作为执法斑竹后的挨骂,我也在报名时早有心理上的准备,只是没想到是上任后的第二天 。同时,在这里感谢所有相关斑主按照版规进行的处理。
3 m- t6 |# W! I) N4 H+ n+ K. {- }" t0 ~# G" k
5、对于你现在的状态,我看到已经被禁言。同时,我依据你在《请问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9楼的发言承认大豆是你的马甲的事实,根据《一般处罚条款(即时生效)》中的“马甲统封”规定,应予一并统封(同意白水斑主给你24小时的意见)。同时,对于你以后另注册的ID,如果有其他网友举报情况,一经查实,根据版规也会统封。这里再说明一遍,这不是针对你个人,你我在此之前可以说并无任何分歧甚至接触,而只是基于目前的版规。6 L' c* ~: s$ `9 w& U2 ^" q0 U7 F
1 i. f+ J; a: B
以上就是我的答复和相关问题的看法。& t! _5 r4 w: T6 J#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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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4-1 04:5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成了论文了。没细看,但真是干点啥都不容易。
鲜花(437)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朝阳 于 2009-4-1 10:22 发表
  W) U% T) I6 V; I; [( i" Q% e3 p: s! O% ]已经成了论文了。没细看,但真是干点啥都不容易。
3 ~4 X4 p8 q2 _' a( \5 W
是的。所以有牢骚有情绪的人都想想,自己做了些什么,版主们在做什么。
鲜花(5)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鲜花(541) 鸡蛋(13)
发表于 2009-4-1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位版主辛苦了。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nds 于 2009-4-1 04:19 发表
! J6 T, T# u9 N1 Q% e今天晚上一直在外面,凌晨2点多才回家,回复晚了,先致歉。
7 ]" ]( m; }; {6 S5 `. C7 l, q) f* ^( |( _
首先,回答你在《请问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中的问题:: A# c& y% h: ]' S6 B0 h# E

3 x1 \* O1 S( p1、如果对永封ID的判决不服该怎么上诉?2 [0 R5 q% t, m

% V( \' z' V4 ]" ~8 l答:依照新梦前执法斑竹起草颁布 ...

' _  ~8 W+ s/ F  K( t: ^我很高兴你认真的写了这么多东西,而且写的很不错。7 W0 z& n5 q. q2 s, }- _
9 Y5 z  s' l+ Q% G
第二次判决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我在被禁言期间被莫名其妙的就放了出来,所以我在此期间的一些胡乱言论期间都算不得数的。呵呵,关于这点上你举的那个例子是比较好的,但是不十分恰当。! N! \7 r6 S$ p
昨天我发贴目的是为了侮辱你,虽然90多个人看了但是你没看到,所以我觉得还是有些失望。但是看你这么诚恳的回复了,我觉得就算是扯平了。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阳光沙滩 于 2009-4-1 11:28 发表
. q; \# f* n- b) H  @/ O! Z! a8 H( [/ W7 ~! j# M
是的。所以有牢骚有情绪的人都想想,自己做了些什么,版主们在做什么。

( @$ e5 g# w* ]* Y" r1 J重要的不是谁做了些什么谁做了多少,大家不是排资论辈,重要的是谁做对了。
" ]2 y* K: L6 L  \; ^+ ^; k& b有牢骚情绪是正常的,只要表达合理就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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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第4条的解释我不能同意。“维护特殊个体的发言权并不是我们的首要目的”,我承认,也同意,但是维护特殊个体的发言权不是最重要的,但却是你们的重要目的之一,我知道他的表述可能错了,他的本意不是这样,所以昨天我上了火,今天看了他的解释就不上火了。而你对他的言语的解释是没道理的。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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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就像一个人因抢劫被判刑,由于司法系统的原因,没有让他去监狱服刑。而这个人又继续出来抢劫,法院再次判罚他,而他总不能把再次抢劫的原因归结为没让他去监狱服刑吧”-----很遗憾,这个例子不恰当,应该改为“就像一个人因抢劫被判刑,由于司法系统的原因,监狱牢门打开而使犯人有机会走出来。走出来这个犯人并没有自动回到监狱去,于是法院再次判罚他(越狱)”----而这个案子的答案就是:监狱为牢门打开负全部责任,犯人没有责任,在此期间没有自动回归监狱的行为纯属监狱自己找的,后果自负。
2 w9 o6 @" A/ @, |/ T- w" B0 A8 l; G8 D% T* D  N1 L, v
并且,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是难免的,所以我并没有对此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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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红豆绿豆 于 2009-4-1 17:36 发表
4 S8 K* z3 y2 X* b+ @. N/ Y4 S( ~# f7 b& Z  K
我很高兴你认真的写了这么多东西,而且写的很不错。9 p$ C" j* M5 C  \5 d
  x3 C/ x$ m/ k( W
第二次判决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我在被禁言期间被莫名其妙的就放了出来,所以我在此期间的一些胡乱言论期间都算不得数的。呵呵,关于这点上你举的那个例子是 ...

! v3 n9 P( |- R0 m1 }9 h首先说一点:你的那个谩骂帖子我一开始就看了,如果你对我的平和心态失望,那我也只能说遗憾了;; m. |  _% Y/ }) {( {
其次,你第二次违规,在禁言期间被放出来,不是因为当时的执法斑竹对裁决有异议,而是网站的系统问题,你不能因为被放出来就可以推断出当时的裁决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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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nds 于 2009-4-1 18:02 发表
# q! i! t+ ]7 x, l4 ~2 }" x" ~
. e; {5 Q. O7 s3 W& V; s  q5 G首先说一点:你的那个谩骂帖子我一开始就看了,如果你对我的平和心态失望,那我也只能说遗憾了;: Y- Y5 ]3 d  |1 {
其次,你第二次违规,在禁言期间被放出来,不是因为当时的执法斑竹对裁决有异议,而是网站的系统问题,你不能因为 ...

" e8 T7 M1 S* L4 w恩,那就是网站的问题了,网站应该负全部责任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红豆绿豆 于 2009-4-1 17:40 发表
& h* W! j. E8 K+ o1 H% i对于第4条的解释我不能同意。“维护特殊个体的发言权并不是我们的首要目的”,我承认,也同意,但是维护特殊个体的发言权不是最重要的,但却是你们的重要目的之一,我知道他的表述可能错了,他的本意不是这样,所以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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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异议了就好,至于我的解释有没有道理,这个只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tnds 于 2009-4-1 18:02 发表
! {% T" M3 W! s' _* B$ b! b$ C: S$ t- T' F8 V9 N
首先说一点:你的那个谩骂帖子我一开始就看了,如果你对我的平和心态失望,那我也只能说遗憾了;: e6 |7 ]" v7 [
其次,你第二次违规,在禁言期间被放出来,不是因为当时的执法斑竹对裁决有异议,而是网站的系统问题,你不能因为 ...
1 N( f9 v; E" B2 n
恩,你看了就好,我没有对你的平和心态失望,我也很高兴你有平和的心态。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4-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回复你9楼和11楼的帖子:3 c9 ^  U5 u2 K4 J
' W6 e" |/ N7 m: o7 x2 a5 k$ J
我认为是你对我举的例子理解有偏差,而不是我举例有误。
6 [1 f7 J9 v8 U( f/ C  J% K1 f因为这个问题得分开看:
" \7 ?) K4 c. i1、你应该被禁言,结果你出来发贴,也是违规跟贴的问题,也就是你说的所谓越狱。这个因为有执法过程中自身的原因,作为现任执法者可以不予追究,事实上也没有追究,因为你的第三次裁决根本不是这个原因,我已经说过多次。你的第三次是因为再次攻击别人,就像我的例子中的再次犯罪一样。7 s" E% e' Y8 j+ o
2、至于你11楼的说法,网站所要负的就是不追究你在禁言期间违规跟贴的责任,但对于你再次对他人攻击,网站不需负责,道理很简单,就算把你放出来了,也没让你去攻击别人呀。
% z3 m7 d# S% n6 A% a( a
( W8 H# e2 D7 z. i. w8 q+ C[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4-1 18:15 编辑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tnds 于 2009-4-1 18:14 发表 . ]6 d. |+ |0 d- L$ ~5 T+ A# ~( r! V
回复你9楼和11楼的帖子:( d4 R4 y1 V: y) p6 Q$ N

2 ]: `) w3 v. S8 b% s, m我认为是你对我举的例子理解有偏差,而不是我举例有误。* N8 |8 a8 i1 k' f$ Q( |
因为这个问题得分开看:% u) Z9 o% s) O) P8 D* r1 ~
1、你应该被禁言,结果你出来发贴,也是违规跟贴的问题,也就是你说的所谓越狱。这个因为有执法过程中 ...

. A$ _- I  V- X5 T恩,讲的很有道理。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4-1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朝阳,真是赶上做论文了,没两把刷子还真不行。比单位要写的报告难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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