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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7 `# Q" f& `! ~) d. `; ?
  u6 e4 W1 L, K5 B* X$ z' m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w5 S7 z0 {! t; T, i* J' q) E% _8 c/ \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S+ J* W# m+ j4 r/ M; O) C2 l6 y  I

+ J: s" E+ z+ u, B[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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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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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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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 }0 S2 E# g% M$ |; @3 X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3 j6 I2 l. p0 g% f3 ?& `9 Z
1 c3 X+ [3 s! ?  Q6 Z' U/ e( O8 n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J) L7 B! R  B3 a. t5 I. M4 O" S0 E. P  J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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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B/ K# g& E" d3 l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r3 I! {+ V1 m- Q% Y( P0 z* _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1 {6 {$ k* Q9 E' M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A( s6 ]( ]7 f6 Q) R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R% ]0 I) B& y! X' O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3 [6 C. @1 k2 L6 T) V  V' A6 O

/ a& j' B) x2 i8 ]" V7 i. d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S' h. W! s% f3 E7 _+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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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1 q1 q, i* {! J( B' }2 R
6 }# e9 n' Q# s/ s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R8 [8 y3 z6 b+ @% c! R
4 J8 {- L5 ], ^# {" C7 K, j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b& j# e, T$ I
4 M9 U1 J, U: A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0 s4 k) N" W5 {( P3 R8 H' r2 R' _1 c! v9 ?* ^( \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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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1 A6 ], @/ I0 c2 v( q9 v- ^& `
  y8 q6 N2 F, s; s6 s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p4 [* K4 z4 C1 C; M" a& v8 k, o$ ^  i/ ^$ g) R% f. x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  v' g' Q. Y  P" r2 @
$ ?7 I6 v" v* e2 q3 J9 a- `4 _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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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D) V9 H% ]9 F$ n/ [
8 Q. K0 K/ C& a) S# F) \9 J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p7 p1 j9 ?6 g' G
) S/ T$ h, ]+ s- \( g: Z  H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2 G9 J2 O/ D# Q7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a8 ~  c; C9 c, d! u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E1 y+ p) Y0 Z& h- ?; [3 P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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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 z9 B8 e) l2 h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D9 }0 c: F9 ^% E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N9 h5 v) v+ l+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2 q% H) R# [9 m'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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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9 H" N2 U! Y7 z+ e. E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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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i5 h, f& y( I  u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j' z% [+ m; i2 x
- A. N! |  @6 V' G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7 g8 U, @' {5 z- W3 K
3 _/ e$ B* l6 B$ Q7 w3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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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f/ N% r9 P# I( n2 h8 w' V! X' E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6 e7 i! M9 `' Y( _" q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9 Y* l  s+ t+ f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n7 i& b* g2 e2 R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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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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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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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 ]. K) t0 @# q2 {* p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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