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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S; g% g0 |3 l& F
) W* d- B3 `9 E0 f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i3 R& p5 H6 S! u! |9 ~, }) Z2 K$ m: i" X' [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H7 C# C1 S, b1 v: N9 k" Q% p2 h( K8 F. i- P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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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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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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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8 {! {* l5 b% S9 E!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E$ ]  y8 ]% P8 z/ ]$ \9 s9 t
( E) B& j' }6 }, A  z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Q) j! @# u( p: m( S* @9 Q1 c, ~2 r5 w1 r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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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d, [3 w+ P6 |) r) p6 r" K4 M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9 Z; |* `( ^) b; p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 g! v$ [. B: m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7 P) L0 K% j4 ]: ~3 z. r: r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1 s$ G* a! J& l5 L1 I) s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3 ^5 O  P/ N  S: I
3 G* R8 d7 V. \$ G+ M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2 l. x5 J  E4 f- |( q; s4 S* t1 h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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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H$ M5 P& t( l, }% a9 a/ z$ |- ?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n5 \8 x1 o6 W5 ^, a% t
: P* @& |' ~9 _7 B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9 }* V# M/ a2 ~0 X: Z4 j
0 X  j' Q" K- O  e# {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u3 J- S& \4 m5 U- N' H

  U5 z4 R5 N  O( _$ b, o#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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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_* A* P" E5 M0 f7 k' @, [# D  ?  d' [; A; R' r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 e8 p, \$ }9 F0 p' @
. u' J  `2 z6 h8 u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 N# s1 \) t0 K  D# E" y! D9 F" d, j$ [. _
' X) Y8 T4 r" m/ j! Z5 K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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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2 S" I2 d2 [9 `1 o2 x+ J& n3 S9 B, W! X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M, |+ G, P' c( Q' F0 }, E$ ~/ b( K, s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R1 w, z$ g! t6 _7 U"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3 E  G( P( I2 @2 Y" w: u(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7 e2 P1 I8 T" j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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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S$ ^( c9 x8 }! E/ G# z0 o+ J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 A# ^; r3 _$ |2 I- I6 d% j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8 T7 x0 j: \* J; U+ `' q$ ^7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5 n9 o5 S' |, H  |% P+ A, Z, N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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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4 `% g6 w' D  n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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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 i% o, s) D) g. ~5 q( F5 i1 n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D# q  I- z' O8 }! `4 u, `
; e: n- ^, m1 p# f2 o$ c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T3 ?* h& Q5 p( y2 U% `! ^- `$ a5 |" ]7 i4 M+ {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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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h1 K; `* W) x( a5 R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H1 g9 o- F. n7 l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s0 W$ T3 h4 R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g0 I7 Q' `4 h9 C3 R4 O, i8 x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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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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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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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u2 z7 _+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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