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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2 |9 w7 S5 S8 V9 N0 Y2 a
. n0 P6 S$ H# g/ e' {, Z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3 X7 t; l8 q0 R* r) p, p  Q

6 w0 j, V- N; j: ?6 Q; I* t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5 z* v* M. V) \+ n

+ x' z' }8 m; D3 h% z[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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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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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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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f; e( {* H$ e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0 f- w. L4 ]$ b& m, m
1 c% A: s5 J* \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O, T% i( g8 V; s! J
3 P5 p& s9 B( t0 M5 U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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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p  v+ E4 o7 u0 O' x
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m$ v, [3 S) v" A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8 J: z6 p# t5 A0 C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1 S# g6 E# Q1 b$ k. u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N, |# ~! [* d  W0 r; t4 i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1 ~4 T" n" Y1 w5 B. m+ m& m5 h3 Z& N3 V9 p* u* B: O% A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2 P0 ^7 k: J3 [" l8 r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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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I! E2 ^+ ^* p! R
% W! A1 m' w# t5 s# o( Y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c8 b+ p) R5 }. ~7 D
) o& f/ x: k3 Q8 g$ C- d8 {! h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6 b& e5 J, [4 L2 a

0 l# s( M+ x' Q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j* m  N" `1 l& _9 C' P) o+ P% i

6 u& Z5 l: S  x2 N4 t+ Y) R/ W/ w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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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1 k3 ]+ l% Y0 _0 E5 I
( B8 R. U" h1 L4 i) P! j# e- S8 V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k( R5 K$ |( T
% c1 q# g6 @7 }  {, t) Q  Y( Q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0 `6 r( Y! g9 [4 p5 J2 Q! r/ a, r  P  ?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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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7 Z- y- f8 j* `
) k9 _; O- h9 }( a! n& ?+ W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0 P/ Q7 e) p) u# H
8 C/ x& f- ]9 Q; T# u3 J# g- T" p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d" k1 m5 h% R& z: c, S/ K& F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2 b3 L, D  n7 o4 m9 z1 t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5 h2 O+ i2 n( w9 N% d$ l- y+ \6 u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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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c7 J9 k3 g/ c6 U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8 b% N2 R0 Y" Y* f3 G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3 ?1 e7 q  _$ ~# J9 M% K1 \) T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 L( ?0 E+ I, [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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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 s# ^, b6 n$ l- Q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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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7 R- S# @- b7 X7 h3 D: a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F& p8 [& g* \" U
; m" {; r; r$ t8 a4 G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2 C5 s- E, h/ N4 _% J- e- O7 i' L5 u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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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d8 Z$ r0 q* Y) i  p; ]& \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S! Q& u2 s. J+ d% G- |5 ^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7 ~, F& a  l/ d; O" r. T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w+ N/ ]! ?  S0 ?2 ?+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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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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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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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R3 k" \0 e3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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