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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q' e3 L/ N& x3 @$ I4 N' T
: b5 X5 O5 T% V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4 Q% K9 @# w. }, l& Y! s. O6 S' e% j  V" S3 r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6 t1 z6 Y% J3 g) X2 K
3 t2 f( |+ G9 v: D, i% }# n.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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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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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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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 B; r, h& z5 U7 K7 t# _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b8 b( x* _! [% L& G
. P& H+ ^% v0 I9 S4 @; X
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 s2 B0 @2 v( [; ^, H( S
- ^% s) a1 e8 g/ k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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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2 Z. K) e' h* d" D& b3 y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1 `1 G1 t) m, L$ u8 b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K* O. Y5 }: _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 R5 I1 [0 d3 N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h( T% W" W. e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j2 M  W3 K4 Q9 ^4 P

, R% [, q. {) M7 v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5 `1 _( X/ p5 A' f! ^. t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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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1 ~, s  v' G  C' T8 M) ]* v
5 h0 G6 \% j) i" v1 }( N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r; w. h$ `$ j& w  k1 F3 J+ d5 s, @$ ?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g9 ?  U- N0 W  {! R" u3 r5 o  V5 ~* r& A/ D* X" h3 M9 A
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8 ]4 m: `* {& w2 J

1 U5 O* _2 M7 y: w+ V% l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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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6 d. ]7 d) L# ]4 ~

2 }+ a! \0 l' I4 Z7 [1 b& X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6 y: {! y" L* P& M7 `. W; y8 i
1 v! U) k2 H0 ^! ]: F"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5 ]- A1 m$ @+ W( r; r: \4 A
2 B8 e" S5 [6 w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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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L1 c! U# K( e$ `6 s3 v0 W7 e- F; K

7 \9 j6 W+ v" U+ ?/ k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n, [1 C5 c4 J; Y

& j9 @6 ^' ]2 F! B: R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 P% g% X: K6 R& y- L4 i% i5 y9 ?8 I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7 S6 Y9 I6 _2 X' Q+ o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b* z/ W1 ?7 ^) a+ a8 J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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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同意楼上的一半
9 d8 l7 _' `3 {/ @+ w! s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7 ^* F1 J5 w* e) _- P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t" b4 P$ V) N$ u) {7 g! v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m1 X: A' f4 o; L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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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7 W6 `. P' w  m7 q( e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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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8 a* v9 Q) l- }  I+ Z" Q+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s. x' H# i( t$ f
8 N" n) g/ p  h; t- j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J& z5 \, ~" i2 k0 |
* r% G- J6 \% d3 V' g8 d  Q& I. Y. @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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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2 I& K  }9 z3 ~! m% V% i" t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R  A( e  w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6 o8 I$ i% V/ {/ d! B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B5 K6 T  F0 L' [) ~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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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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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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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1 H0 N: B6 H: a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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