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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给tnds版主提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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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1 t; P7 N+ B1 _6 V2 H' i# z

; E5 N0 m. U1 M- Z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 ^1 |( E) c5 J, C! S2 P* [1 D/ r+ n$ p1 Z, w' \" z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 |2 s) }, z; A5 e. r! ~2 O* a% ^  C0 r, c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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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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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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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R2 ~3 D8 M( F+ p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I" |$ e' s. s* A2 \3 `8 m, ?: V
$ G' i6 x2 u' e, S* L* X1 d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0 X3 p. b0 F% D+ R

7 {7 f' t- m7 o3 b( h2 W2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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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9 ?) }3 W4 l; F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D1 o) \" H, Z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4 ?- F2 k& g' r7 D' r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x6 @! q: v2 z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S# Q" {6 A+ w! m  q! l# o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 L. p3 K; F  \* M, \3 h6 r6 s0 y1 E+ S& P
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0 E: z" Q5 \/ m2 c4 |5 P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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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 t4 ?( {  {' \
, ~1 u6 t# ?. e8 x. B0 u  ~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B5 {, s& h1 w* \5 f3 e) ]  U$ ^* O: O$ t; r5 f9 u5 v3 _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8 r6 j# K0 ~. [1 e

1 j6 r) F, S( I0 t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3 g. l/ Q0 C* [8 j2 q4 p

/ y2 A0 k8 M' y0 J, a- d: E$ V& k%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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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0 _, Q3 j, F$ Q+ g# ^. f

- s; O6 q/ t. q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a8 O4 y$ v; L  @8 W# y# g

3 ?( x: P* A. d, Y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e8 F2 y# y& J) _! o, x1 r$ E
5 m" m! o0 h; E3 Z" R) o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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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5 \0 p, M  P5 h" v' x

; _3 Z3 I2 j5 W* ^0 A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2 c/ u1 H/ x' k% G4 W7 r4 i

. U" }% R- n1 e# E# s2 @7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3 \9 h6 T) r6 F+ ?; L4 e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1 Z  D; K* X3 z0 I* J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o/ e# ^3 S, k. o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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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 |2 u- X  {( o4 r9 i1 s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d1 \/ P( S% I9 F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k  n/ K+ b' |, }: @  }6 W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a6 x: k! H1 K: O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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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6 x' [  Z* T; J5 H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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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8 ~1 H) e; S# },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9 J! v) n; P5 d, D2 U5 q8 X" l( F

9 Y5 m2 |7 \& Y' F' L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 Q* M4 @$ `2 I5 @$ U

/ Q5 s6 S# U/ [+ V- M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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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A( L3 X7 S" x3 Z' n) A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0 d& U. b5 P3 H$ I0 K4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7 s( A# }8 I, F1 O4 B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 x! o( j4 a8 R( q* W; {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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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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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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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Q. I- S2 c& G4 K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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