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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1,按照物权法规定,物业是服务,不是管理,这就定位为是商业行为,不是政府管理行为,任何与它相违背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1 @& E6 k* H8 [, p$ a& _! l2,物业服务是契约行为,应当符合《合同法》自愿的原则,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居民签订物业合同。" W' \. N, [, Y, p* b9 [5 J3 _
3,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对于物业服务,政府要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不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 @, ^, Y. \& |9 s8 Z4,地方的任何规定都不能违反,上述三个法律的规定,更不可动用政府资源的权利,参与和制定商业行为。3 b$ _: @3 `& i& _; t( u+ k
5,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原则,对于市场经济行为有关的商业行为,除非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地方政府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行事不要过多的参与居民的商业行为。5 y# ]% k* Q4 F" p" _0 ~7 D8 b
6,政府不要过多的参与物业活动,要尊重居民自愿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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