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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法例, 经营生意的人士或者利用自己的汽车作公事用途的员工, 可以扣除部分与生意或工作有关的汽车开支, 抵销个人工资或生意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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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必须保留所有单据, 包括汽油、维修、保险、长期租赁合约、购买汽车合约、贷款合约等等. 另外汽车全年行走的哩数以及与工作或生意有关的哩数亦要详细记录. 这样才可以计算与工作或生意有关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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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留意扣税的数目必须合理, 而且是与赚取收入有关. 打工的人士要注意符合指定的条件, 例如赚取佣金收入与公司要求出外工作时要驾驶自己的车辆等等才能扣除有关开支. 如果公司支付汽车津贴予员工, 津贴必须先加在收入之中才可扣除实际的汽车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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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的汽车津贴纯粹是根据行走哩程计算, 而且每哩程的津贴是合理的, 员工可以不必申报津贴作为收入, 但是亦不能扣除任何汽车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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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 税务局视为合理的汽车津贴是以每年头5千公里每公里4毛1分, 5千公里以上每公里3毛5分计算.# ?# T; S' w- b; J2 B* K
! A7 j3 V- ?7 H汽车开支限制3 L% f' t- A. t6 X2 l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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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 可以计算折旧的汽车价值由2万7千元增至税前的3万元. 价值超过这个数目的汽车亦只能以3万4千5百元来计算每年30%的折旧. 要留意在购买的一年, 折旧以15%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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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1年签署的长期租赁汽车合约, 最高每月可扣除800元加税的数目, 但是上限亦会受到上述汽车价值的上限影响. 即是说一部价值5万元的汽车, 每月租金低于8百元, 亦只能扣除租金的一部份作为租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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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购买汽车最高只能扣除每天10元的利息开支. 在计算可扣除的汽车开支时, 必须先计算上述的上限数目, 再利用工作或生意哩程的比率来计算实际有关的开支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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