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靳律师. a' e# q5 ]. I+ a. j, A
; l3 l3 k9 J5 U3 q( `& P对于大多数新移民来说,发生事故的几率是有限的,但是对于那些不幸遭遇事故伤害的人来说,每一个伤害都会给受害人带来无尽的烦恼甚至是终生的遗憾。遵守法规,是避免自己或他人受伤害的最佳途径,一旦遭遇伤害,也该明白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去索赔。 * ^6 V, W+ z/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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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走人行道必须下车 " y r/ d9 j: I5 V- y
# Z# h" P3 ^# Z* `最近经常接到车祸当事人在发生事故时是无责任方,但却被肇事方诬告成责任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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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当事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绿灯穿过人行道(注意,过人行道时没有下车是违反交通规定的),一辆右转的汽车把骑自行车者撞倒在地,当事人当时有短暂昏迷,被证人看到汽车向后倒车停下来,911 到达现场后,由于骑自行车者是新移民,语言表达不清楚,被警察开出罚单。肇事司机指证骑自行车行驶太快,自己摔倒与其无关。事后当事人找到证人,为今后撤销罚单提供了证据。此案的重点在于骑自行车的当事人是否骑车通过人行道,汽车是否向后倒车,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工作是否受到影响,受伤是否是长期或者严重的创伤,以上这些关键点都将是立案的根据。 5 a3 |: v1 e, x+ r! P7 l
另一位司机在马路的最右侧正常行驶,在他左侧同向行驶的汽车突然向右靠过来,想跨越右侧车道向右转弯,严重违规造成撞击把当事人的车撞出5米之外,肇事司机下车后请求私了,当事人认为人员没有伤亡(注意你不是医生, 不要急于判断自己的伤情),就没有打911,而是与肇事司机一起去事故中心报案。谁知道到了事故中心后,肇事者改口说是当事人左转把他撞了,这样一来, 当事人从受害方变成肇事方,有口难辩。 0 m8 d+ s2 M. r1 c
从以上案例我们发现,现场保护和寻找证人非常重要,要用手机拍下现场情况,找到证人并保留其联系方式,主动打911,一般情况下,警察会认为第一时间拨打911的当事人是无责任方。 身体的伤势不要自己做主观判断,应该要求救护车送去医院检查, 有些内伤是无法第一时间发现的,有了警察报告和医院证明, 对以后索赔也增加了可行性。 # m. k8 x% [! O. t- m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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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和来加国访问者如何索赔 # }4 G- V/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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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和来加国访问者是我所接案子的一部分当事人,由于他们不是加拿大居民,没有OHIP的保障,一般只能靠自己的学生保险和旅游保险申请,而且赔偿数目也是有限的。作为受害人他们是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学生可以申请由于车祸造成其无法继续或影响其学业正常完成所需必要的补偿,对于其将来的生活和就业的影响也是民事诉讼的一部分, 但是有些学生在做物理治疗过程不能持之以恒,经常半途而废。这种做法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真是莫大的喜讯,因为一个受伤都不需要治疗的无责任方是无法证明受到伤害足以影响他的生活和学习,也就不需要提出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
# X0 w+ W \8 G m5 \/ d& S有些来加的访问者,做了一段物理治疗后,经常要返回原住地,保险公司在治疗期间经常会要求进行一些检测,以证明身体恢复情况, 来判断是否应停止申请人的福利和医疗赔偿。由于访问者离境无法进行保险公司的检测,申请人的赔偿也会被就此中断, 并且加拿大的医疗体系与中国不用,国内出具的证明很难成为民事的诉讼的依据,只能作为参考,这也给民事索赔带来了极大困难。几个重要阶段都需要当事人再次来加拿大进行法律聆讯。一般发生事故一年后才能启动民事诉讼过程,之后也要2-3年才能最终结案,所以对于不是加拿大居民的当事人来讲,的确会有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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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 被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与代理律师的配合要紧密,双方要互相信任,要正确理解所有的决定都是需要由当事人最终定夺的,律师只是提供法律咨询、提醒、谈判和收集证据等法律帮助。所以当事人不要擅自做主,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决定在做出前一定要与律师沟通,包括是否回国治疗, 是否坚持做理疗这样的看似“小事”,对于案件的最终结果都会起到影响。 ( E$ `1 Q) C: A& V
大家都记得福建申请难民的当事人在横穿马路时被车撞倒死亡的事件。当时她的亲属找到我时,手中所持的警方报告直指是当事人的责任,报告称由于当事人没有依法走行人用道,所以肇事车辆不承担责任。并且当事人没有任何保险,因此也未获得赔偿。这个案件一开始是很棘手的,由于是两台车先后轧过当事人,需要找到真正造成当事人死亡的肇事车辆是否有第三者保险才会帮助他拿到丧葬费。现场的第一辆车在警察到达时非常配合地提供了资料,根据其口供,他当时的速度是40KM每小时 , 撞到当事人后并没有导致其当场死亡,是第二辆车轧过当事人才死亡的,但第二辆车已经离开现场(事实上第二辆车并不知道轧到当事人)。我在审核资料的同时,找到了调查员调出了医生的验尸报告。根据车轮的痕迹发现第一辆车才是造成当事人死亡的肇事车辆。第二辆车只是轧到了胳膊,那时当事人已经死亡。这样就推翻了第一辆车司机的证词,我根据调查员提供时速的疑点,证明40KM 时速是无法造成当时现场情况的,当时车速应该至少在80KM 以上。当地路标限速60KM , 可以推断出第一辆司机应该负大部分责任,这样,从开始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变成只需承担少部分责任, 为逝者找回了公道,并因此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医疗丧葬费以及家属抚恤金的赔偿, 民事诉讼也因此可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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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通过此案件,也要告诫大家千万不要随意横穿马路,不仅对自身有危险,一旦受伤也很难争取到合理赔偿,毕竟走人行道才符合交通法规,不要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无法预料的后果。 # G- n& X# t8 e/ d5 ]
: m- ^- g! K; L: n9 \提示:本信息由顾克思泰律师行靳律师提供,并非法律建议。法律建议需要了解您的个人情况,只有在和律师进行个人面谈之后方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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