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6)  鸡蛋( 2)
|
这是北京的规定
办理出生登记
; [" o9 d" M7 x$ Q3 \* L7 E 6 F& g& _5 k4 o) f
& {" ~ [% J5 r5 g8 N: E& j n
S" Z. C! |4 k$ i( |) L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 M. D: z' T. l' I: g7 k$ @9 r, m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 H5 f' t* i$ }. g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 W( E4 @. Y5 m% T4 j! X5 |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 ~ i+ I# E( y- y$ I' ?0 }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 @- B8 p8 P" H; n5 V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2 r% y) |# y/ c e& o% n$ W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 e7 O8 P; `0 B4 Q8 G+ {8 X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7 h# O, `* O7 M9 W8 B
1.入户申请;
; E4 Q4 C1 o5 x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8 n( A; C" |, d9 u& i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 T. a, F; I9 b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