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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mma 4 ~, v( b d/ e. c7 J
, i, }9 R- W* q5 ~- U2 m! k) @9 A: P加拿大税务局最近推出一个新的项目,称之为“教育计划”(education program),税局会向他们认为有超出申报、抵税范围的纳税人发信,其内容摘录如下“就你近期的所得税和福利,或是其他多个特定的申请,加拿大税务局(CRA)向你发送了这封信。如果你发现自己过去的纳税申报中有一些项目出现了错误,现在你有机会对申报的内容进行调整。” - ~1 j. w" v0 h Y" `2 W
什么人容易被调查? / v4 f! i6 S+ ~0 |' J+ l!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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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的报告自己在自雇、租赁或是经营中发生亏损的人会比较容易收到类似的信件。 5 ?$ h# t/ j" c$ c A& _/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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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根据税法,如果你报告经营亏损,你可以因为这些亏损而节省一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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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1 I1 A) Y0 ^这本来是税法给予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帮助。不过,CRA认为,经营的目的不是用亏损来节税,而是盈利。有些人滥用、滥报亏损,从而少缴税款,甚至借此来抵扣其他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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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3 E) l+ V9 p( u$ R今年,税务调查人员对大约33,000个纳税人发放了“教育信”。 3 s- w! V1 D; w! v: ]5 R!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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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不是所有收到税局的信的人,都是“借亏损来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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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6 ?; o* J: N. D T8 A' z* z事实是,从事合法经营、专业或租赁活动的确可能会产生亏损——特别是在最初几年,你还在建立你的公司,也许你需要贴进去一些钱来维持经营、扩展客户群体。 x6 r5 f, k! V1 L7 f* G/ p
法院对亏损的看法 7 U, H: r) A2 M/ S& Y& e+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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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了一份这样的“教育信”,先不要惊慌。 |0 ]- D9 v- B' H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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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裁决“Stewart v. Canada(2002 SCC 46)”案中,法院承认,我们的税法允许亏损的存在。法院确定,如果一项活动是商业性质的,没有个人的元素,那么它就是个收入来源。产生利润实际上不是经营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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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Z! v) i; \8 p所以,如果你碰巧是个不称职的经营者,不断的进行年年都赔钱的合法商业活动,CRA不能以此为由去猜测你的商业判断力,然后对你出现抵税和损失进行无端的否认。额也就是说,说只要你的活动是商业性质的,CRA不能因为你的经营行为没有合理的预期利润而处罚你。
' H$ D& u8 W2 k; X9 I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我们的经营行为和努力方式可能会被归为个人性质,或是具有个人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该活动必须是具有充分的商业性质,并能构成一个收入来源,这样法官才能接受亏损和抵税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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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为了开展生意,你不得不购买一些设备、请客吃饭或是送出礼物,这部分的花销是商业性质的,而不是为了你个人的人情来往或是用于生活支出。虽然这些商业支出导致你没有盈利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但是,这是为将来的盈利所做的准备,那么CRA以及法院是能够接受的。 5 l' K3 o+ L+ \0 h
7 [) D* ^" [' d; G$ o- u5 @2 E保护自己
9 w8 @ g6 e. g, O" {5 }鉴于CRA正在开展的“教育项目”,你最好能马上做好应对的准备。你的自雇、租赁或是经营必须是真实的商业性质。- @/ M% n" f Q+ b$ a7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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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的官员会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过去几年的盈利、亏损的经验、你正在接受的训练和你是否正在努力的获得盈利。 " k$ [7 E5 ^1 ]2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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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准备好收据和文件,虽然税法并没有就法律上可以追溯多长期限的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在极端例子的情况下,税务官员可以抽调8年前的档案。 ( \2 s& z. L9 g6 x4 U. \" U
我们需要让法院和CRA了解这些损失的合理性,同时让自己做好准备,和税务局进行一个理智的讨论。3 v7 R' B! Z6 Y- S.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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