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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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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想不通这个律师的底气是哪来的,自卫的定义应该是:对方在当时有非法暴力行为,自卫一方有受到暴力伤害的危险,使用武力是为了避免自身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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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7 j5 j8 {: V 但是这个案子里头,死者被杀的时候就是好端端的坐在桌子后面办公,手边没有任何可能对他人照成伤害的武器,证词中遭到家暴的谭母根本就不在同一个房间里,现场没有打斗的痕迹,所有有关自卫的条件都不符合。) P, N# c/ i) B,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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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控方来说,这个案子比较讨厌的一个地方就是他们要面对一个很矛盾的选择:如果承认死者有严重家暴的话,辩方就很容易拿这个事情来做文章,自卫反击也好,严重家暴精神压抑爆发了也好,都是可以寻求脱罪的空子。但是如果避开死者的家暴不谈,这个案子又没有了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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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害取其轻,如果没有动机的话这个案子更加难打,于是他们决定使用谭父家暴的说法,而且控方还非常主动的提交了一份911的报警录音,这份录音是在1月29日录下的,报警人又是谭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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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 u. z' H* h {! t. M 在这份录音中,谭母哭着要警察过来救她,她说自己被丈夫打了,她被推倒在地上,丈夫还用手掐她的脖子,想要杀死她。在她结结巴巴的叙述过程中,谭父突然也用另外一个分机插了进来,他的语气非常的平和,他用比妻子流利好几倍的英文对警察说:我们家没事,我老婆就是有点伤心难过,我们都很好,你们不用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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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警察还是过去了,但是当他们敲开谭家大门的时候,里头的两个人并不像电话里面描述的那么不堪,谭父衣冠楚楚,连头发都梳理得一丝不乱,根本就不是一个盛怒中对老婆下手家暴的丈夫。而谭母眼睛有点发红,好像刚刚哭过,但是她看上去也一切正常,她脖子有非常轻微的发红,但是肯定要比“掐脖子”的程度要轻很多,家里的陈设也很正常。6 e! m' n) B5 ~' a
7 o7 j& D8 }* O5 @* C# l: i 最关键的是,谭母拒绝了警察的帮助,她用不标准的英文告诉警察他们就是有一点点口角,她非常的伤心失望,现在已经好了,而且她反复强调自己没问题,丈夫没有真正的动手,是因为自己的英文不好引起了歧义,跟谭父一点关系都没有。. b: g+ _ S3 l) c6 k
; h. |9 Z- R# m+ Q Q6 k 实在是看不出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到场的两个警察在确认了谭母没有危险以后就离开了。在这之后第二天,谭母向法庭申请了禁制令,第一次聆讯的时间其实就是在谭父被杀的第二天,而且在案发的房子里,警察也发现了不少离婚律师的名片,看样子谭母的确是下定了决心要离婚。3 j9 e) o3 s/ {6 _+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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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母对警察表示,在过去的24年里,丈夫一直在对她进行家暴,在知道她报警和决定离婚以后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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