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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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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泪珠儿123 于 2010-3-11 04:0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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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T, h3 Y, c* T国外:法院已判离婚国内:婚姻关系还在 这对夫妻“外离内合” / {" p- e& Z! }: T9 t3 o& r
$ ]" i0 q8 @5 B) a! S& |9 ^ 昨日,市民**女士反映:在加拿大,她和丈夫已经离异;而在国内,他们依然是法律认可的夫妻。. G& x2 K, d+ u5 q& e
记者王灿核实报道:2006年初,***女士与**先生结婚。之后,**先生到加拿大工作。两地分居久了,两人出现了摩擦。去年6月,**女士接到了一封来自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皇家高等法院的离婚诉讼通知书,通知她在一个月内去该法院参加她和**先生的离婚诉讼。由于时间仓促,**女士并没有赶往加拿大。( U2 [/ o/ u$ @4 i- O9 y
今年春节前,**女士接到了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皇家高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规定,在加拿大正常居住一年以上,可以进行离婚申请)。就这样,在加拿大的法律下,**女士和**先生已经不是夫妻关系;但在国内,他们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
. |9 P2 a# R0 M, H* ~2 P' v, l" k 记者了解到,那份加拿大的离婚判决想要在中国生效,必须通过中级法院的裁定确认。
& V5 E) C: m: M. j- ?+ {- p; t 郑州市中级法院立案庭一法官说,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案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如果国内一方不愿接受国外的离婚判决,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U8 Z( u. R9 p5 E- Y3 Z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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