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00)  鸡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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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Bear 发表于 2012-5-26 23:21 . }; S7 _6 f; O0 i% U" L, k
这里是common law体系,法官更看重的是司法实践比如以前的判例,而不是某些小白们以为那样,一说'保护肖像'就必 ... $ D* N- u8 S/ m: C" d$ x: p
你也是个小白,加拿大肖像权不是你说得那么简单:
& r0 n. c) }4 m) V2 _6 u( b1.如被拍摄人属于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本人书面同意,不管对方是否违法。- w4 n2 ?4 d2 \6 _
2.本案例无法证明被拍摄所有人(注意:所有人!!!)正在进行违法行动。
* J* j0 p v' ^1 U& \& N7 S. d3 \3.如果摄影师是受第三方委托或者雇佣(不管是收费还是不收费的)而进行拍摄,应该向被可辨认的(recognizable)拍摄者表明身份和所代表的雇主,出示正式的合同,告诉被拍摄者图像版权归谁,图片将被如何使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再进行下一步,也就是说新闻报道中出现某人的特写可辨认图片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 c% l* ~3 z! v8 z" G- k没人告诉你只要是新闻报道就可以随便用别人的肖像。- P& ^1 j4 w9 J! w8 ?! z2 _
3.声称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须首先举证。而且在法理上,你把非公开肖像权和公开肖像权混为一谈了,简单说用于案件调查不公开的肖像权是合法的,未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就公开的肖像权是违法的。例如你不能随便把某人的头像上印个“WANTED”就到处张贴。
/ k6 v5 e9 m e6 ~1 |还是多了解下加拿大的法律吧,在肖像权上普通法系和民法系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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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2-5-30 16:02):
3 Q$ p f+ H5 m. C8 L% |9 J2 r必须的,校报上的照片肯定要公开并且肖像必定能被辨认,所以必须征求本人同意,你签署的文件肯定都是这类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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