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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无人管

“午夜飞行”夫妻需向公众道歉的几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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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169) 鸡蛋(1)
发表于 2012-5-26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沒有經過本人同意,是不能隨便貼別人的照片。不像個別人,喜歡在公眾場合里到處貼自己的生活照片,那是她個人自己願意到處甩。 + ], x+ _5 A' R1 V0 E4 Q
鲜花(9)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6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在看不下去了。 顺手牵羊的逍遥自在,无人声讨;羊被人牵走的却被群殴。这年头是真没道德标准了吗?难道顺手牵羊的这种行为,以前不是被称为那种小偷才有的行为吗?什么时候被改了称呼了?难道除非法律判定了罪名,就不可以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吗?你说那个拿人东西的,晚上睡得安稳吗?不会做恶梦吗?

鲜花鸡蛋

ayakao  在2012-5-29 12:03  送朵鲜花  并说:我非常同意你的观点,送朵鲜花鼓励一下
鲜花(724) 鸡蛋(6)
发表于 2012-5-26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neBear 于 2012-5-26 23:13 编辑
7 m. w/ F; X! N3 n; |' k
* x1 q) p# r$ n$ ?. q1 r; |4 k这里是common law体系,法官更看重的是司法实践比如以前的判例,而不是某些小白们以为那样,一说'保护肖像'就必胜的.已经有判例表明肖像声音等个人可以未经同意使用并不违法的:3 h  {7 i; ?4 m
(1) 为阻却违法事由: ~6 S0 z+ _1 w
(2)为维护公民本人合法利益不受侵犯0 X3 Q+ r% @6 d9 z: T" I
(3)在公共场合参加游行集会仪式,被新闻报道,等等.
  F$ Y6 A( g  X2 W  p1 [% o1 A1 |% U
以上供参考.如果还不信那尽管去法院试试好了.
% e1 ?" O7 N2 x0 [6 p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17) 鸡蛋(15)
发表于 2012-5-26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架鸡棚 于 2012-5-26 23:23 编辑 ; q, u3 }( Z5 O
Becks 发表于 2012-5-26 22:37
3 v5 O! ]0 a6 X& \/ d一个员工已经被放假了, that is suspend without pay5 ^, U6 B0 i8 K8 j0 l
6 F: h* K4 q' t0 I. [) h
但我觉得应该赔偿受连累的TNT员工朋友的损失。...
2 c7 t# E+ P! ^$ o, Z3 U
5 {/ B. A) G2 N/ N6 r" f) H
同意. 建议午夜给该员工补偿个ipad.
鲜花(49)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7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楼不爽,可是下面反击lz的帖子让我越看越爽,爱网还是好人多。
. P# s. I. u; g% |LZ 不是同伙就是事儿妈,鉴定完毕。
鲜花(19)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7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有病,LZ出来道歉,帖子晃吓了群众的钛合金狗眼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7 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架鸡棚 发表于 2012-5-26 23:21 8 H0 M% V% [3 e  X3 U
同意. 建议午夜给该员工补偿个ipad.

9 U1 n( s* A* X. A是不是狠了点? 给个D3吧
鲜花(417) 鸡蛋(15)
发表于 2012-5-27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ken9999 发表于 2012-5-27 03:05
, t# I3 d, o+ L是不是狠了点? 给个D3吧
6 e. ^5 a" S9 ~! M0 B# f8 b
不狠。呼吁顺走失主ipad的年轻人,把ipad直接交给那个受牵连的员工,此事就算合理解决了。
鲜花(25)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这个觉得丢东西的人好倒霉啊,不只是丢东西一件事情
/ @% [# u0 k9 }3 p3 }, P; h5 q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架鸡棚 发表于 2012-5-26 23:21
  K' O! `; ]5 p) r$ c同意. 建议午夜给该员工补偿个ipad.
7 b: T+ o' B2 g/ t
阿棚这不叫捣乱 这叫看出殡 不嫌殡大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8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家丢了重要的东西多闹心啊,我认为无需道歉,只是希望能早日找到ipad
鲜花(3) 鸡蛋(1)
发表于 2012-5-29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Becks 发表于 2012-5-26 22:37   @8 V1 N# h5 ?3 s, s2 F# ]2 v
一个员工已经被放假了, that is suspend without pay
( d, m- Q- Y0 |5 ~  p
" V- A7 i' ~1 \+ u& B5 V/ G  q- s. B  N“午夜飞行”夫妻向公众道歉有没有必要暂且不谈,  ...
! g+ ?* P4 t+ h) n* I, H0 M7 ~' l& h
为什么会被suspend? 和他们吵架了吗?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9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真是有毛病。。。。
鲜花(23)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9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OneBear 发表于 2012-5-26 23:21 4 W- v5 ^/ m1 z& s- ?
这里是common law体系,法官更看重的是司法实践比如以前的判例,而不是某些小白们以为那样,一说'保护肖像'就必 ...
) a9 d8 l  e. ?5 a2 u
这个论坛里大多是法盲,而且不懂装懂,午夜飞行自己也被唬住。
/ k, [4 g2 B7 ~1 d- }8 I% Xonebear 是少有的明白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9 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LZ真讨厌,人家丢了东西还要公开道歉?那偷东西的人是不是要在群众面前下跪啊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29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人为本,什么是法律,根本就没有概念.) L5 P$ y, L( Y& _. H- U. {6 c
鲜花(47)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Lz 肯定是贼骨头的亲友团。搞不好这贴就是偷来的那ipad发的呢
鲜花(100) 鸡蛋(1)
发表于 2012-5-3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OneBear 发表于 2012-5-26 23:21 . }; S7 _6 f; O0 i% U" L, k
这里是common law体系,法官更看重的是司法实践比如以前的判例,而不是某些小白们以为那样,一说'保护肖像'就必 ...
$ D* N- u8 S/ m: C" d$ x: p
你也是个小白,加拿大肖像权不是你说得那么简单:
& r0 n. c) }4 m) V2 _6 u( b1.如被拍摄人属于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本人书面同意,不管对方是否违法。- w4 n2 ?4 d2 \6 _
2.本案例无法证明被拍摄所有人(注意:所有人!!!)正在进行违法行动。
* J* j0 p  v' ^1 U& \& N7 S. d3 \3.如果摄影师是受第三方委托或者雇佣(不管是收费还是不收费的)而进行拍摄,应该向被可辨认的(recognizable)拍摄者表明身份和所代表的雇主,出示正式的合同,告诉被拍摄者图像版权归谁,图片将被如何使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再进行下一步,也就是说新闻报道中出现某人的特写可辨认图片也必须征得本人同意。
, c% l* ~3 z! v8 z" G- k没人告诉你只要是新闻报道就可以随便用别人的肖像。- P& ^1 j4 w9 J! w8 ?! z2 _
3.声称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须首先举证。而且在法理上,你把非公开肖像权和公开肖像权混为一谈了,简单说用于案件调查不公开的肖像权是合法的,未有经过法律程序的批准就公开的肖像权是违法的。例如你不能随便把某人的头像上印个“WANTED”就到处张贴。
/ k6 v5 e9 m  e6 ~1 |还是多了解下加拿大的法律吧,在肖像权上普通法系和民法系是一样的。
* i9 Q  c% N- E& b/ A; _2 E# S- G$ V; i" h2 V6 W
补充内容 (2012-5-30 16:02):
3 Q$ p  f+ H5 m. C8 L% |9 J2 r必须的,校报上的照片肯定要公开并且肖像必定能被辨认,所以必须征求本人同意,你签署的文件肯定都是这类东西。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LZ这样真讨厌,还引起一堆人争执。你要想让人家道歉,你就先帮人家把东西找回来再说。否则凭什么道歉?跟谁道歉?跟你啊?午夜飞行也不欠你们的。跟那两个拿东西的人?行啊如果东西找到了我们也可以试着劝说道歉的,然后再交给警察处理
鲜花(4)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Ray-wang 发表于 2012-5-30 10:14
* W7 y- }, e1 Y2 _: m0 t- h8 X你也是个小白,加拿大肖像权不是你说得那么简单:. E' t8 N- H$ z$ i0 P
1.如被拍摄人属于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本人书面同意,不 ...
. I6 ?6 w* H6 L2 F, f
看来大童话装摄像头摄像没有征得顾客的同意,是违法的,应该马上撤去摄像头!还有,那两位被摄像的年轻人,马上投诉举报大童话!!!
鲜花(100) 鸡蛋(1)
发表于 2012-5-30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deeko 发表于 2012-5-30 12:23
: ~& C  I! Z$ E看来大童话装摄像头摄像没有征得顾客的同意,是违法的,应该马上撤去摄像头!还有,那两位被摄像的年轻人 ...

- W8 g6 x0 d. ^% W/ `( }再次给加拿大法律小白扫盲' ]) B9 b0 j/ v
商店属于私人财产,不是公共场所,可以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安置监视系统,法律不允许的地方例如更衣室等就不可以。(解释:大统华店面属于该公司私人产业,如大统华要求某顾客离开,该顾客必须离开,否则大统华有权力报警); p" `5 C4 O# X: r
而且拍摄画面不能随意公开,必须符合一定法定流程,这里有些人有意把公开和非公开的概念混淆,不搞清这个概念就无法搞清楚到底是否侵权。
鲜花(57) 鸡蛋(3)
发表于 2012-5-30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既然大统华是私人场所,那两个人的行为肯定是"偷"了,因为楼上一些事B们说在公共场所拿走别人东西不算偷,楼上的普法教育正好让这些事B们闭闭口了。
. v6 M4 L* N: H% t5 f$ I7 W! t1 k
+ d/ {7 a- O9 l0 \, u3 ^一点毫无疑问,这两个人肯定是小偷之列了。我长这么大还没有听说失主给小偷道歉的,坛子里这些是非不明的东西就此打住吧。
* P5 m$ L* q+ I4 r6 ]
! H; U2 E  L3 P  p' A5 w我感觉有点好笑,其实午夜飞行最早的初衷也就是上华人论坛上发发牢骚,泄口气,因为一两句用词不当,让这些东西们攻击的死去活来的,好多临时市民纷纷出动,真是一大奇景。
鲜花(79)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成语:“别有用心” 原来是如此
鲜花(100) 鸡蛋(1)
发表于 2012-5-30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Bluesky_AL 发表于 2012-5-30 14:08 7 c" l" G5 {9 }- p- u: w
既然大统华是私人场所,那两个人的行为肯定是"偷"了,因为楼上一些事B们说在公共场所拿走别人东西不算偷, ...
* y5 m; z5 D9 |, }' l2 v' ]7 @1 \
大统华和任何一家SHOPPING MALL都不是公共场所,那些都是有主的产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业主说了算的。
8 f  D5 x9 Q0 f我解释的不过是肖像权问题,和偷盗与否无关。
大型搬家
鲜花(23)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Ray-wang 发表于 2012-5-30 10:14
( ]6 c* R# s1 L你也是个小白,加拿大肖像权不是你说得那么简单:
  s6 ]- C# ^5 R+ _% m9 _1.如被拍摄人属于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本人书面同意,不 ...
. |% @, p, d4 q; P' S4 Z  L
学习了!在没有征得别人同意的前提下,是不能随便公开别人的名字和相片的,是这样吗?
鲜花(13) 鸡蛋(15)
发表于 2012-5-30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iamnini 发表于 2012-5-30 02:04
( d% L- C9 r0 oLz 肯定是贼骨头的亲友团。搞不好这贴就是偷来的那ipad发的呢
  V( w! Q! y2 w8 J9 c% j
3 ^$ @% B, i" z0 m
  你不是法盲就白痴,你是怎样混来加拿大读书呢?搞不好你是偷渡来加拿大的!
鲜花(50)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涉及到侵权的图像应该是清晰可辨的吧,应该是看过之后,再见本人时能一眼认出来的那种。这样才会造成所谓的公众影响。  N& Y$ J5 @  B

$ F/ \; H% k" s* p$ c: \0 _午夜飞行贴的图片我看过,非常模糊,我想即使那两个家伙就从我对面走来我也不会认出来的。应该只有他们身边特熟悉的人能一眼认出来。当然特熟悉的人,看背影都能认出对方来。
- _6 K2 ]# c& F# Y$ `7 G% M; n, @
我个人不觉得他那个照片有什么侵权行为。觉得那个午夜飞行上当受骗拉,如果图片不撤下来的话,现在事情早解决拉,我才不相信那两个家伙会那么傻去告什么侵权,那岂不是自投罗网么。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7)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哥 发表于 2012-5-30 19:26 4 b2 N' W; ]( z9 w" v
你不是法盲就白痴,你是怎样混来加拿大读书呢?搞不好你是偷渡来加拿大的!
8 z: m: e0 G9 P9 y/ ~3 |5 _% _
) D- V6 W' v  _# K* {8 w
我家狗草了你妈,生出了你,加政府请我来监护你。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47)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粉红儿 发表于 2012-5-30 20:40
8 E/ P* J% `4 ^9 t我想涉及到侵权的图像应该是清晰可辨的吧,应该是看过之后,再见本人时能一眼认出来的那种。这样才会造成所 ...

: b% a3 U' x" F" U
鲜花(47) 鸡蛋(0)
发表于 2012-5-30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像国内抓了走自行车的贼,不打不解恨,都往死里打。都知道打了犯法,不过中国不是法治国家,都人情,一般派出所才不管呢。前段时间不是有中国父母在美国尝试行贿官员救儿子被告了,法官因为他们以中国习俗办事判了无罪,这不一样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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