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168)  鸡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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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3-19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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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3-3-19 02:44 编辑
! b, f, ^2 ^$ t- U/ Y, I未名 发表于 2013-3-19 00:37 5 p% M& c- Z. v: P! K- W1 {3 Q" V9 [
从法律精神的角度讲,我不假设,尤其不把有疑问的主张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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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晚了,明天上班,休息了,你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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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收工,正想吃请呢
: U$ N1 `0 |. s: `6 ?先提一个问题,什么是奥尼系统?能不能这样理解,我们最终想探讨的是道德水平和法律有效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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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对前面的辩论再做一次正方:反方提出了对基本事实的质疑,理由是行人的一家之言。但是请反方注意,本辩论并不是要对行人所述真伪进行辩论,而是要对基于行人所描述的情况下其所采取行为(其自述)是否合适进行辩论。这里应该注意到:原贴的激烈争论是基于行人所描述的情况和行为均为真的情况下展开的,所以,同样,辩论也是基于这个基本假设。& w7 [" e# x7 O* v, _* F' j4 t
+ a8 Q. \% N) C6 s或者可以这样说,这些其实是行人提供给我们进行辩论的已知条件,我们的分析和展开都基于这些已知条件,离开了这些已知条件,辩题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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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 R' ~+ C$ ^( i/ o `当然,也有可能我对基本事实(辩论的已知条件)总结的不正确。但我重新看了原帖,在91楼确实是明确给出了这个已知条件的。所以,在你从其描述中找到一个与之矛盾的已知条件之前,我认为这个已知条件还是可以作为辩论的基本假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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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L# {+ \. z% C1 c* g' {即便这个已知条件不存在,我认为投诉也未必就是一个不恰当的选项。当然,我认为你所说的“提醒并保留投诉权利”是很合理的,但是这种合理是有条件的,即能够方便地提醒屋主:如果当面提醒,需要主人在家;如果留条,需要有纸笔,并且还需要把纸条放在屋主可以看到的地方;如果电话电邮,需要事先知道。从行人描述来看(这里又必须假设行人描述是真实的,即辩论的已知条件),行人摔跤后有上门联系过主人,但主人不在;从后面的描述看,行人和屋主不熟,所以没有电话电邮的可能性大;从行人的描述看,摔跤发生之前其送孩子做校车,但并没有描述摔跤发生时孩子的反应,判断行人摔跤时孩子已经坐车走了的可能性大,因此行人身边没有纸笔的可能性大(其实即便有纸笔也存在很大的可能性通知不到。比如贴在门上,很有可能被风刮走,也很有可能屋主根本就不从门走)。可见,在行人描述的情况下,提醒屋主是存在一定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行人选择在不发生罚款的情况下投诉,让市府督促尽快解决问题,虽然未必是最佳做法,但却没有什么大问题,因为无论是提醒也罢,投诉也罢,核心都是解决问题,避免更多的人摔跤,行人如果存在提醒的不便,那么围绕核心,选择投诉,应该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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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写这么多了,如果觉得以上叙述比较绕,那是正常的,因为我要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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