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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醉酒当歌

世上本没有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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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5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你也说了分居时间是两个人说了算的,但是当一个人不同意分居时间的话,并不是另一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的。。。6 \6 O( z0 h9 D7 ?) j. L  g! y# w5 _
1 P$ a; g4 h. H0 T. f
如果两个人都同意分居,或者签署了分居协议,保税是可以用SEPARATED的。。。但是在分居状态下是不可以再结婚或者签署事实婚姻协议的。。。如果签署了事实婚姻,这就是离婚的第二项里的committed adultery (had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someone else),在这样的情况下,committed adultery的一方是没有权利提出离婚的。。。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5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结婚证是一种保障自己权益的工具。。。
  i9 @6 H7 _! v- L7 _& A9 `4 h  j0 S( g* X% L+ K0 o
所以既然有了这个工具,就不能随便的放弃行驶自己的权益。。。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5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很多遍,你怎么就是不懂?分居时间完全一个人说了算,直接告诉政府就可以的,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我建议你不要生活在想象里,否则,很危险的,你还是好好经营家庭。结婚证与common law没有任何不同在保证权利上。换句话说,加拿大这里完全按照感情来看,不会看什么所谓的结婚证还是common law.
( o' h6 R. u* @' b3 W2 {# e. t) z6 A1 V( X4 d
原帖由 红袖添乱 于 2008-12-25 13:14 发表 , i, f! V  C; T
你也说了分居时间是两个人说了算的,但是当一个人不同意分居时间的话,并不是另一方说什么就是什么的。。。
7 D! t  E$ N- r/ }) ~5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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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8 Q# Q) l% d[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5 13:26 编辑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5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不是我不懂,而事实没有你说的那么简单而已,不然离婚被你说的这么容易,单方面随便说离就离,那这个婚姻保障的是什么利益呢。。。当然啦,有钱的可以找个牛X的律师搞定。。。
) l4 D- O% {+ a; `$ Y- z2 r* M; j6 [5 b2 k
或许我经历的法律程序和你经历的不一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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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5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是笨死了。离婚不是一方说可以,但是分居可以,分居与离婚等同的,包括纳税都是按照离婚的标准纳税。加拿大这样的标准我想是因为:他们认为感情是双方的事情,一方切断两个人的感情,是必然可以成功的,也就是缺少一方就不会形成感情。所以分居一方说就可以马上有效,同时按照单身纳税,如果自己带孩子,那么按照single family纳税。1 j! P8 Z9 F, }

1 T7 B/ I* G% |5 i4 M
原帖由 红袖添乱 于 2008-12-25 13:59 发表
2 p" y8 ^) W. w" `, Z% A不是我不懂,而事实没有你说的那么简单而已,不然离婚被你说的这么容易,单方面随便说离就离,那这个婚姻保障的是什么利益呢。。。当然啦,有钱的可以找个牛X的律师搞定。。。
4 {. I) B9 k# B$ |+ m, a$ [% h$ z, }3 O. F4 I* U
或许我经历的法律程序和你经历的不一 ...

  b7 e( L) p/ X9 S[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5 14:09 编辑 ]
鲜花(670) 鸡蛋(1)
发表于 2008-12-26 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算看明白了,红袖别跟他争了9 `8 y& `+ O) H& c* f! j( G; g
这些争common law的人,八成有过affair,或者是对自己的原配很不满,或者是想吃着自己碗里的,看着别人碗里的......
) I- V5 b0 T2 x/ l可是,世界不能因为有人抢劫偷东西,就逐渐承认抢劫偷东西不是犯法了。) S$ I& ?9 n* K3 y
爱情诚可贵,也不能凌驾于道德之上!更何况,affair根本不是爱情,是一时滥情。
$ W; u0 x( v( [爱是什么?爱是正大无私的奉献!爱是让人快乐的源泉。6 ?2 ~# z% o3 M1 v4 N; s
爱不是占有,不是让别人痛苦的借口!
0 X( |2 P/ F1 e5 {" M9 e如果你的爱是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请收起你所谓的“真爱”
2 d3 `- X+ H0 }  h现在都是自由恋爱时代,跟原配结婚的时候没有爱么?谁逼你结婚了?拿结婚证的时候,宣过誓没有?
: A4 N6 a  q! v% S+ S0 B违背婚姻誓言的人,毫无诚信,还在这里谈这种权,那种利的,配么?# G% A" I0 L' H' O
强烈鄙视!
. U7 k# b  G4 K由于某些阴差阳错结过婚的人,也不是不能再继续寻找真爱,但是前提是,请先妥善安排你的前任,离好婚,再去寻找真爱。
0 t$ k: o; Z3 t9 B& d如果我们不在这里讨论什么是真正的爱,难保有些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不再走入爱的误区,最后落得家破人亡!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6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一句话,情商需要提高,不承认感情是动态的人,是最容易感情失败的而遭到伤害的。不懂这个道理的人,更不会有经营感情的想法,以为结婚证就是一切,到时候后悔晚了。到时候别怪醉酒没提醒你!如果你想靠想象自欺欺人过日子,那你就过吧,不要说什么支持的人,都有过affair,可笑!有些人在感情方面有些让人同情,人是动态的,感情是动态的。。。这是每一个在婚姻中或者common law中必须正视而且聪明经营的基础。& ]' H; J- u* Y

9 Z2 o' ~3 h% |* T& ]+ M[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6 09:17 编辑 ]
鲜花(6)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6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感受,不喜欢“小三”这个词。要是有小三的话,谁是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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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6 09:11 发表 5 p) R* ]. h9 j) t
一句话,情商需要提高,不承认感情是动态的人,是最容易感情失败的而遭到伤害的。不懂这个道理的人,更不会有经营感情的想法,以为结婚证就是一切,到时候后悔晚了。到时候别怪醉酒没提醒你!如果你想靠想象自欺欺人 ...
/ _2 e" k6 w, a

: {: _$ N5 F) w' n5 _" M- x5 f$ ~# k- w7 k2 q2 u, g; _
6 [: z6 P2 y: i
您在辩论的时候,请看清别人的论点也不迟! |' }9 j9 D. t  c+ w

0 U, C8 J* p3 v+ O) M4 ]明明强调过,人不是不可以离婚,如果实在不合适,当然可以离婚。# F3 C, N" k: \( }
4 O( |9 W3 }" L/ v& G' S
你要追求真爱,先妥善安排前任,再去追求,没有任何人指责,那是个人的自由。
1 k( L2 K  Z' `. E1 R/ z- C, L+ Y( z. {* ?
反对的是,在前一段婚姻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在外面偷吃的行为,偷吃就是affair!
' ^, {4 s. d# d7 }0 D5 s/ a: M% \! C- ~2 y5 A/ G, S
% v3 s2 y8 o1 `( w/ @% M
小三,还是小二,只是个代称而已,指的是介入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没有什么喜欢不喜欢。难不成要改成介入别人婚姻的第二者?
% I" n# b6 G2 ]/ `; k/ n
( }6 J; h" f3 p
- G: r7 S+ P- O: K" b2 l不要说西方的文化如何如何开明,再开明也不允许你没有妥善安排前一段婚姻的时候,就出去鬼混。美国纽约州州长也因召妓丑闻被迫辞职。
8 A# j: T' q1 q& a8 r建议你去看现在很火的美剧 desperate housewives,女主角bree的前夫,原本是个很有身份的医生,后来被发现跟妓女sm,而身败名裂。4 K# a. Y0 @+ e2 q6 M( f" A
+ ^9 i1 E* Y5 J4 ?
在我看来,妓女比第三者还有道德些,人家赚得是体力钱,不像第三者,不仅要钱还要人,要破坏别人的家庭。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6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那是中国的传统观点。加拿大的观点是:如果两个人实在不合适,可以分居,不一定要离婚,分居可以一辈子,分居也根据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安排前任,没有结束婚姻可以分居,分居后可以去common law,即使没有结束婚姻,前一次婚姻可以一辈子没有结果但是可以去common law,这符合法律精神。我认识几个人就是这样,没有离婚已经分居,但是目前就是common law,并且有一个已经有2个孩子了。你以为你是谁啊,强把中国的观点用在加拿大这里??!!
* r' ^6 u1 ?/ U1 Q* Y. z, D1 S5 P8 f3 ~9 E2 V9 V0 c, [1 u
你的观点过于偏激,不符合加拿大法律,你适合在中国生存!
! H2 N! m6 T: d/ {$ ~' J( Y+ S" z6 [; e' d
原帖由 amybear 于 2008-12-26 22:33 发表 [url=http://www.edmontonchina.cn
8 u+ W2 `6 k& X6 i9 X+ X/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1945984&ptid=181450][/url]
8 {. p: f& i/ D* b5 ^1 n% c( o0 g& [: P. ~) ~6 r& X* ?
明明强调过,人不是不可以离婚,如果实在不合适,当然可以离婚。
, m; D/ K" j0 r3 l( P' D! y/ J4 G( y2 B: {/ v+ k/ f# X
你要追求真爱,先妥善安排前任,再去追求,没有任何人指责,那是个人的自由。* f# w2 _2 D! y: {4 Q% K. l7 k+ R
  D* k, G7 ?6 J- o" W& e/ l& l: k
反对的是,在前一段婚姻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在外面偷吃的行为,偷吃就是affair!

5 T2 p; ?, u& f% B  x2 s4 G[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6 23:12 编辑 ]
鲜花(1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6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酒同学对加拿大婚姻制度很有研究的说,一点不输于对房事的研究.话又说回来,房事本声就是婚姻的实质嘛.不参与你们的辩论,只是对您老佩服的说.0 u: ?, D" p  w9 [( U* N$ A" ?6 k6 f
4 u9 ^( N, Z3 p' J
[ 本帖最后由 阿蔡 于 2008-12-26 22:53 编辑 ]
鲜花(670) 鸡蛋(1)
发表于 2008-12-27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6 22:39 发表
% x9 m8 w9 M, C2 k那是中国的传统观点。加拿大的观点是:如果两个人实在不合适,可以分居,不一定要离婚,分居可以一辈子,分居也根据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安排前任,没有结束婚姻可以分居,分居后可以去common law,即使没有结束婚姻,前 ...

+ e. W  I2 ~0 d( T2 Y
3 n2 T' |% y' \1 {( h- B: H0 }; T# L! v+ T, w7 k
你真的很好笑,小三这个词语本来就是中国人说的,事件中的朱朱,也是中国人,也身在中国,我们很明确说的是中国的人事情!谁强加到你加拿大了?
3 `/ ]& O* P, H9 [& c/ m6 R, B) V4 k' J
而且,我从来没有说,明明白白的分居的人,不可结交新的男女朋友,我反对的是偷偷摸摸的!
+ }. @) S0 T' X7 I
  T& M/ s0 a# O你说的那个没有离婚却common law的,他们的原配难道不知道他们有新女朋友,还有孩子?他们是偷偷摸摸的吗?5 ?3 y: @- o3 `( x
+ X; i7 v- J7 C3 W7 \) s; t
不是偷偷摸摸的,正大光明common law的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7 Q, h- h9 k) F, ~" D( Q+ Q: Z& y% `0 Y  g& F% Q/ ~$ P
再多说一句,你那朋友都跟人生小孩了,还不肯离婚,这是为嘛?为嘛???& D5 c. \- }5 R  d  Y+ g; h- K

" j! H) B# D/ v8 j4 j& ]- p中国人,到了哪里也不能借由头而改变自己的道德观,做人的良知。$ F; E2 K/ P! ~% j
' s& `9 Z2 f* {8 _
西方人有西方的文化背景,他们制定那样的法律也是顺应他们自己时代要求,但是不代表要求东方文化背景的人一定就要去尾随!1 Z0 ?% d( f# M5 E' F+ b- W% G
1 D3 L) c% y+ U! b; D
若事件中的2个人都是从小受到西方教育,他们去common law,也没人理,只要小三不上网来声讨那个男人,也没人对他们的私事感兴趣,问题就在于,做了道德不允许的事情,还在这里大肆宣扬。利用大家的善良!这就是令人唾弃的!' P# [* h# p5 [' o5 @
再说了,如果真是西方人,也不会跑到这里来发泄。说到底,还是中国人的事情,不是加拿大的事情!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7 0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支持LS的,猪猪的做法也不是加拿大人的做法,有哪个加拿大人因为affair的关系要死要活的?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7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你说了:“反对的是,在前一段婚姻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在外面偷吃的行为“。。。前一个婚姻没有结果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分居就可以。偷偷摸摸是你的感觉,因为你就是当事人,所以你看不清因为你有太多的主观感情在里面。
( c6 }: z; k+ w5 k5 ]1 n
/ v/ i/ |+ J* _& x都跟人生小孩了,还不肯离婚,这是为嘛?为嘛???:尊重个人选择,这个你管不着,法律都认可,分居等同于离婚。他们选择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你管得着吗?
3 x- F9 M3 \( U* I
2 V: s8 E" v2 p% |你强把中国的观点用在加拿大这里。。。观点过于偏激,不符合加拿大法律,你适合在中国生存!因为你觉得中国人就是要按照中国的传统观点生活,完全不顾这里的法律规定。为什么来加拿大?加拿大是一个尊重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法制国家。. Z( G: o3 a' J) E7 S* \( h
$ v. D' w! n. p+ W  L
原帖由 amybear 于 2008-12-27 01:50 发表
$ X! p6 Q! T9 P- t3 Z% F; |6 E: V7 J
而且,我从来没有说,明明白白的分居的人,不可结交新的男女 ... / `1 i9 _) G3 j$ _

0 W% @( P/ N* O$ G你说的那个没有离婚却common law的,他们的原配难道不知道他们有新女朋友,还有孩子?他们是偷偷摸摸的吗?
* j) H% i# x2 y7 h  G* z$ i- a5 e. ?  T1 F8 y
你那朋友都跟人生小孩了,还不肯离婚,这是为嘛?为嘛???

3 ?- S& R$ \* l: X5 u1 [1 ?$ l[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7 09:26 编辑 ]
鲜花(2253) 鸡蛋(32)
发表于 2008-12-27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1、加拿大有common law partner(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但加拿大等于世上、等于全世界吗?
6 S* o: R' d! r% T& P( R5 }$ t
  n4 q/ a) w' E! ~' J0 I
当婚姻出现问题感情seperated的时候,Common Law(小三)是法律认可的。
  k5 Q7 w0 w. f" C9 @
2、如果夫妻两人感情没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没有separated呢?其中一方有外遇,可以称为common law吗?根据Alberta 法律定义,其中一方仍然保持婚姻关系的,不能成为另一人的common law partner。原文如下:
2 B" A/ L* A, L" t$ L! c- pRestrictions) L0 ~% @* u) N) _6 z0 A4 M+ t

: L5 E" h# _1 E" U% k0 @( w8 _5(1)  A person cannot at any one time have more than one 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
4 q3 f( W1 Z+ n# G5 Z9 N5 C
: L, T% b% [- L: j(2)  A married person cannot become an 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 while living with his or her spouse." [4 m: W/ b0 b$ @3 ~
; ^& A8 w0 z5 \1 ?9 k. R
[ 本帖最后由 如花 于 2008-12-27 09:34 编辑 ]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when marriage changed to seperated (给政府电话或者书面通知), of course, no marriage any more.所以,你的这两个条件都满足....同时给不了解这里法律的人补充一条: 双方住在一个地址,比如由于一方暂时没有找到住房,也可以分居,也就是不再是marriage状态。如花的while living with his or her spouse应该理解为:仍然有感情的结婚状态中,而不是在一个地址居住。说到底,还是那句话:加拿大是以两个人是否有感情来判断分居、已婚或者common law而不是什么证书。) o5 A4 D+ k/ o; I

: R8 K0 ]1 T# C  ]0 e
原帖由 如花 于 2008-12-27 09:32 发表
& E+ Y2 }7 i& |Restrictions# s- j, M+ \9 n" q0 E* Q
5(1)  A person cannot at any one time have more than one 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 r  D  X4 L1 q8 H

  @9 P% Y0 @/ T' F  s( _. q: c7 p(2)  A married person cannot become an 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 while living with his or her spouse..

3 _9 v2 @- i" \9 z[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7 09:56 编辑 ]
鲜花(2253) 鸡蛋(32)
发表于 2008-12-27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如花 于 2008-12-27 09:32 发表
: \3 ^" k. S, ]5 T) A  v1、加拿大有common law partner(adult interdependent partner),但加拿大等于世上、等于全世界吗?
  u' {% d; g1 t
" b, N  I, O# |9 a) T2 Y/ n; Y" `+ X- ]+ A9 l( k
2、如果夫妻两人感情没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没有separated呢?其中一方有外遇,可以称为common law吗?根据 ...
6 h6 m+ |* D& g$ T( m' q5 F  J

" q# t6 K& x0 e4 T  @3 N* z+ f, {9 B% D) }, V  v* f
不要选择性地忽略了红字部分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7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不可以,起码在那一刻不可以成为common law.但是,这个是可变的,这才是与中国的主要不同。往往这种情况发生后,一方如果决定separated,那么就可能马上变成common law了。致命的是不管婚姻中的另一方是否同意,这个分居都可成为事实。
& t" p* \6 M- C; M0 l$ W+ O8 H+ G0 R  f: z; X0 U! y( |* x
好好经营婚姻吧,如花。。。不要胡思乱想了。。。哈哈- t/ ]. O* X/ ]3 ]8 ~8 _+ K

6 _  S/ P! c! l! p
原帖由 如花 于 2008-12-27 09:32 发表 , q: @# w8 z( S
1 S5 p: W$ ~- N, g/ Q$ z5 q
2、如果夫妻两人感情没有问题,即使有问题也没有separated呢?其中一方有外遇,可以称为common law吗?根据 ...
& k3 ]" `  @# L) d8 _2 D
[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7 10:10 编辑 ]
鲜花(2253) 鸡蛋(32)
发表于 2008-12-2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看来我还得说明白一点。
  c% N& q* ?/ C
' b; }+ |  Y8 [: NA 和 B 是婚姻关系,没有separated,虽然A 和 C 有一腿,但 A 和 C不符合common law partners的条件,C是小三,从而推翻你所说的世上本无小三的结论。
) s! _  Y& n9 r7 j
/ n, F) x9 v$ R- D! l& @% Q
% W. R# v% o- u/ M( O- j3 A- u所以你的“世上本无小三”的结论应该为:9 p8 a1 q1 x4 f8 Z

  }2 B* o# [" I4 l5 R世上本无小三,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d* `+ j% G7 U: @1 G, r
1、各分当事人都在加拿大,亚省,并且其行为受该地方的法律管辖;不是世界各地都可以,至少中国就不行。4 S9 Z" H, r" _4 O0 u
2、有婚姻关系的两方申请了分居;
0 a$ ?" t8 j. Y! N3、在分居前,没有与第三方有事实婚姻。
7 i) Z  x9 W6 p( s& q
6 O2 s6 ^) W" ^" Z[ 本帖最后由 如花 于 2008-12-27 10:36 编辑 ]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不是说过,如果说有就很短暂的话吗?比如,三个月或者更短。也就是在你我发帖子的这个几分钟,就可以把separated搞定,同时小三就不存在了不是。之所以在加拿大不适用,就是因为国内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所谓的小三就变成了长期的一个名词,这里不适用的原因就是这个词汇可以是几分钟的事情,因为单方可以搞定分居。所以,你还是没有推翻我的结论。3 _6 _, v' y  z) x

, x' k1 j+ ^; c1 b3 O" i0 @; `
原帖由 如花 于 2008-12-27 10:27 发表
4 l7 ], `4 L9 e  x6 e0 _唉,看来我还得说明白一点。9 c% `1 s8 c; ]: z, C' d
; E4 v0 k* \8 ?& R' i
A 和 B 是婚姻关系,没有separated,虽然A 和 C 有一腿,但 A 和 C不符合common law partners的条件,C是小三,从而推翻你所说的世上本无小三的结论。
1 x2 X8 k, J: O, q( ~6 p; F
1 s7 T7 F% ?; n8 s+ J6 Q4 j3 \4 E& ^
所以你的“世上本无小三” ...
鲜花(2253) 鸡蛋(32)
发表于 2008-12-27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世上本无小三,这个结论是绝对性,排他性,不容许有其他可能存在的。我先假设全世界的法律和加拿大一样,
8 ~: P9 P6 Y0 j0 h2 A看看你的辩解:
- v7 e) C: Y, B6 \: i% _; R
三个月或者更短。也就是在你我发帖子的这个几分钟,就可以把separated搞定,同时小三就不存在了不是。

8 [, ~2 @$ y5 n/ M2 t
! O. {& {; |* z假设你的separated是可以在几分钟内搞定的,但在几分钟前,A和B还没有成为separated状态时,A和C有一腿已是事实,C还是小三,无论C的小三的事实是存在几分钟也好,几个月也好,不可否认的是,C是或曾经是小三。& ?% i  {9 G5 `! B& e5 ^5 `

$ X  a3 y1 I8 R' @8 \4 d( Y[ 本帖最后由 如花 于 2008-12-27 13:20 编辑 ]
鲜花(2253) 鸡蛋(32)
发表于 2008-12-27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我完全没有看明白这段,到底是哪里不适用?  K6 {- W7 t; o& o! k4 J
之所以在加拿大不适用,就是因为国内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所谓的小三就变成了长期的一个名词,这里不适用的原因就是这个词汇可以是几分钟的事情,因为单方可以搞定分居。
鲜花(670) 鸡蛋(1)
发表于 2008-12-28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7 11:09 发表 - |4 s! m' s& `8 o( M0 W) F7 |
我不是说过,如果说有就很短暂的话吗?比如,三个月或者更短。也就是在你我发帖子的这个几分钟,就可以把separated搞定,同时小三就不存在了不是。之所以在加拿大不适用,就是因为国内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所谓的 ...

# R. a0 t' G4 c, Y4 {
2 o2 D5 ]  S( h( l7 _! \  N2 `, A! X) n7 ^9 P  P% h" n
退一万步讲,就依您说,几分钟可以搞定seperated.
* @1 F. T) s; u# |+ z
6 \0 l' D$ e3 ?1 a1 A- B可是您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这世上有几个有婚外恋的男或女在有婚外恋几分钟以后就马上打电话搞定separated?  g/ ^# H* h, m- ^7 d' E% ]
+ A, r9 i6 u7 T' d
那么,在没有搞定separated前,那个第三者就是一直存在,直到搞定seperated,对吧?
) _" W1 J: U; B; _, n9 t: K# \& r$ }, n$ ?1 Y4 w
现实情况是,婚外恋决不不是几分钟内搞定的事情,就算一见钟情,也不可能在几分钟内毫无先兆的抛弃原配搞定您所谓的seperated?这是人还是发情的狗?
3 C) p+ P$ ?6 @8 F8 H; D) |* O% ~1 `4 e  y
……你说了:“反对的是,在前一段婚姻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在外面偷吃的行为“。。。前一个婚姻没有结果是完全可以的,因为分居就可以。偷偷摸摸是你的感觉,因为你就是当事人,所以你看不清因为你有太多的主观感情在里面。……( W9 o# l& Y) i& G
我说的前一段婚姻的结果,就是婚姻双方都承认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都能move on,我也没强调一定拿到离婚证才算前一段婚姻有结果。* O1 \9 v  W; G" R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有想法就是主观,这是肯定的。但是偷东西是客观事实,不是说,那个人偷了东西,我主观的说他是小偷,客观上他就不是小偷了。主观和客观,有时候表达的内容是一样的!
: b2 T0 W6 H& ^) V1 `9 y2 k* H) ^9 e0 X6 i
' }+ G+ x( N% r% f/ l; y2 {% y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来加拿大的人不是说认为加拿大就是100%完美,我们可以保留自己良知,道德观,只要不跟加拿大的法律冲突就ok。我就不信,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在加拿大还活不成了?+ i7 Z) f( ]( `4 w
0 ^$ x5 X6 d& ^( T* F, m
[ 本帖最后由 amybear 于 2008-12-28 22:38 编辑 ]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8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情况存在,但是感情的故事复杂到了没有人可以说清的程度,我们看看下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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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现实更是:很多婚姻双方已经没有了感情,就在将就着,比如一直在分居着(我见过1年2年甚至更长的),只不过没有告诉政府...这种情形下,如果一方有外遇,其实都不能算作外遇.而是就是common law.。。婚外恋决不不是几分钟内搞定的事情,同样,婚姻中两个人关系出现问题也不是几分钟搞定的事情,都有个积累的过程,只要出现了事实分居,那么一方有外遇其实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人是情感动物。这个时候也就不存在谁抛弃原配的问题,而是两个人已经没有了感情,虽然另一方可能死不承认。4 G/ o4 H) p' U3 U  x  X5 ?
( H  W5 g! g1 I; B( H
你说的:前一段婚姻的结果,就是婚姻双方都承认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都能move on。这是完全不客观的也是不公正的,因为有的人一辈子也不能接受离婚,永远不能move on,那么按照你的意思就是另一方一辈子不允许有common law? 这是不可能的,正因为如此加拿大政府允许一方单独提出感情破裂的分居的成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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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mybear 于 2008-12-28 22:0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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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情况是,婚外恋决不不是几分钟内搞定的事情,就算一见钟情,也不可能在几分钟内毫无先兆的抛弃原配搞定您所谓的seperated?。。。我说的前一段婚姻的结果,就是婚姻双方都承认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都能move on,我也没强调一定拿到离婚证才算前一段婚姻有结果。

8 w+ {! R) A1 b. r3 n8 @( |[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8 23:55 编辑 ]
鲜花(670) 鸡蛋(1)
发表于 2008-12-29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只能说,那个不能妥善安排原配,并让原配move on的人是个loser,至少在感情问题的处理上,是个loser,他不配再有新的恋情,谁能保证他的新恋情在不久后不会变成另一个过去式,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他的前任恐怕要组成一个足球队了,反正他可以自顾自的move on,而不必对前任负任何责任。这种人,我们不谈也罢。。。。。
% A! l3 y) Z) f+ L
1 W* A) k& W' U9 R[ 本帖最后由 amybear 于 2008-12-29 01:33 编辑 ]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9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够晕。大家都很执著地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醉酒真是少见的偏执: K  X  O  ~; x+ I) G/ [: {
看他说的, 快受不了
# o( B) f: o2 \3 T" E4 J' M) ^
/ j0 r% Z- s% E5 Y  A+ z( w按照他对感情或婚姻或同居的理解就是:   存在即合理!  你们一定要予以理解! ' n' P4 |, ^% m, C' v7 V( s
否则他就在这儿绕儿绕, 绕不过你就用上: 你不适合这里, 你不适合那里...  不绕死你不罢休.1 c9 w. |) _, i. @0 o! ~
$ a* a' I3 r4 r  B5 v
以此类推, 小偷偷东西, 如果能给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他就不应该受谴责.
# p# H8 B! M4 D$ T4 ^再类推, 杀人亦如此....  (前面似乎有同学举过这例子, 汗)
鲜花(143) 鸡蛋(1)
发表于 2008-12-29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醉酒

who does not know Canadian law clearly. All his post are just by his day dream.
鲜花(1) 鸡蛋(0)
发表于 2008-12-29 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醉酒把自己都说糊涂了。建议你看部美国电影“致命的诱惑“,麦克尔道格拉斯演的。我看那里面最后被男主角忍无可忍开枪打死的女人就是小三。
大型搬家
鲜花(150) 鸡蛋(3)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9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人,永远不会懂得两个人出现了问题不只是外遇一方的问题,更注定不能明白我的话的。算了,醉酒喝酒去了,不再浪费任何时间说给不会懂的人,同时醉酒也应该明白,打碎人的梦想是残酷的。bye! and Che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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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醉酒当歌 于 2008-12-29 23:5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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