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Xxian

投诉扁舟 2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5)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扁舟 于 2010-3-2 01:31 编辑 1 _7 z* i- G; o) U$ P+ y) z- I# ?' `
你不能确定,偶能确定!就在72小时内的,你修改偶的帖子,没有发短信通知偶!9 r* ]9 `2 v6 ]8 X& L
高潮 发表于 2010-3-2 01:08

; {; {& I8 ?. m是否发短信,属于“版主职责 ”,是管理概念,而投诉针对的是“  当前正在运行的版规 ”,这才是“法律”概念。
5 g, ^" L8 L8 T9 o4 y. l. Z比如:
- g% c3 X$ L. c" o1 C, |1、版主必须认真负责,尽量保持充裕的上网时间,来维护所属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与热门话题的遴选、置顶、高亮,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 j. K* z1 h- j) `0 k
* Y7 q: k" z$ ?+ i$ n9 O
你根据这条
) Q3 S5 P) n5 D. X) H
3 ?: I6 h0 @* X你明天“投诉”,说自己的帖子该置顶,版主没给你置顶,后天又“投诉”,说版主上网时间不够充裕,你让执法版主怎么判?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01:33 | 显示全部楼层
請盡早作出裁判好讓本人提交管理员,先離開了,謝謝!謝謝高潮!
鲜花(5)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根据这条:
, ^  x& Q2 N" i0 ]1 v4 F/ D3 I
) c7 ^. [) G: Q' E4 R& `3、版主应发掘论坛文化,推荐、选拔优秀人才充实管理团队,并根据社区要求调整论坛风格走向及讨论氛围。: p3 v/ M8 s% {. C4 n- t
3 |  v$ w4 G3 ~
再“投诉”版主没推荐选拔“高潮”这个“优秀人才”,执法版主怎么“认定事实”?找几个“证人”判断高潮是不是“优秀人才”?
鲜花(5)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无论你发了多少短信,只要你少发了一个短信,你就是失职,明白了没有!更何况,你修改偶的帖子的,没有发过任何短信通知偶!" l  I7 o* i$ h4 `9 E$ y& I
高潮 发表于 2010-3-2 00:35
9 j3 b; p/ H  r/ F. D, Y* S
管理概念,是评价管理的总的水平,这和法律概念的“个案”不同,“少发一个短信”,说明不了问题。
鲜花(5)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啥也不说了,大家到把搂主给那几个连接看看就都明白了。! ~/ X0 z2 n/ f" ~1 \
相信大家会判明是非。
鲜花(5)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管理概念,就要有一定灵活性。发短信通知,遇到恶意刷屏怎么办?一大堆广告怎么办?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56# zsm2002 , Z# d2 F: K( w

5 ~. O. n7 H! l不合理,既然37 樓 2 項是閣下職責的範疇,你職權是必需你作出決定的,即你的職權已相信你有這判斷能力,不能以此為由不裁判,是不合理的。6 R, }: o) D6 ], T4 _, ^
Xxian 发表于 2010-3-2 01:21
3 _4 t7 G, |0 H! U2 F4 k- e- ]- E) C
你可能对版主职责有一些误解。版主职责中对版主的许多要求是一种希望,是不具有评判是否违规的客观标准的,对这些条款,执法版主没有权力发表裁判,只有管理员可以。比如你所说的这个条款,如果要执法版主介入,首先必须有一个具有评判科学性的权威人士给出意见,在此基础上,执法版主才能评判是否存在违规。而这么一个权威人士显然并没有规定出来,因此,执法版主要依据这条做裁决是不可能的。
* z0 r: O0 i- Q! ]2 U0 `0 @1 q1 z关于贴子的处理,依据第九条“版主负责处理帖子,执法版主负责处理ID”的规定,处理的理由是否成立,执法版主没有权力说三道四。因此,按照规则,对贴子的判断完全是版主的职权,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需要修改删除,完全由版主决定。只要符合规则要求的程序,执法版主一般不会介入。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删改、屏蔽帖子,是否属于该删之列,你的事实认定结果如何?
4 w4 c: i7 |; o; h4 ~扁舟 发表于 2010-3-2 01:23

9 v: T( x. S5 C! J5 U2 a; V关于贴子的处理,依据第九条“版主负责处理帖子,执法版主负责处理ID”的规定,处理的理由是否成立,执法版主没有权力说三道四。因此,按照规则,对贴子的判断完全是版主的职权,是否具有科学性,是否需要修改删除屏蔽,完全由版主决定。只要符合规则要求的程序,执法版主一般不会介入,更不会对此发表意见。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2 02:03 编辑
3 g9 @8 F# Q. R3 m: u
! k, N- k4 B/ k5 a  _裁决如下:
% n3 y+ I0 n. s( i1、扁舟版主的屏蔽操作符合规则要求(屏蔽被视为删贴的替代操作);
3 o3 I6 k. m8 B2、修改操作没有短信通知不符合规则要求,但不是版主的责任,而是规则要求和管理选项不匹配所导致的后果。在管理选项缺失的情况下,规则应该提供一个标准操作流程以保证规则的要求被满足,遗憾的是在目前规则系统中这样一个流程并不存在。' `! a4 Q# j+ ~3 J9 I: K) a

: F$ F) S0 e) d! W! k0 w- ]处理意见:6 l! ~$ e1 d8 _/ V0 C. Q
将把规则缺陷反馈给管理员。
' a# F8 W6 B3 h% n! b% k8 w6 B8 @* J' t2 s" T* D- q; o
如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裁决有异议,请于24小时内上诉。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偶对第2条有异议,版主职责并没有说一定要用管理选项里的短信功能,版主完全可以直接给任何人发短信,以此为籍口不发短信,理由不成立,是版主的失职行为!1 H) s0 t7 D1 R$ O5 y" U' A
高潮 发表于 2010-3-2 11:36

/ R' V" Y. I4 N7 H) Z8 u2 i, o1 E) R2 K人脑不是电脑,volunteer不是专职专业人员,要求版主自己形成一个与管理要求相匹配的操作流程是不合理的,因此对于管理要求,规则应该提供完成此要求的配套选项或者给出一个SOP让版主follow。否则,可以说,版主出现失误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种失误,归咎于版主是没有道理的。这和现实生活中操作人员需要有一个SOP来保证code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果对裁决不服,请明确提出上诉(贴子中注明上诉字样)。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2 E$ I2 ?, w0 s. P. s* `这个偶不明白,发短信会出现什么失误?他发错人了?+ r; j" S/ I+ p- ^
你认为一个连短信都不会发的人,是否适合当版主?
% u5 n1 x1 I) S9 M( P! C高潮 发表于 2010-3-2 12:22
' X% A/ B; C8 t+ p# R; u  I4 G
失误是指忘记发短信,和“会不会发”不相干。我会将你的上诉要求发给另外两位执法版主,他们会进一步处理的。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高潮同学,很抱歉,你其实在这个帖子里是证人,而不是投诉人,不能提出有效上诉。同时,在我的裁决之后,你不能继续作为证人发言,因此你在此后的发言将被删除。是否上诉事宜,请你和投诉人联系,由投诉人自己或者指定代理人进行。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69# zsm2002 % u+ m# T' q% ^% H  c, _+ f9 `
這種說法有點叫人難以明白,即扁舟是違規失職了,但因為是"系统操作不方便"的緣故,他無責任補充這系统的不足而可任意删帖改帖而不需通知當事人?這不是"系统操作不方便"可以蓋過版主責任的,明白嗎?版主有責任,也必需補充系统的不足從而厘行版主的責任,這才是稱職的版主,不然任何的一個"系统操作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便可叫版主推諉責任,不盡責而仍可繼續做,甚至是濫權違規任意妄為而可不負責任了。
1 x' Z: e3 q9 ?' w9 Q# V( _) ~4 B; W0 T- C( i1 H
另外閣下不按 37 樓第 2 項作出裁決,就是說執法版主在判斷版主有否厘行責任時,"版主职责"內的十項全部不能根據而只能根據其中的 1 項(即第 8 項)?這是說其他 9 項是名存實亡的,執法版主一下是不能判斷,一下是無資格判斷。這樣請問執法版主是如何執法的?若十項中有 9 項是不能被判斷,請問執法版主如何執法?當閣下負起執法版主的職責時,其實即表示版務管理已相信閣下有按着這十項作出判斷的能力,閣下行不行使這賦予的權力是閣下的決定,但你職責是有權有資格為此作出判斷的,不是其中的 1 項,是全部十項。(見"版主职责", 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p;page=1#pid1891787)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0-3-2 16:05 编辑 2 N; X- f. U, a& d

6 n4 L5 b/ R  a* z$ ~* ? 73# Xxian ' R4 G' C, E& X. L: Z/ \4 [" [
1、版主的错误有两种,一种是由于版主的疏忽造成的,另外一种是规则的缺陷。我认为如果存在规则的缺陷,那么因为和缺陷相关的错误来追究版主责任不合理。
" D0 b$ d  t- [) p! _0 A6 C2、在本投诉中,执法版主做出裁决的目的不是处罚(因为没有任何相应的处罚条款),而是对造成争议的核心问题给出判断,并将此判断反馈给管理员,以期在将来避免类似争议或者纠纷。
4 Z9 ]% A, X; g3 t3 J! ~# H8 k3、版主职责是管理员和版主的约定,因此其中大部分规定只涉及到管理员和版主的关系。对于其中大部分规定来说,都是原则性的,模糊的,因此,是否符合规定,管理员和版主自己的判断是权威的,是否恰当在于管理员和版主自己心中的那杆秤,而不能由执法版主进行评判。
; w! W0 ~0 d: P3 e* ^" G8 }& t4、依据版主职责所进行的投诉,执法版主能够参与的空间是很有限的:其一,如果其中有侵犯执法版主权限(对ID的操作)的情况,执法版主可以运用权限予以纠正;其二,其中有非常简单客观且涉及一般网友的部分,执法版主可能可以依据目前规则进行裁判,这包括是否在执行版主职责的时候正确履行程序等等。2 [* p; C+ d  I
; u7 {5 b) C3 A$ W, E; [
以上简单解释了一些。还是那句话,如果要反映版主失职的问题,请直接给管理员发意见、建议贴。如果对我前面裁决不服,请上诉(注意在文字前标明上诉)。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74# zsm2002 2 H3 G4 U7 z2 O+ a: U: s
還是有點難明白及信服,但本人說完以下的及問幾個問題後便會將決定轉達版務管理,不會再麻煩閣下。
7 y6 M4 z+ a) ]# m  p+ j1 r/ @: n2 y! H- @" C: ]# f
1. 閣下首先是將自己執法版主的職權局限於"版主职责"內的第 8 項,不單如此而且在判斷版主是否有違反第 8 項時,不會 consider 違反的理由而只是有/沒有違反而已(見閣下的12樓)。這不太合理但本人就按着這樣的說法引申下去,這樣閣下不能說扁舟的違規失職是"失误疏忽",因為這樣說的話便是 consider 了這違規失職外的理由了。同樣我不能要求你說這違規是"濫權失職",因為這同樣要求你consider 這違規失職外的理由,即閣下拒絕 consider 在 9 樓五項中的餘下四項。因此執法版主只應裁決扁舟有/沒有違反第 8 項,在這以外的結論,根據執法版主的說法,都是題外話。所以現根據閣下所說的,對於扁舟有/沒有違反第 8 項,閣下的裁決是"是",對不對?若對的話本人便會將這裁決轉達版務管理。
7 d. c. j( l8 S5 `( S3 m2. 對於"系统操作不方便"本人有些話說。這裏說的"系统操作不方便"不是什麽複雜的操作而只是發短訊,任何版主都有能力補足這"系统操作不方便"而通知當事人,能夠做而不做可以說是失誤,但無論如何也是失職。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诉﹕
1 F8 ^1 l3 [8 W3 O, }1 q* O7 e" Dzsm2002 請回覆,若沒有註明上诉的話現在註明了。請盡早回覆75楼好讓本人能提交管理员,謝謝!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2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75# Xxian % c( E6 Q9 H2 g* H* o
1、裁决中明确说了:没有短信通知的改贴不符合版主职责要求。
7 c+ F- L- P8 C! a
- y5 O6 d" d6 Q! h0 i' Z( g/ @) ]1 N8 j2、关于责任的问题也很明确:不是版主的责任,因为存在规则缺陷,并且这个规则缺陷和这个有问题的操作密切相关。为什么这么说呢,前面有了些解释,这里可以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以更清楚的表达我的意思:假如有两条规则,一条要求版主删贴应该给出详细理由,另一条要求版主删贴的时候不能激化矛盾。如果没有一定的流程,这两条规则就可能在现实操作中存在冲突,即当版主要给出详细理由的时候,这个理由可能由于对发贴人的帖子的否定而激发矛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版主就必然会违反规则要求。这个极端例子说明,在讨论操作是否妥当之前,应该首先检讨是否在规则和系统设置上存在诱导版主犯错的地方。$ \* b7 \: N/ r1 O5 W& z. J
) b  U5 A; }4 u4 H5 _: k# `
发一个短信很简单,但这种细节如果没有被包含在一个具体的操作程序中,作为volunteer的版主是很有可能遗忘它的,尤其当版主处在忙碌中的时候。据我的了解,版主修改帖子而不发短信通知的情况并不鲜见,就我自己设身处地的考虑,在没有相关操作流程,又没有系统提示的情况下,要想做到每一次操作都不遗漏任何细节,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规则或者系统本身,具有导致版主必然出错的地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讨论版主是否尽职不仅对版主不公平而且也并无实际意义。
鲜花(0)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0-3-2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77# zsm2002
0 x, J. l7 U8 Z+ }5 l% t4 c% l6 ~' r0 r" ~, p
Ok good, 謝謝!
大型搬家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10-3-4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帖关闭。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11-25 13:10 , Processed in 0.112964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