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德蒙顿华人社区-Edmonton China

 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2987|回复: 23

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关闭 [复制链接]
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p0 m2 k# C/ D

8 ^; H1 p; Y0 S% ^$ v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u2 A' Z7 f  u" l' }! i0 O
+ d" o! s) r; w$ a( j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3 U- D& F7 Z
1 C. a- J2 r, \' {5 |谢谢大家。; Q& l. u% R) r0 i+ r3 y
+ j3 C; l# Q) Y; O4 P!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j* h& n& i2 L8 b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C  J8 Q7 `7 E0 P2 P! Q5 H;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0 e) K3 x0 z* s7 V" @) w# H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4 ^7 q( r+ s1 d" J4 j* O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4 m6 t8 B* J4 X  m5 X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 \# p/ R  T
同意小美猪的
- K2 S. q2 U1 @1 m$ u, D4 k$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5 Q; N% L5 Y+ O. l0 Q$ _+ W! y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4 W8 U) a0 E# T# w+ ~( s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8 ^& B% S) }: u5 p6 I

8 L7 L2 U) N2 d- Z& p. G& _$ x; s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8 d- u, y- g  B" K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6 r- F0 u  E; P% D  t
4 p- d9 A! g0 x9 @, d* S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N. ]2 C: G) L* N9 Z. C0 [6 ?6 ^: H* s8 E( n% S) {
截屏如何?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7 J% z& H& k6 T, @/ X0 W2 `
- G, T! G! F% h  @0 z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5 |* R7 n! }5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t! o' s  W. i% z. D- ?*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c) U4 f  g; ?$ {6 p1 E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0 b9 r& _  j" F2 j9 R  `" S# J) n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0 Y3 L9 C3 P* k5 O& l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T  H4 F, g, J5 n. [
9 P/ L( q% K- T*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m, W/ [2 F% P6 `+ u1 o: M& i4 ]& R! W) ]8 p& j$ y6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W; ~- U6 h0 h0 J" v0 R'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6 `" ~2 [/ h, T+ E3 ^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x) v! s$ ?! G8 g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5 }; n+ q+ U4 _* G6 O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n6 V0 g7 x+ i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A/ L. z( K! D2 e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j# ?+ I: a" e/ d2 s9 x5 Q4 u7 Y3 W" k* K; F, Z9 |& K3 H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5 o/ F, K' B# E

# }1 \& P9 _. S: o1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7 f0 I: _1 N;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O( P" A% ^5 m5 w2 a. f0 b& q( ^( g$ _- D$ y% k5 r* b* O'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i( w3 d6 D9 q( s7 G1 c) x2 ~2 U" P" f$ i8 k; s& Q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3 b1 a! \' V- ?) k1 x. Q: C( p
...
( c& [' n# }1 u" Y, ^/ _5 w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M/ A' c$ h$ G& \) B  Y% w

# q2 ^' S! }0 n# _2 `$ b' Z% |& S0 t.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Q/ X) q4 o& G4 q" {* M8 S) ]4 G

" O2 A, T. z$ H+ B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5 S# h& w$ ~/ g7 L: N& H4 M" |
3 C+ b& H4 Z( k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5 B* w5 b: q3 J; ~" P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M$ o7 q. m' i) k9 B: D/ v4 z# |) B1 ?: W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9 d: \( b* s# R# C1 D& r# z
/ C% l+ x1 O4 h% j, n2 w/ A# V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y# n" z8 y5 f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a. P( Y6 b# ~. S: R5 y8 M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1 w" K" g  C$ h8 N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0 w8 f" O8 h* J/ O, ^
) {, H+ a/ v' Z* c. m7 O! q不 能 同 意0 I; X7 x) ?/ L# V' O1 ~1 n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Z1 `; ?) D0 i1 d: g# A- L( ~1 F( L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p' i% D2 F% D9 q/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C' o. m8 g& ^) `5 A, b$ ~) x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i% c: j+ c1 n8 L2 l, `, n( `;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i  n& @; Z. y: I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 A# E2 Q$ I3 ]0 w) L  @$ g! q) Y# M/ \1 p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U3 b3 H, A2 ~  o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7 W6 a+ s% z" b6 [; W

1 J2 I# ^) X1 r7 P/ P' I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E, P) [( e" ]# W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2 G& v7 ^, z; N+ M) M- f$ R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3 H3 D2 r2 u* _% o3 U/ r4 v希 望 别 介 意  
& E$ E0 G9 z  \. d$ ?只 是 打 个 比 方4 F8 T3 g4 k3 V, M6 n! t& g- f
/ j5 T. E1 d" W; O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B; {! Y$ N! \' _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l' R' g" Z7 G
7 G( k; D# ~! r) G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 d4 n8 |: y  X

; f, G4 h* i6 m" [# j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A* C5 R: Z( `! G
...
4 @  S1 J$ F7 J" p7 j
, b' a$ U  q% ~! `4 B
: T$ [2 R- [' b( M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Q' ]! V$ [1 p  T+ g' }' A% [
" C) g# i  G0 \& y% E/ P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F8 `+ r- {4 O-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M2 Q$ w; C$ i  f
( j3 R1 h9 P9 y# C$ q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j3 Y  m4 b+ U3 H9 D( @
, J( U. c/ b$ e: r
支 持 .
$ ?2 \7 n8 P' O" D% z0 m& \2 N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埃德蒙顿中文网

GMT-7, 2025-7-22 10:11 , Processed in 0.274877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AP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