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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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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 H$ E! I& q9 }+ H2 K
5 H, B  \" s1 C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R+ x& O3 r( b# Q8 T" |' S3 U$ `& y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6 i1 w, M) I. I
( R) r/ X1 d" ~7 A" D8 g8 a5 @谢谢大家。5 o- C% \7 K1 R

2 l, o: C5 N2 ~9 L  R% ]  M[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a( \5 j7 C; i" I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3 n  Y# C! N# O" g- j, a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C8 C% h2 l, s! V, c  c9 b5 F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z% H7 u5 n% s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G/ V- N* R/ b* x8 y6 g1 z$ s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6 [9 N, Q1 z同意小美猪的
6 c1 W4 C) G7 l; @  H# g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x, E0 V' I) }# y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j  J6 q& ]- J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9 b6 t# f! H" e7 G7 h) J6 n- Y
$ m8 _; ^8 I& W& U6 O. a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 ?& t2 E: w' P- u5 ^! G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U% J  j) x3 e8 F+ O; C, K

$ u! b8 H$ Q1 U- X5 Q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8 N" R# ^" {2 H. p8 P

$ H: P* t" A' Y5 `/ M#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t  H1 W% L9 T# Z4 h) F5 |0 k  U& ]* z9 W" I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q: ]- |# `2 D% N* r, t7 \+ h&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3 J, X/ r- X3 M. S/ c, q5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s8 i9 u% Q9 l$ u! z,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F9 Y/ \6 e9 \# o/ I, I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 j$ j7 r  i& g5 S- I, Y& Y*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 h, Y6 E) v: B  W* ^. [  A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D$ X: S0 U$ q
6 ~# e4 @! M0 Y$ E( @  W0 K: R; v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 _3 C. I% B4 t& N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4 Q2 g- K  L/ J/ ~$ h0 x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 e/ c" p; m  ^' J+ h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m$ A( N) H6 D; a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E4 b, i& D9 h( A7 u0 I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q" b  g9 e2 i1 X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o6 @: ~5 \* Q' y- F. ~# [
' p0 {, W' l/ Z- Z. k-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o4 l3 j. M9 v; D6 R
) _- @, R! @3 n' e. d& q$ p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D' O% c) M5 J2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0 q% N0 [6 ^& p2 y8 Q! M6 F

1 T- p( v7 x$ c! J$ d7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R; j- X2 ~9 c3 {9 i# {3 a. g: p: s, q# w% w& J. `6 x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m# z0 X: I6 V7 f; Q, ~$ X
...
- I. f* S. u9 ?9 W' X" P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8 u3 o' ]" H0 D6 d7 o( W- M) ?8 I  V, `" b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3 G" r5 Y* p! c/ [! k; _2 |
9 |9 |: M. _* H6 W; p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r6 _5 U3 W& a- T& {! T+ B6 Y7 n* ]

4 e4 [5 u1 [+ d8 X6 a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T1 U* U- H" o8 Y+ \) j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8 P" G* c2 @' h! {0 j3 ^8 Y' t; J" W4 `0 @, g+ @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8 Q  X! ~: H; N0 g

5 W& l1 p. T3 G! g/ c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Q" h, @0 B: K9 \# n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m8 I; O+ E/ h% t: y)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s1 ~: ?% m% @% @( Z0 X4 s; z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k( X& L6 J% _: R, g  J" J3 V

; \' |& q% K2 C1 ]& P/ a- ?( N不 能 同 意
1 E8 r2 T5 Y7 Q; z& u0 q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A8 H, k0 y  e, Q$ q; i! I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1 Y6 A6 ]/ p* M! s& j5 x9 Y( n7 z9 Q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3 A( S" z$ \. ?* k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j/ g) @6 t) l1 v6 L, L% W0 h  X% L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9 a# Y  X6 Q& h( R; y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X  L3 s4 p2 z% d# O+ d  L; B" I
+ V' s& m6 _) k0 Z3 G) f) U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h3 [# V' [; ~  R3 |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2 r& \; d5 W& c4 _% U# [' k8 t
0 [. u* [* O- n4 d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 Y) K: R/ b) L9 Z" }, a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_7 g0 Y+ Y: V6 c  c4 d; o6 I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L. \* O7 _. X( m' S希 望 别 介 意  9 L$ q* B; K! E  @. U- m
只 是 打 个 比 方( @0 B5 u( W& `. }7 o5 Y* o

4 I# c7 u* c8 L. m* k9 O[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6 d5 E7 c: V; ~1 G. L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j+ s% W: T" a( v4 ?, I! b3 O
, B- X2 y) h2 |' B2 `' D-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E6 e- F, {  n: u( `  O7 M) X/ |# E% O% L, o'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j( _) J' a$ V" P) p# ], W
...

  A2 V! Y' g, x3 j' f1 A6 W- R) T( H3 D# g) w
# v# T: g& M' {* l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Q! ]4 i3 D9 v3 @
) Y* T- s6 y7 t5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b7 w# L0 e& v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0 e0 ~# Q. Y8 L( Q: B
' @/ {  K# G! C+ k/ \& l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3 [* E1 E2 g9 w" P* f

0 l# @* q" M) p" y9 g支 持 .% I& g$ H$ O- U/ {6 E. J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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