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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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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3 |+ d9 z1 S+ N3 x& N- P, d

0 A5 L% t# F5 ?! x& R7 y* B'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  e  ~7 }

, S8 R. G4 r. K/ K/ g- u- b/ Y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B8 z9 j8 \5 ?4 P4 D0 ~8 a2 J- O! e; Z2 {" a: r
谢谢大家。
- C, H  E9 M1 q3 [- e. ^- U1 C, y% o- @. a2 X- o$ w$ O3 ]6 h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A* Q7 ]6 F/ |4 Y. g8 c2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j& r6 E# Q1 U2 A3 D  x/ n; x3 s! o5 Y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u3 r/ q& k1 G9 Q7 n' q- z$ t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r1 w" R/ U5 u( Q# {, x/ v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8 g! D7 L/ F% w/ k2 \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4 K+ H9 x" S- p! v同意小美猪的& `, g3 A4 b) g9 q; Q% ^- u5 x* ^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_: H" t5 {) E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2 b5 s- X' K6 s  s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8 m2 g- ~# D2 v9 p! m' `

7 J+ r; p  [. l5 z1 v; j9 h& r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j* b7 i+ K  e( d" U: W. M4 Q  C* Z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W! L0 i/ o1 a9 G) K
& L6 F2 t; a% X3 i0 {# X6 W/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 J! ^. g/ y9 q6 y5 Z

( B$ L  `- s7 f8 f6 y7 X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a; ?! m+ B3 D8 K; L) y

9 D9 @  e: z$ @& G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0 K# P" s* R, u! {. x" x- b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6 l7 r- \% `# y1 ~2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7 {7 N& w. o4 `0 n% C8 Y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0 A$ |3 L1 A7 J( \3 u( ], L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u& G9 w2 ?. T( r3 B) u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6 }; F9 o- e# B% N" o2 v, V
3 ~, q0 _0 e+ t; B& Q' o2 @* q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 K  f" m! p

& J) i2 W1 e4 r7 H- E" f4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 n' ~. A2 F& s0 `' t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y, Y4 k9 z) [5 f: |) Y$ p) o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3 l& x" x! C3 [6 x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3 ?8 k0 c% k  ^$ C* y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X; l3 b: y& C1 J' L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v4 n  c( O6 o1 i$ P6 {& k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M$ l2 ^; K6 u/ o  h% ]7 k) Q
  Q1 M' C- S: v0 ^5 J2 k- U$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0 o* y/ o# z2 N* N" c6 P' ^
. q* |; E5 P0 Q[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6 X  }* N0 K. L5 v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z& J, n: o# q# }7 u: Y8 c
8 V% X6 z6 d% _/ S9 R* z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H% e# l  i% p
4 t7 U' g: {' I- `( X1 A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H3 Q5 E/ o- K# c) B1 g
...

1 l3 u8 `/ ~$ R* S  H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v* U; Y2 n1 ?, |  Z
) [. \1 ^: _2 F2 z3 q. d2 s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 y( q) w9 a, h6 Q9 c$ \
2 ]2 U: O. ?0 H& [% U: d7 Z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V: \# l) _) i! l, r( v
3 O* t/ U! H: x7 A7 u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m% X2 _8 `# Q% f* H+ r' B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K6 Z7 e. E, l1 O2 J$ E* E2 m/ Q# \: y& ]  ~. v3 l0 g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Z% z& P. [9 s4 V7 O. V7 Q* m& p  @
: ?- w- W0 K' D5 N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a6 S3 ]# k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n) f5 S& E* z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G# e- P' I1 r$ t& a7 b; C1 g9 h7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d' D2 p. |" t" i* U) G  M' O$ ]; m! t! B+ \
不 能 同 意! r% M+ B$ T9 s" Q!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 }& N% n. I, u% m! ?* N2 c) O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a0 n3 E7 ?+ g4 {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4 \5 F7 G: ]9 v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R  n" m: D$ t: J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6 B3 k/ Q6 S* g/ L. e+ z3 u/ j: i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0 x! r( }) R( x' n5 b- m8 K2 C

6 f, G6 F) Q) u& }*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O3 ]2 A* N. y; }2 d, h1 R5 A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5 A. `, @0 C. ?3 R

5 [# P2 `( ~* y' J" Z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3 G- r, L) X; g; a, S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p  p& Q0 N9 t+ s1 i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R3 X) X7 m& H& ^% {3 B
希 望 别 介 意  
( d' F3 }6 T1 x- Q* p只 是 打 个 比 方
4 f; \1 ~. ^; H4 c3 w3 s) q4 b
- U$ }! Z2 m1 d[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大型搬家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h! l2 f& Y% r4 b% {0 U1 s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j  H( B# k' A+ p

, O; B* p5 {' v$ p5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7 b0 g* Y6 `6 K1 @+ O9 ?, Q

0 _) ]% K: P) `6 S: r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W1 J$ @: f. j7 O1 b5 t ...

3 ^8 y$ s* [# Z+ g
! b% A) [" U# n) m
( L0 o5 C$ ?! T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q. ^4 i; D0 j2 w# r! \
1 n  s& s4 H# w. u5 u- v0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0 x3 g9 M5 F% |" Q( P( S1 f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X2 _, F+ q9 D+ Z( @
4 j" M/ {3 d0 |. d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2 j5 s; ~6 j% T$ X1 t1 j4 w; h: b

+ G6 q4 g8 y( Z; `; c支 持 ., R- H0 j4 N- Y) m7 d' |/ I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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