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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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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I5 u, q3 J( l1 r

8 G/ Y# N! j* @8 g1 Z1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O% N: R, Z' a. D1 I2 X# r

6 l5 N: w# }: B- R2 G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P; ?5 D/ I+ c( T3 o1 b( X3 v6 r" R, [( b% V0 }/ c
谢谢大家。; V+ f% A. x% j) S7 z
. A# `! g$ I6 ~1 B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s& J& J8 j) {$ c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o" l7 X. F- v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9 ^" J: F" \* T% h& h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2 X2 g/ J' |- n: E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 @6 I* M# J' y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7 Z  \) s4 g+ l$ O$ A同意小美猪的6 [* N: ?' t# F5 s8 M  A0 M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c+ U8 ?8 s$ L) N" y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E1 s, |' y8 }, {- B* A0 k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Q$ X, o+ A# K; P% J

1 X, L( F9 I2 g2 O, Q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 V: s5 v  G8 u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W2 Q1 O) k+ [0 j4 g3 I) `4 }+ R% x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Y. a- W" d5 f6 @

& `5 x6 v. b  r2 s7 t4 B) z  y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P. d- }& m6 Z8 u

# I- I6 C& Q( b6 B4 W0 f8 U8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h6 p5 c$ F3 r& t+ g1 k. f5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 n' D) m$ P. L' \+ ?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9 D0 ~+ h: d& l4 U4 g! t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L7 U# O- d% g0 B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T5 X4 f. }. ?8 y- j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f  d& u" M$ U* V( L1 n2 s: N, Y: U

5 J. O1 Z) K, f, m! J- S)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S9 k  |; g! s- P; L4 [. W9 c6 G'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P$ L: q& ]4 `. L& B) u0 G- B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y5 c0 Y3 o! m# K9 F) I
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0 L' B% S0 f( V3 A; ~; p1 H. m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W- J' Q9 M9 Y+ `& R5 D/ b* v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6 e  n4 ^4 _; w. k5 X0 b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T6 B+ l. p; Z+ V0 L4 e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l) D/ s# J, ]$ X1 p" S5 F( T3 f% k4 \8 e
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M' ]( N4 \- S( i$ B; a

3 |" k. H8 ]& {% o/ w* v' r; t[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f9 t+ n3 ?3 S  {/ z! d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I0 G' i$ y& f/ e* O: R: x7 U: d' C% m# m-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G' J8 y8 V9 o1 T, W( q* c0 n" E( \4 ^5 ]0 D7 k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H0 H+ u% }! E. t, h$ N3 O2 a
...
( ?+ J' F" ]" |/ o9 O) G  z. O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p0 ^2 }2 g3 E" @# ?% Q1 X  ^. L/ C6 J- I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8 n6 ?  v/ j  Y
1 L) ?2 X1 P( D( a, L* V" H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 t- ~1 }, R  u
( R0 z. S" K- x5 A* W# B1 J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3 x) _# R8 O$ A' `, A& a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l2 \& U0 q9 O( x0 x
- G5 |+ j7 r4 V+ t# t( r* P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T0 u/ q: j& X6 s

9 E* w, E: X. q! d9 g, M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4 f" w8 e7 ^: X, V# V% N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8 H: ~. V4 _  i9 W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K# }- K; Q) A9 f* a* s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5 O) Z( a8 j7 g" P: a
9 i  l! U, E! m& t
不 能 同 意3 j  j# Q% X; A2 C5 ~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7 @, w1 O2 v# q% D) `2 [; n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j4 V, i' D* {. a/ ]' U+ L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F8 ^& Q0 P3 z! E- c& b$ Z! O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B6 A. N: O!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1 Q$ H" H4 `* a8 {. N  D+ y) c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R( `. c5 H9 K# i& R: @

! ~, ]* R+ m7 q) E0 m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R2 x. e, S, _7 @8 i* t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8 p, x. g. O! l$ F

- O/ M' f% a' ?3 ~2 ~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A4 `$ h- m- e8 \2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 V$ `$ y; Q' o: I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h! _( Z$ c) ]7 C! {希 望 别 介 意  $ i; f$ _1 V; a/ w) P
只 是 打 个 比 方1 e7 O% b8 ^; B6 v2 m6 P% h. v" H1 u

& O& g% x7 u3 y; w[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c- E  S& |" p# n1 u  J5 ^, O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P& J/ d7 ?) I' @: u9 {- X

% ]) W& R: X. L$ v; r* q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F; g- H3 C* `2 i
# z) q: s2 U' }* I; X( g- m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8 L5 Z" d4 v% V$ X. Y! a4 K ...
, y( ?, R7 |3 |% U, Q( N  g
- O" ^! d* i* B5 d9 B$ k# c! p0 B
% Y# N$ O% O/ A8 i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x; ]0 `7 S" Y# X. A3 S, N. H: S3 H' x) j6 R$ h' A8 H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2 }- f" r0 k8 ~/ Q* I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E% c& ^7 V0 t' {3 Y
7 P+ i% K0 H" Z" S1 @$ C5 i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 v1 x  ^- |2 c! v) u, C( I
6 T; Z" h& ^, l! X+ j
支 持 .1 l- C0 f9 x5 @; M/ P  r$ |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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