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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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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W: y( G+ R8 z# N! A6 K. k; ^; ]
7 w. @& f* e/ u1 m! B; y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1 h, v7 A* o0 D! h6 z2 N" @3 k8 w1 l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O# P! Q" m$ f* p+ `# d* P: M; K& u
谢谢大家。4 R7 U( V/ ~- Q1 b7 F8 Z
  k# `$ E* a. y8 Z6 A/ @4 M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1 v7 J8 ~6 z7 A'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a8 v( ]+ Z/ O3 L: V% W, x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c* L( v/ f+ F) Q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y6 B, D  d7 h4 r% @3 T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6 |* O( `% U9 B) A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v9 J) g  x. {1 m0 H
同意小美猪的
: g9 i1 f+ q3 A, z2 L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2 U3 z5 T* U/ v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c2 S+ z. ?6 w  q%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H: y% V: A4 K: Z: i) j( g5 x" T% i; `. s$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3 @+ s; ]  [, K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j7 ?, x$ X& q! c
8 ^3 B  o0 b5 U1 `0 K- F8 J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n& P; ?; i9 K; x/ y) S
6 u: Q/ q( y$ E  r/ E* [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7 c( a5 F8 m: z. w  }% n! v5 X4 r0 |& h- \! ]7 t  I  {, g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R: ?1 s1 o& J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u) x+ u, C. }$ A' q, c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l9 u, g9 k( f# z+ c% v7 b' d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 n, B5 P2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 }- j6 V: b5 I9 B' S0 R+ M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7 ]8 X' u5 Z* ^. B9 K. K0 e# m) Z5 @, \! H9 [1 u( p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9 g7 z/ e6 U; h; k; e: Y

) P5 P& @. |& F6 ?* S" c(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3 ~" v, Q6 A' `) F" w/ V  H" q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A$ _6 ]8 D8 D) k5 z8 c- L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T. h& ^) p2 f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0 }0 ^( v' X, ?# v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5 }. W5 w0 n# Y0 X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9 q4 R, m" \5 N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j" t3 C: r2 q
1 }3 t9 ?% U( Z1 E9 T3 F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E4 _! B% P/ O( g% O# i& J, _* k, T9 g  a+ n& t  Q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9 W) c; |/ O: [/ d3 G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B! ?. c- s/ |" d

# f/ K. W" x$ ]1 U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_7 L) C, P  a0 y; j; V6 F, f

0 g( P* L2 c3 {, X$ S9 X" ?3 S. d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h& w+ n# {* l$ e/ k% p
...
8 a, N: z4 s- D7 m8 w5 G; C! V% x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z* a2 @8 h, {

# a+ U- X! p% G' r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F0 y0 O7 ~8 k- S2 n# ~7 e

. G6 F) E9 x2 y* _. n7 I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t8 o0 Q3 I1 @3 a" r  m- C( f( V0 Q9 e5 ]( @& O
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4 R$ O" o$ C6 S2 v* R& d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5 Q( e8 F# P$ y! T

5 E$ e- ]8 c& \4 T/ I! J2 x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2 c& l' e6 I- a  U  t. J

- K& y5 [2 h5 U5 p$ V$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x, I6 X+ s8 s) I% ?3 s: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o& _, ?% W) n) P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m) n5 _. a3 O# w8 W7 X4 ]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z/ z6 A8 S5 L
* x6 F$ ^1 d4 |* ?* o: g
不 能 同 意' l5 d  d/ X8 S# x4 U" e$ g5 m! C5 _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1 P2 u- t/ o3 I6 c5 c4 H
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 K( f4 \& A4 a0 h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7 `# u# P( d" s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7 R& f+ L3 \( u- J! p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8 R: `  b% z+ n: i3 Y& W$ Z7 [- u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F+ z# c3 n& \+ N: H2 u$ O" K
7 h6 m- h0 z2 K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1 P) d) [0 V0 T4 t4 _. i3 a& D9 g5 q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8 o) ]7 J+ h% `3 Q) X

% Z7 T+ F$ K2 D+ T1 Q& Y; t' A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n8 A4 x" L: u; Y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O$ p5 {" X% L" h; l; c. a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 e0 y8 W" d& [. z2 w希 望 别 介 意  
1 ]- ?* M1 q6 E只 是 打 个 比 方
0 p3 N4 z& \7 L$ Y- G; g5 H$ f% P" v9 W, y# N& W. a/ a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L( F9 C9 u" H5 o; Q, Q. F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0 o2 U; I: E) |/ A/ D+ j) F
# k, z; j+ t! }2 b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6 @; E0 U4 w7 A7 e. a0 O$ o& U* v6 g! O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E; k0 |- h& \  W
...

% A0 V9 t6 D6 W4 }/ H) y0 l1 T, {3 M5 Q7 a, Z
8 U9 T9 S, t( k7 O+ M7 i
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r9 N* F2 q( U/ q7 g7 T4 t
* y" F1 F, J7 k; [- f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r" c  E1 P/ m0 ]: b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U& ?/ b: B; E0 w- v4 x- o; ]$ Q# O6 \2 E)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7 m8 g& B5 H2 {: `5 q+ ~2 M( X! T1 J; [9 U7 j+ p" _% }
支 持 .
0 v3 a$ }1 I9 j% X4 e- |. Q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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