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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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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9 o- x- K2 f& `" w5 S: Z+ v& A
  j' C  r- Y3 F2 Q8 k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 m7 @) {1 V) G0 M. S) E2 G) U5 u# ]5 X" m+ b2 o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o" E, T: X' q: Y2 l

5 {: i9 L4 _; G& U/ }# L* ]: e谢谢大家。
+ O- N. y) L9 j5 D. y1 b% j, E, F6 v3 i$ y3 M) V9 d, U+ i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 T; I- s+ h-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Z+ |4 O9 V1 }& Q+ O' ~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 _' o! w& ?" r$ x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n5 h- v7 Q8 c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0 W# |: @# u1 A9 m3 F" i+ `* z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8 C2 H. ?: D8 s同意小美猪的
  e& E( J7 B6 i5 j: k- _$ A/ |% F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n0 S% B% _+ _. y: x% L
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l- V& p) y) s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V/ [0 N+ @0 Q9 T. L4 W( J

7 ]5 f* O3 F3 `8 j" Y1 w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3 _% b- s7 Q( R, b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H2 y* [1 n% B

# O  ~* c+ `; ], Y) h& F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f6 y, e+ B, c

/ O! ^; l( g3 S* l$ n5 _. a. }+ c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H- C9 T% p* n5 Q% |; V; X; ]0 D# W8 N/ N: K/ L. b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5 m1 C4 s+ h! k, ~; y( V/ G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9 h* O. a1 X& _- i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 g2 ^; }; }. D" [2 c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w, p) r. c- Q+ b0 i3 K. X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4 T1 G2 I/ Z: o9 B& S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j1 P% x1 F2 t! ]
+ S( T+ C1 y) r* p5 m- }! f* X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5 Z( e4 X- o7 _) r. A& I7 |
1 V# f: Q5 t' g/ f9 P7 s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m- o0 E9 Z6 b, e- a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l( w& A, w* V4 W0 ^/ ]! W7 j) w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1 c) m6 O0 I( K* g5 L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2 y2 p5 o4 \8 p. u& T0 @2 e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4 q5 V' y8 c2 v3 Z) L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c, w# L. E6 r2 x0 T1 X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4 r* d. x2 \+ Q0 E
; H7 H" z) C5 x' P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 S& J8 B5 F" K; ]" M+ Y+ s, X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理袁律师事务所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0 n8 A; U4 P1 a/ [  K( Y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M; b! p8 `* H7 h- S8 j

8 O1 k1 N; }0 T% P) p8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A! V; S) u0 i
7 [& A: Y+ u+ m1 K& F9 a; l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S+ ^) u7 n4 c. z) E; I& k ...
# ?* y0 @* b6 z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7 m6 g7 x% x& y+ X0 B# {+ G

& N+ b) @5 ]/ E, Z/ S1 R7 @! y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C0 p2 q9 S$ @1 ^
# h( r1 l, X+ u$ E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9 D# n# Z% b1 w- G: B
# ?3 ^' k7 J" d- A' r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P  C0 G& _5 x" J* {7 J1 S3 u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x8 q9 F9 J# `; g8 c2 N9 \, t1 j: s& d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l4 f( A0 H; A0 Q9 ]( k: W) [  H# l3 v2 v
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p5 \4 r+ [+ m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a5 ]( X$ [+ Q2 ]! U- k4 v9 \9 n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F/ D: m( I! x. I" {9 @+ o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L& O$ W: c  A
; q) j) U4 f7 v' e4 B不 能 同 意
. t! ]4 q( d+ N; i. h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O% {) @0 \4 H+ F, l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8 s' e  a  T, j, L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M" Q: X+ U$ }$ i% g) j9 K) Y( c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Q5 |# x6 ]; [# X: o5 G# y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E( V; p/ T8 [( g" \7 O%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9 ?: x" V9 P" k- v" @; a+ x
0 i( b2 O5 ]/ F( ^* P% C5 g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 c/ S  B1 a2 Q! n- B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v, P4 I9 b: {0 S# A* Q7 V

% }# U" m* R1 H9 R/ z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m# u3 U/ }- |. r& d, ]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X; R/ n' m5 g( C/ m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3 V/ U6 r' O1 t, {! o7 Q希 望 别 介 意  
$ R- j( E8 \% H" B) X1 R  w# O只 是 打 个 比 方
- s! V; W  f% f4 C& _6 ~" Z" k8 ^. `/ _; T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 h' r2 X3 ?, z8 I8 N; p, {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V9 O3 C+ O5 e2 w  k4 D- Y
# p3 W; k) V5 \/ H! _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n. q4 V3 k1 q6 D8 q

& }7 Q8 V! w0 C6 n0 i7 w/ V" k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 ~% ^- w7 Z/ j% Z/ s' _
...

# r( W7 F- h. m. R' [: o& }/ H6 y& u* u1 `

+ C& T* H1 N& k* L5 K" r5 P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E$ s2 U4 p6 c! v

$ V* a0 Z, p; z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0 z1 H: J+ Q3 g/ L* W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o4 z( y+ \" ]9 @
2 @' j9 [1 K  H6 D- `/ z9 @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5 c1 g& t6 n8 Q- X+ c4 X; Y& [8 _, t. ?
支 持 ." a$ U8 a, X2 I8 e/ x  m- S: l
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大型搬家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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