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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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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d& G! P& P$ T. k
. G/ k, r- ~8 x; [9 e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9 E: G% T1 y( x: T) W! n
* w6 w& v: ~: |0 y( }0 g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5 Z) T, [4 t  |! i  i8 l/ A5 N, q/ n6 q& B$ {5 _4 S4 X0 _
谢谢大家。: A9 @9 t+ `5 v* n3 r) i+ ^

% v; Y1 z& O' [) r7 ][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6 H4 c- i' c1 s! d8 Q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w0 U/ v$ Y  i. W5 W0 \3 S" L$ S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f# w9 Q4 n6 D- n  X* C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
) @8 ^; {, o7 r  w9 `9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2 I3 N' L  |. \. ^2 \" Q) w( W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0 \5 |. s  j7 e
同意小美猪的
. o) R& X2 x5 Y( ~8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V) _4 b1 P0 Z3 |  N5 L5 x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 j* a6 P! z4 X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 z  F6 R" E. z4 q

  e7 _8 @# C. `" n% D0 e6 a! i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I- N' [% Z. [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a/ M6 n  y' }2 Y  U0 W
: [% w5 y3 ^1 ?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l; Z7 F+ U* ~/ x$ e+ d. v2 }% x- d. @2 v7 K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v' I  I7 E4 [5 [! |4 R/ C( b4 ]- N( q: n) b8 S/ Y2 Z+ X9 r
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0 }! X& {# N' ?: d" ?# H. I7 u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C, c- }" x. a% f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0 v: c- K# `2 i; |: X7 u3 e3 L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1 _$ p$ q/ u+ ^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3 j0 O  S  ~# V( C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J; T% r* X3 x4 z" q& F4 r
! P. x. Q* X; m0 g( Z9 P8 J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8 T9 @; y' ^2 _3 w4 b: R7 {$ f: `9 F( B0 u) H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9 d* S1 a" n3 l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u; x) o4 i: o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
2 C0 [/ [7 Z; \$ B# v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E9 x4 k. ^  t4 T
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 O2 P+ a1 Q! k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8 e, N6 O! o3 z,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
- F: W1 G* W9 E6 v$ x% k( f, D1 v, ]
! a7 F  d! q) M2 p7 B' x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7 p, |& X3 Q4 V9 Y( c; O

" h# E* ~6 H1 D) n4 r( \0 R8 L$ P[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Y- h1 o; H  z4 w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U/ S, I! s1 a  v: ~3 ^# E

! m) Z0 ^* ~: W, x/ n' F0 H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5 [1 h4 k' q
( H& y( h7 F+ n/ ?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2 g0 N# Y3 w4 t( ~ ...

: n% C# s  b& m) ~# D$ {5 t  J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 K* t. f6 Y
! ?; L; h5 k8 ?# n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 _2 F( B: w% `5 m

: P8 U( e( h) C/ Y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 I9 O5 ?, g3 i  u
; }# K8 {0 @* b- H& C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大型搬家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 e/ M0 b2 e& R' w2 B! b+ D# [5 P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i" C3 f$ G# Q- R( i! o
1 ?. T9 r5 v2 N/ U4 l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
; G7 L' ~& L& f9 X- k2 M& |7 {
$ l+ h) A  M% P4 K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v. N. U* J$ g" J6 [4 r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I# h; c+ }" N/ H1 ]2 P$ \; C; E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g! F% l. _6 Z& E3 Q% w8 D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G& m  j3 O$ b$ R) Q% ~# l. c  x6 o( F4 v) S
不 能 同 意
) V8 t0 N; c5 Z! T  Q% J7 N5 f4 n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2 V+ x. M* k3 U! f. b# U/ U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3 z2 |% c: k1 y6 c6 D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t7 n" a5 D/ k9 O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M+ j2 e0 n5 D2 ~+ o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 y1 T. y* J* X1 Q( [$ u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
3 R3 ^4 i) k1 l1 V% l" Q$ a2 o( v) J4 Q9 X' f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5 h$ E; _! m7 N! M# n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0 z+ t% J6 }+ [5 p6 C

% D: q$ Q8 O, Q& F8 V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8 Z: m( P  r" F) Q0 w# d4 T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5 ]0 _) H9 N# x# |1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r( M& A; u4 c) |
希 望 别 介 意  
+ |7 `4 a7 o8 }2 u只 是 打 个 比 方
2 v/ }# W8 ]* O: V5 U4 r; X) I6 ]6 G  F: ~% A' _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1 n& _* R5 ~  q3 I; R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n! R/ k8 w; i6 [0 v

; _6 D. d+ _& d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1 r; H/ L8 O9 H/ @
# Z. {3 t* z/ C# e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3 s) s0 u9 l7 e) ~9 I ...
/ W- F1 v" h3 c+ Q4 }+ k

) ^$ a, ]7 J' z/ t, a
2 c* e( e* }( z* ^0 x- d9 Q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X5 y7 ]' V- W# r" R

' t/ r. p, N! o* a1 |; k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i; n. p' x, w1 [, y6 i2 `* M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 _& Z+ ^1 }5 Y! i' t' a9 {

: P2 {* _6 M' Q2 D& D; J, O" y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5 X. a' T. k* ~0 W& X+ b" e9 g, g# L
8 w4 l( v  k( G9 ?
支 持 .
2 `* c; \, ^$ T: S8 Y' [0 t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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