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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骂人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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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754)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投票。两日之内,就此立法。
. r' W1 e8 K$ K7 {# g# \+ k, `8 ^- l% B3 Q. k% p& ?' I
我主要觉得,短信没有公之于众,所以是没有产生公众影响的。如果收到骂人短信的人把这个短信贴出来,其实是创制了一种不良的公众影响。所以我个人倾向于方案二,也就是私下解决。但是,我将尊重投票的决定。
0 _8 m( y) Q- Z/ O2 P/ \/ _0 `" F. y$ h7 x" {0 Y# R2 f7 w  [8 r, r: V
我在故我思一案就此悬置,等候本立法的通过。本立法对于该案有追溯力。- @, ]# W# `3 B* y
. g3 F6 z+ Y& M6 @5 y/ I8 y) @5 E
谢谢大家。/ c5 \/ O3 z- U6 q( O

& {0 A" Y0 {$ ~8 C6 E3 e[ 本帖最后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3 02:32 编辑 ]
单选投票, 共有 21 人参与投票
61.90% (13)
38.10% (8)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原告提交了有侮辱字眼的短消息,就应该受到公平对待,不能就这么吃哑巴亏!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谁没事愿意把隐私公布在公众面前啊,一但公布,就一定是有前因后果的,短消息能辅助执法,让发短消息的人,暴露在大家面前!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小美猪的. c. E( y/ u, h( L6 s3 v+ J
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5 u! I) G0 g: J( [0 T: _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由被骂的提供,骂人方多数情况并不否认.) K& I  x. h7 e4 @6 D
对公众影响是要看他的影响潜在力量,如果一个人私下骂人,不被处理,他一定还会私下骂其他他不喜欢的人,那么如何约束这个人呢?9 u' B0 Q" ]# }! U+ q& I
骂人了就是骂人了,跑到别人家去骂人和在大街上骂人同样具有伤害性,对公众影响力取决于公众自己如何看待,两人互相吵架,在大街上看到,有正义感的去劝架,有关系的劝偏架,爱八挂的看热闹,其他人该上班上班,该买菜买菜.$ C5 V# n4 J5 ~  e/ d2 P
但是骂人和杀人一样会伤害别人,只是程度不同,一定要得到制止,否则就是对其他人的潜在威胁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人头马 于 2009-3-23 09:10 发表
- k0 q& f* q" Q5 x! Z0 e同意小美猪的
8 ^, S; r3 F; b- W2 i% L如果短消息不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话,私下骂人威胁,就会成风,
& I; s& s, L3 f# s3 p  w8 _9 O* H而且这种骂人的方法无法屏蔽掉,不喜欢某人的论点,可以不看他的贴,但短消息是还会进入而且提醒你去看,版主或者管理员不需要去核实其短消息, ...
3 l# V$ q. G& ]% ^
如果骂人的一方不承认发送了这样的短信,或者说短信被修改过了,怎么办?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5 Y# @& i' D% h: D
4 s: w3 u% H( A/ o% L' ~" r
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即:如果原告诬陷了被告,则原告将被判罚;如果被告不承认,而原告提供了密码,被相关版主证实了是真的,则被告的处罚加倍。
鲜花(429)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10:00 发表
: v! s8 R9 Z, K. \! G; z- u1 B. ]我个人的观点,以短信方式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去核实。如果原告提供了密码给相关版主,原告的隐私就会暴露。如果原告不提供密码,被告则有可能予以否认。
* ]2 n5 q" C: g, S- d* Z& v
  |$ ^) H3 M: d1 m$ H  S; \. j如果立法通过,我建议增加一条 ...

& |8 r) D2 j9 s% K) r5 p9 I' }( z. i- F, |1 f5 o% d/ g% K
截屏如何?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截屏也是可以修改的
, J! v+ z! k  k4 X
/ p& I$ D0 a  ?) g3 X# V) T我和老杨想法一样,利用网站短信平台骂人也应该算是违反了网规,但问题是如何举证。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如果提交短消息的一方,认为有隐私不希望被看到,可以把那些和举证无关的短消息倒出去嘛。或者删到,怎么都好办。
大型搬家
鲜花(87) 鸡蛋(1)
发表于 2009-3-23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 B5 L1 r$ D- O3 W8 D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4 p/ A  R! W* `0 k7 }& G2 j3 {0 P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女孩被人瞪了一眼就向男朋友投诉一般白痴。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精打细算,前面的话,我都同意。最后一句,不能苟同!+ y% \6 @8 `0 W3 ]
事情不是那么简单,一定有BACKGROUND.谁也不会凭空开始骂人。但如果一切都是2人在短消息里进行的,外面的人,根本不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当然不好辨是非了。/ w4 g% T) m8 \' e2 K
但,如果,2人已经在帖子里出言不逊,有打架骂人的苗头,然后又发短消息骂人,就等于暗地里揣人一脚。难道挨了骂,挨了揣的人,还不能伸冤了?1 d  Z. O5 T2 W, {& o
我不喜欢参合这些事,但实在是看不过某些网友的气焰,太过分了。当然,互扔鸡蛋什么的,大家都是在明面上进行的,光明磊落!和这性质完全不同滴~~
鲜花(1535) 鸡蛋(28)
发表于 2009-3-23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 @) g" h: K  m7 e' A  J, ^
" \1 R6 q+ P'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3 e- {5 b' P, o4 f) O: e
* @/ d+ s# v0 I7 e) _; U, T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i) B6 C* I/ A# m; Y% S
1.举报者(被辱骂方)开始阶段只需要提供拷贝的短信内容,执法版主依此就可以处罚被告。
# a) W" o8 Q( B2.如果被告不否认,则按版规结案。被告否认,则原告有义务提供密码给管理员或执法版主(提供给其他网友或版主无效),以进行核实。3 m7 b4 C6 z6 k% r
3.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受到的处罚是永久封ID,并不适合任何赦免条款。
' d% M0 e9 e8 a: g注:a.原始短信必须在"收件箱"内,在"已发送的短信"内的无效。b.如原告被合适诬告,则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c.如果因为网站故障或升级所带来的短信混乱或丢失,则原告无责。$ ^5 n5 c5 Z) C, V1 A; ^4 W
4.如果原告败诉,网站对被告被禁止发言所受到的损失进行鲜花或积分的赔偿,并在站务讨论发公告。- \; K/ E7 D* [% w
5.被告否认指控,但经核实,举报内容有效,则被告被处罚的期限加倍。0 X5 ?% }. [% c8 c( k9 x

9 t0 s$ M: U7 k总之,短信骂人的要处罚,但诬告他人的更恶劣。不过建网五年,似乎还没有修改他人短信再举报的先例。/ O: |- E7 C/ C

8 Z8 y, F) g* j7 `- q! Y  [[ 本帖最后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2 编辑 ]
鲜花(1394) 鸡蛋(16)
发表于 2009-3-23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 x4 n) H: K3 h; `  w& h* X( z3 d( m1 Q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3 c  R' h% W0 y: ^' W4 Q$ S4 F8 U7 h0 A0 i) ~/ s' [  ]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h: `' c9 ~' H4 f4 _$ G
8 M! f2 ^1 n* J5 S3 B& Z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5 w0 K2 u& F, M# O7 w7 c
...

9 b' j% c7 e1 ^, `; P$ q# D! ?我认为猪刀考虑的比较全面,可操作性较强。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猪刀大多数提议
, M6 |  n1 m$ U0 u1 |) c% L) a" @$ A* k7 ]$ }3 M( r7 h
唯一的问题是第三点, 原告不能提供证据就直接定义为诬告,不够慎重。0 _0 r( m" I- C9 ?0 J+ e
/ Z. T$ m6 R7 S) a% a! u6 l/ \2 O0 \
建议改为,.原告不能提供短信原始数据或者提供的数据与其举报内容不符,则原告败诉。
3 _) [% ]% @1 n. \6 `
1 L6 R5 G+ h7 S/ Q+ a" A4 d执法版主需另起一案调查原告诬告,原告有义务自己举证,来推翻指控。如果不能做到这点,则原告诬告成立,原告所有ID,既主ID和所有马甲均被统封,且任何一个ID都不适用于任何的赦免条款。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老杨 于 2009-3-23 07:45 发表
0 L  O3 N7 I& \/ Z从技术上讲,唯一能够确认短消息的办法,是该用户提供其密码给版主或者管理员,然后版主或者管理员才能核实其短消息。

* x* s+ H2 S3 N5 J+ r$ k  G% c! g1 R* j" E# I. t$ d, e) x: |' t9 t
由 于 本 次 话 题 涉 及 到 我 ,我 愿 意 把 密 码 提 供 给 版 主 或 者 管 理 员 ,我 这 里 还 有 类 似 的 "漂 亮 "短 信 ,皆 由 "我 思 故 我 在" 同 学 发 送  .明 人 不 做 暗 事 .6 C7 d" |6 H, ?# L& |

4 [4 Y/ S1 |! A' V9 x1 Z( I我 想 ,如 果 谁 短 信 投 拆 ,投 的 是 自 已 改 过 的 ,那 是 自 取 其 辱 !但 我 相 信 ,这 网 上 真 有 这 样 的 人 !对 于 别 人 只 是 指 出 他 回 国 就 能 疯 狂 到 这 种 程 度 的 人 ,还 有 什 么 事 情 做 不 出 来 ?!
鲜花(0)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我的几位姐姐哥哥的话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 N' c0 j! R5 }) M; G7 ?: O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1 l7 R/ \* J7 }; r/ c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
. ?- ~) O: s1 x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2 T0 m- \( K0 e$ |4 r% n' p  _
9 |9 R. M; f9 j* y8 k
不 能 同 意
: q: d; q* d  t- D7 V( Y1 ^但 尊 重 你 的 观 点
" d$ I, T% S6 T1 g9 J在 我 看 来 ,这 等 于 写 诽 谤 信 一 样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原帖由 精打细算 于 2009-3-23 12:15 发表
5 h! n  C& A1 ^" o+ |6 V短消息有一功能 - 忽略列表
2 @* ]4 r! N! X  h* B' ]不喜欢的人,加入就好。 没有必要闹得满城风雨。 如果谁先用短消息骂人, 执法版主就去处理, 岂不是累死人? 何况还要证实。1 m5 T) i' f7 u/ @. a
那个被骂的, 也没有必要将这等东西说给人听。 感觉就像小 ...

0 D) ?* `; S& H; \另 外 ,我 昨 天 设 过 了 ,不 管 用 .还 是 神 人 太 神 ,就 不 得 而 知 了 !8 z% S; ]3 M, Z
4 Z+ H2 r( Y! H( r
另 外 ,我 这 次 觉 得 自 已 就 是 白 痴 ,都 不 知 道  为 啥 就 招 了 一 顿 骂  2 x; |. q4 E; {2 Q" t3 H; J
可 是 我 不 明 白  为 什 么 有 人 愿 意 他 人 无 理 由 变 成 白 痴   & h; K( |) V! T$ D6 c

6 z$ V; _1 U5 ~! L$ N" Q换 种 说 法  我 对 你 精 打 有 意 见  & s& T8 q5 \) t# k  S# J
我 知 道 你 家 在 哪 儿 * ^9 q7 k7 J$ u( M* u( s+ ]
难 不 成 我 到 你 家 门 口 去 骂 你?!- D, F; {- R- A' Q, f
希 望 别 介 意  
: u1 _  `7 F* ?# K* X4 X只 是 打 个 比 方
2 R) V$ D7 N  _
8 d) `: [. _2 I' `[ 本帖最后由 朝阳 于 2009-3-23 17:45 编辑 ]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3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猪刀小试 于 2009-3-23 12:50 发表
3 E3 @" [, P) a- Y  f  u* k短信辱骂他人,等同于发贴骂人,以往有过若干处理先例。+ e) q( z" \; _! m6 G0 N9 B
2 H! q0 c# O1 R* F/ Q: b. c  I
关于取证嘛,人心本善,气急了骂人者常见,但修改短信然后再来举报的极少极少。
" `1 y  v0 P4 p( C( R* U$ ^) J/ h. E4 P% l7 m/ k& v" I
没太想好怎么处理取证问题,先随口建议一下,供大家和执法版主参考。
. N4 i1 E& g9 D2 ^3 _! Z ...
. Y( G3 a% Q5 D+ c
7 j. _- l  b# H1 o* u0 `

, ~3 @+ O0 }0 g) q6 `1 m同 意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s! D( x3 r8 i* ~
) M4 o; q5 @) h8 V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经很严厉了,实在没有必要更加严厉。争论难免,这也是网站自由空气、生机勃勃的一个根本原因之所在。当然,这纯粹是个人理解。反对的朋友,可以另外开贴投票。
鲜花(21) 鸡蛋(0)
发表于 2009-3-24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原帖由 云山水月 于 2009-3-24 12:49 发表 - u" A3 q- {) F; E. S+ X. |! D; \
不建议采用过于严厉的处罚诬告的方式。诬告经查实,应作一般违规处理(网友言行规范中人身攻击之一种),如此则已经于法有据。  d+ ^$ y) i) T
' [. R% B7 g5 @7 t
如果一定坚持作严厉处理,我们还要另外投票来表决。个人认为没有必要。现在的版规已 ...
5 |' J1 x/ K$ w! y/ F2 a
: `9 R3 I( p0 E& h, w
支 持 .
2 h9 j7 @. L% O个 人 意 见 ,有 相 应 规 范 进 行 处 理 即 可 ,不 是 一 棒 子 打 死 .
鲜花(754)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3-24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投票结束。立法确认将另外开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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