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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的罪+ L  [  W9 X' @7 O* f 9 @/ Q$ r' J6 u0 V! J3 v1 a
 此处所禁止的杀人行为,既可认为指的是目标(或外部行为),也可以认为指的是内心的倾向。目标既可以是这个人自己,也可以是他的邻舍。( F: Y. B, n* p!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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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一个大罪是自杀。此罪的程度有所不同。! B0 u* q4 K% P8 h: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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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若是一个人确实并且故意剥夺自己的生命,无论是上吊、溺水、使用利器、毒药,或者用其他任何方式,他就犯了自杀之罪。这样的人有邪恶倾向,焦躁易怒,既不能也不愿意忍受困苦。他们否认上帝、天堂和地狱,幻想他们一死就可以结束目前的痛苦状况。这是不敬虔之人的行为,相当于活着跳进地狱和永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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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杀之罪还包括藉着放纵自己的情欲来浪费精力,毁坏健康。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疾病,而这些疾病则是上帝对这种罪的惩罚。还包括暴饮,暴食,酗酒,贪睡,剥夺身体所必需的食物和住处。5 }- C, p: R  b2 b+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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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爬山、跳水,出于好奇而过分接近敌人等,这些脱离常规,无谓的冒险之举也属于自杀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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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自杀之罪包括接受别人故意的挑战而参与决斗,因为人知道,他或者被人杀死,或者杀死别人,或者同时杀死别人也被别人杀死。这样的人并不是真正英勇的人,而是卤莽的傻子,情绪不稳定,是自己情感的俘虏,受不得任何委屈。大卫和歌利亚的故事不能用来为此辩护,因为那发生在一个公开的战场上。大卫是凭着信心,靠耶和华的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歌利亚的亵渎之罪,而且大卫这样做也是奉了扫罗王的命令。( _" w1 j; M8 S$ H/ j) @
 
 3 ~1 z9 e- r% x9 w' U8 X. |& O(5)还有,自杀之罪包括当人不能再守卫一条船时,就让它爆炸。人这样做是为了不让敌人得到一条有用的船;然而,他确实杀死了自己。这就是不敬虔的扫罗所做的事。人这样行时,同时也杀死了所有在船上的人,这些人很可能不知道他的意图,也不会同意他的计划。然而,无论结果多么好,所采用的手段都是不义的。人不能行恶事以求善果。参孙的例子不能证明这样的行为是正当的。我们必须按照法规生活,而不是仿照例子生活。圣经中没有任何一处经文称赞参孙的例子。另外,情况也不同。如果人不能再保护自己,那么他就必须投降。只要能继续战斗,那么战斗就是勇敢之举;无法继续战斗,向征服者投降,也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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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2 @1 N- o; p6 T2 M7 u- j7 U(6)自杀之罪还包括因着忽视、弃绝、反对、不顺服蒙恩之道,甘愿沉浸在罪里,不计后果,从而杀害灵魂——因为罪的工价就是死。“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所有的这些都属于自杀之罪,必须小心避免这些罪。3 X3 m& A( X8 L( H; _5 b  S
 改革宗神学论第六条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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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51章, 王志勇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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