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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  y6 {# N4 T. E. U
' ^0 A2 o3 Q& a& \0 x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9 w# G! J2 x/ Y/ k
" q- V! ^  w; |. f  `* O/ h. n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0 v4 U+ H* O/ K; T' Q

; k4 ~: P: e/ l" D5 z" D* Y: b[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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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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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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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w* g7 O4 J+ b) }) ^$ b9 I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q: C6 O% y0 v# c: T9 ]
6 ]- E1 R( O  N5 m& U* o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
1 U* u& a9 ^* A4 Z# w, W; ]( ~3 q& u" T, G7 B. a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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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R& N, B3 {. `7 e: A" m' s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 f/ c4 d- O9 z. c1 S! m
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7 w/ b" g& \1 O0 a0 x( e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 y" J2 ~. ~  z6 M! k  K- g6 I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k6 O" P6 K; {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 [0 X+ j. d% `& @
# c3 _$ o/ w% \; q  D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A- B5 {7 G. A/ A7 d" W& a. ^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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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N/ g' b& _1 T" t2 N% s. S' G+ |1 j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d: M% {( _! v

* F: l2 ]$ K7 a* X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l( N6 e  ?6 w  B6 l+ S8 {5 A0 o5 A
" r& A( C. ]) R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
% \+ S( [) E8 b, a" ^
3 s  _# [. ]2 `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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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D$ Z+ b0 M0 R( }! @$ J; x6 D% R8 E( \2 G  E, ]; M% k( f
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6 u8 G' }4 P" |# J$ l: C% E' Z1 c) ?6 c6 l" B7 n6 k* `6 \' _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 K1 o) J1 i1 E9 }# Q( Y  E

. h. k  @0 |, B3 }6 G+ R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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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 w5 e) {  g6 f" |, Q8 ^" F6 f$ R. {- O

& }# T' u& y3 \6 A! I% e1 J$ h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2 i6 t/ U7 @  z3 W
  I$ p! k* F4 A% I3 N& p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3 K' ]# p% t: V7 ?0 p) m1 ?  o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o- H+ K  f% u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8 |* M$ K- f# k7 }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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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6 M9 Q7 m$ W1 ~8 M0 c- [4 d
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w+ _4 I0 w; v& C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C0 w/ a4 \% k: U, R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 G: c0 u& D+ A$ V$ ]$ r, ?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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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
9 w$ Y* U1 u$ g6 m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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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3 m" G6 P; u- [6 C2 ?- n! \8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c7 v& C" n: S2 j& |
6 K& j# t4 O  q& F3 e* p# P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R- v' [! O0 k: n! X
9 b9 n1 l9 J1 N2 N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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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X1 k* L/ k0 ]7 T9 X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6 e; p% E7 n1 _  h
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0 t8 M* v. X0 ^( w
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3 M' F8 Z6 B- Y) b8 j
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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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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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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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 _2 K) X; a9 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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