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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学法律、做法官之前,先好好学学道德! 没有道德为基础,法律只能是油滑者的工具!
* k8 `6 d* w0 q+ ?* V# ?! t/ x5 T' J: |' Z9 M8 Q7 F' ]% V
陈水扁就是最明显的一例。严重跑题,
8 p. D1 R3 N  i' X# e+ Z
1 \$ U8 C+ `# b. @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不是以哲学为基础。所以,天底下,还是有正义可以伸张的!
2 s5 r  n7 ]" c$ @8 q" _6 j6 F9 f) ?% z3 [% n
[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2 22: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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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2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道歉! 上边不是说tnds没有道德。而是指请学习使用“道德”这把称!道德是法律的天平,没有道德,法律就是没有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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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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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3 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原帖由 wcjn 于 2009-5-2 22:54 发表 / U  `0 n9 V0 J0 j
我看刘少奇应该再写一篇“论信佛人的修养”

- u" Z* C2 `; [+ e* i- t+ ^4 q
& X0 x; i9 _! y2 H1 w不用论,信佛人都是罪人,最没有修养。业障不重还信不起佛呢。所以,觉得自己不错,业障少,就不用去信什么。嘿嘿!0 m8 I- @6 t& a3 C+ M; L1 c
- F4 D+ B/ l( ?+ V( f" V
奇怪,为什麽是刘少奇,王少奇不能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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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绿菏姐,谢谢你对我提出的建议~~~
/ H) g4 A; v/ u  i( p; x; h根据以往,看得出你是说话直、很热心的人。正是基于此,我非常尊重你~~~
8 c8 u* p4 v  u' K你要表达的意思,我明白,所以无需道歉~~~. H" {; P! y  q- `5 y
我相信关于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这一点我们应该观点一样。只是我还认为道德的范畴和标准高于法律,现实中不违法但是在道德上又被人唾弃的事情太多~~~9 e- t# d; `# z9 H1 a1 K
关于“正义”,我已在其他帖子中阐述我的观点~~~
( X6 s( x* [0 G+ ~0 p& d3 I还是那句话,目前我们先求同存异吧~~~/ M% O1 y7 Q; f) d* C) L1 B

( S  L+ D. X3 ?: ^9 a% H8 P当然,我也会在今后认真思考你的建议,再次感谢~~~
  \* z& Y+ j  t+ p" j, W# n6 E" d6 D顺祝周末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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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0 编辑 8 X1 X; K% }  d  a: q# l2 D

7 x- R2 R- ~+ g: ^谢谢小老弟的夸奖和理解。很惭愧有时说话太直,太急,修养不够。也很佩服你的工作态度,精神可嘉!
# c7 v" h; H3 g+ R- p$ q, I& w) M( f4 t7 x1 S
其实看来,在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只有同没有异。道德的标准是高于法律的标准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触犯法律的人都是打破了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道德和法律本是一回事。如果没有了道德,法律就不称其为法律。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 & r* T& K/ I; [3 |6 U# |7 t, b8 t- G

9 V2 M5 \7 b+ S9 t0 J, {& g这个话题本是来源你我讨论的一个回复贴(希望没有看过的人不会觉得这个帖子很唐突)。所以,触发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想说希望你们在处理这里的纠纷问题时,多从道德的角度去考量,不能从哲学的角度考量。尤其我们这个站务讨论,目的就是维护基本的网上道德。版主的工作就是正面维护和宣传网上社区的基本道德,让大家崇尚网上道德,遵循基本的网上道德。而不是只从支末去处理个案。更不能从文字游戏或哲学角度,那就变成诡辩论了。甚至被别人拖着鼻子走了。即耽误大家的时间,又搅乱了道德人心。 其实很多时候当你撇开知识思维的禁锢,但从一心直探下去,答案自然浮出水面。8 V( \; h& }- k

. r' J$ G3 r# d/ {% ]9 H再次感谢,你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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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0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08:45 编辑
, |* h4 R: p3 P% K# q: e) O2 M
4 G4 y* i+ |3 r" s4 n& A) W对不起,多加一句,我还是觉得这个问题满重要的。很多好人受了委屈、冤枉。就是源于此中原因。% K/ W6 ^3 Z5 G: Y
1 X4 Z4 F* I$ G0 f9 N" v
网上没有很好的树立一个道德标准。3 \8 ?" F& ^7 ~- P2 a1 ?' c
6 L9 B9 s# {7 _" D& I3 d
哎! 慨叹现实生活中,人们也都不遵循道德了。甚至最基本的道德标准都被打破和模糊。好人确实难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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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4 09:42 编辑
9 x2 b% i/ F( x  p+ n' G3 `/ d( `- E
谢谢绿菏姐的回复,让我对你的观点有了进一步的理解~~~
# r7 a9 ~! X8 P' ^5 ^, Y4 `# B! t' S2 ?6 N0 q+ D: {& l: N
你说的“法律是用来维护道德的最低底线不容破坏”这话我非常认同。但是,法律相对于道德来说,也仅此而已。道德应该是在法律之上对人言行的更高要求,二者不能完全等同。像杀人放火,那是触犯道德的底线,法律会有相应的规定,而且是强制性的;但像坐公车给老人让座、不能说脏话等,法律就不一定有相应规定,只能从道德规范的角度去引导,这也是非强制的。同时,对同一群体而言,法律是统一的,道德标准箱对于不同人是有差异的,而且可能会很大。' H; U; a% {& A# a& E5 e9 W9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 E$ x# E% [&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你说得不错,网络是应该弘扬道德,但绝不是在执法版主裁决的时候,那个时候只能依据版规,而版规是网络基本道德规范的保证。
" A3 k1 d; _# o& G要让执法版主做道德的裁决者,至少对小弟我个人而言,目前还远远达不到那种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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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半
" k" u0 O, N5 y7 d; _. W现实中法律要处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轻重缓急情况也更多; _  Q# S1 d# c! U# ^
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很多地方和现实很类似,但却没有杀人防火,没有打架
. T, e, Q- ]4 P) p+ J' S网络社区是个虚拟社会有的是语言暴力,相对来说比较现实社会只是冰山一角.0 x2 F8 o1 c% T8 T4 b5 e
所以规范网络语言,准确用词,就犹如现实中的法律行为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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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哈哈,我举例杀人放火仅是为了对比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用,而且我也说了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类似”,没有等同的意思~~~4 U0 m" v# @: ]
其他和你的观点无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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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4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绿菏 于 2009-5-4 23:38 编辑
5 {3 T, Z7 F$ W! Y8 f/ @
而法官,在裁决时只能依据法律,而不是其个人的道德标准,不然就不叫法官了,应该叫道官(嘻嘻,开个玩笑)。如有人动不动就用很粗俗的语言骂街,作为法官可能和大多数人一样从道德上谴责这种行为,但是只要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给他量刑,否则就是滥用职权,这其实也是违法。

6 \4 j  @& v8 p9 O1 F4 L) R1 q7 ]  e, a& V& y+ O- G! Q5 V* Y8 h
我的意思就是说做做“道官”如何?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0 x( ~1 c, e" m( [: Q( n  c, P, F) I9 `1 m5 h" ?+ ~
但不知道是不是增大了你们的工作量。网上的道德宣传和规范不知道是不是你们的工作之一。 当然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算我瞎想吧~
大型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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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tnds 于 2009-5-5 14:04 编辑 ! k' N8 C1 j3 m1 c8 w; t
借助“法官”的身份。法官除了裁决判罚。还可以用口头警告,告诫,提醒等等牌可以用,可以用吗?比如对于道歉语中的误写,或扑风捉影的暗示语等,提出口头警告和提醒。也是一种轻型的道德规范。
2 x- _7 h' v- f绿菏 发表于 2009-5-4 23:35

& J0 q1 ]4 F+ a) P虽然执法版主不能完全以道德的标准裁决,但绿菏姐提的这些“警告,告诫,提醒”等建议我个人完全同意并接受,在以后在执法过程中会注意使用~~~~
6 e# \7 B8 [0 \  _7 s  d再次感谢绿菏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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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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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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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 m6 H! }0 H6 v
新版找不到送花的功能了。否则,一定送tnds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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