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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执法斑竹公平对待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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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本帖最后由 scuba1995 于 2009-12-13 01:08 编辑 2 o: M" t5 I# U# b6 H
8 E. Y9 f: b4 Y) X: Z9 ?
http://www.edmontonchina.ca/redi ... o=lastpost#last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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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7 P. b; I9 ]" f9 ~% k/ w如果这样也能撤诉的话, 以后谁都可以以这个理由要求撤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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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 J3 {* q3 Z/ R* T) Z个体差异不应该成为破坏规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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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g/ I/ t3 }如果是规则的例外, 至少要做到公开和透明, 让其他没有被例外对待的人判断是不是能够成为例外的理由, 比如, 她为什么可以忽略警告而别的人不能? 这样对其他的人才是公平的. 如果不能公平执行,所有的规则的意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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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最近另一个被按照规则封了的人, 这个理由可要好好解释一下了, 那位碰巧就是因为不顾警告而被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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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12-13 13: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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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撤诉并不是规则的例外,而是结合规则精神和原来案例处理精神所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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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言行规范》2.8条规定“被禁言网友在禁言期间不得在非相关帖子中发言,相关帖子是指该网友具有投诉人、被投诉人、代理人或者证人身份,或者在其他被执法版主要求发言的情形。违者将受到一般处罚条款处理。”为什么要有这条规定呢?我的理解是这条规定是在保证被禁言网友仍然有对其他网友进行投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的同时,确保禁言处罚不流于形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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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普通网友常常不熟悉这条规定,因此我所查到的从前判例显示,在具体执行这条规定的时候,基本上执法版主都需要事先确定违规人是了解这条规定的,表现在对第一次违规的网友实施投诉处罚前都有一个甚至数个明确的警告的过程。这既是在履行版主职责中的告知义务,也是为了避免处罚过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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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一开始,我按照原先案例,在多次警告无效后进行了投诉和处罚。然而,从后面了解的情况看,我虽然在形式上模仿了原来的案例,但实际上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所发出的警告信息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换句话说,我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我的投诉判罚虽然具有了原来案例的表象,但特殊情况导致了我的投诉判罚实际上并不具有原来案例的实质精神。这就是本案例的特殊性,也是我撤诉的原因。/ b0 G; a# Z8 _" }5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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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殊原因我们三位执法版主都了解,将来的执法版主也会知详。因此,我认为本案例的特殊性不会打断执法版主判罚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更不会导致公平性被破坏。这个特殊原因不能公开,如果因此导致网友们对我失去信任,我愿意承担这个后果。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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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cuba1995 于 2009-12-13 17:23 编辑 ; j/ @% F6 c4 U( i0 }'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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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执法斑竹的回复和您的详细解释.% o9 T$ c& P' h!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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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您的解释中看, 让您改变原来的决定的,是"但实际上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我所发出的警告信息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 所以"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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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有两点不是很明白:
3 q' z/ i8 G8 N
/ j" m- f" L0 Q; s- W$ W1 B3 @1. 在执行规则的过程中, 每个执行某项规则的决定都是根据一个判断, 每个判断都是根据一个逻辑链条, 每个逻辑链条都是由可认定的事实构成的, 这也是法律执行中最基本的逻辑链.5 }$ k  W$ y3 w& K

$ N& e$ E( n# L9 `那么,您作出"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这个判断所依据的逻辑链条似乎只是"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 这种可能性是不是具有“事实”所具备的可确定性和可证明性? 您怎么能确认这样的可能性是真的发生了还是没发生呢?如果不能确认,您怎么能用这样的可能性来作为执行规则的依据呢?9 f; q4 Q% i8 ~9 D& s1 N" I. o* i* W

$ f! [& N1 ~- E5 F5 P" h2您的判断是"警告信息实际上存在很大的可能性并没有顺利传达到被投诉人的意识中" 所以"在投诉处罚前应该完成的告知义务由于这个特殊原因实际上并没有完成".
$ T' I4 C0 ]! H& ~* c% }4 S 您所说的告知义务的完成,是在什么条件下被认定的?通常法律体系中的告知义务的完成,是指告知人把告知内容传递给了被告知人, 而且这个状态是可确认或者说是可以用事实构成证据链的,所以通常告知义务的完成,是以有证人见证的方式将告知内容物理的传递给被告知人为界限, 而不是以送达被告知人的“意识”为边界的.  能不能到达被告知人的意识的过程, 不仅受到告知过程的影响,也受到被告知人的影响,是不可确定和分离责任的。比如, 被告知人可以故意或者非故意的不接受告知内容,不让告知内容进入意识, 而这不等于告知义务没有完成,或者说存在被告知人让告知义务永远不能完成的可能性, 而且这是无法用事实构成证据链来证明和分割责任的. 一旦被告知人能够这样做, 被告知人就有可能通过阻止告知义务的完成来影响整个处理过程, 包括逃避被追究责任. 所以和所有的法律过程中的定义一样,你的告知义务是不是不应该包含告知内容进入被告知人意识的过程。如果包含了, 你用什么方法能确定被告知人不是故意忽略你的告知?你用什么样的证据链也就是你所说的"特殊原因" 才有可能形成证明逻辑? 所以我觉得你以"没有进入被投诉人(在此也是被告知人)的意识"作为判断依据, 是在对一件不可能判断的事件在做判断, 违反了正常的法理逻辑的方法.你所说的特殊原因, 不可能是逻辑上有证明力的事实.
) y# p! h3 h# _4 t, C" x) U9 q
$ q$ s4 |0 f$ w, S说得简单点, 就是您对她的多次警告,现在还在那儿摆着呢, 但凡识文断字的都看见了, 在你的多次警告之后人家还发了贴呢, 你可以说有其他证据或者"特殊原因"能够推断她可能视而不见, 但你怎么证明她不是故意看见了装没看见呢? 如果是她有某种障碍你把她没看见当看见了对她不公平, 那么她看见了装没看见就是对规则的不公平了吧?你能区分出来么?/ H8 r8 ]* c! A5 w

: p8 b0 a+ q% D7 [0 l) s9 \你不能, 所以告知义务就是贴出来就算完成, 最多多给时间, 到她再次违反警告为止. 我认为这样才是合理和公平的.
" K! r" L, C9 N" ^4 P8 U, d1 K( m( Y7 ~3 D4 y8 ^0 |# S- i

+ p& `! ?/ V: D* s4 T3 如果特殊原因指的是非规则的原因, 也请明说, 不要以规则的名义来处理.9 J+ q) A5 w4 Q1 n" z/ x5 [
4 {: ?. n. i3 k* r7 o4 V. g
: o$ M; e$ Z; R
个人意见,重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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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09-12-13 21:45 编辑 ! o! a; h6 O, T9 Y2 `, r) Q

& c& O! R3 j3 U2 }( E 3# scuba1995 ; |0 }2 J- q5 M. g  y, {! x/ k
欢迎探讨。
# g3 m8 T1 V3 W1、关于这个可能性是可以证明的:第一,我了解的情况表明了理论上具有这个可能性;第二,从一位网友在我警告贴后的发言(在您“各位给个说法,我该怎么办”的帖子中)表明了他当时就已经有了同样的看法,我找到这位网友位于移民生活版的一个帖子,从一个侧面表明这种可能性的现实性。我相信你自己也在某种程度上也认同这种可能性,所以你才先发了那个求助贴,而不是直接投诉,只不过你和她的对立导致你自己在潜意识里不断否定这种可能性。
( q$ b5 ]  w% v2、在以往执法版主处理类似违规的案例中,我注意到一个现象,就是警告常常并不是一次,而是多次。为什么会怎样?我的理解是这反映了从前执法版主对告知义务并不仅仅流于形式,而是重视实现实质的告知。因为其他版主的告知对当事人大都可能并不重要,一般仅仅涉及删贴或者修改,而执法版主这个告知则比较重要,涉及的是ID的违规处理。反复告知使得处罚更加慎重。我注意到不仅仅如此,大多数类似案例都发生在被投诉人针对警告发言后或者在警告贴后面跟贴后,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执法版主可以确信被投诉人已经接受到了警告信息。我想,对于这一点,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异议的,我也确实没有发现过去这类案例存在被投诉人抱怨没有注意到警告的情况。
3 A9 H4 w2 h& |2 O3、然而事情并不总是处于正常情况,例外的情况仍然存在,这种情况的概率虽然很低,但是既然遇到,作为执法版主,我必须对我曾经确信的被投诉人已经接受到了警告信息存疑,这个存疑以及后来查阅的资料看的帖子是我更加确信我的疑问是有道理的,因此我认为和原有案例相比,我的投诉是否具有告知的本质是有问题的,按照原有案例的精神,我的投诉的前提是不充分的。我不需要100%确认这种可能性一定是现实发生过的,只要情况表明这种可能性具有很大的现实可能性,就足以要求我提出撤诉申请。( e7 f. W% B7 c8 Z" {8 b; G
4、对于执法版主,参照原有案例,告知义务的完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以对方能够理解的文字传达;二、对方已经看过。前者确保对方能够理解,后者确保对方接受到信息,接收到信息后又能够理解,即表明已经进入意识,完成了告知。执法版主如何确信这点,我在第2部分作了叙述。这在一般情况下是成立的。然而在本案例中,我根据许多现象认为,在我的投诉中,对方有很大的可能性根本就没有注意或者理解我的警告。而这种无视在一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被我所理解和接受,我相信我的另外两位同伴也已经理解并接受了。) C6 o6 _2 Y" G
5、我认定对方也许不是故意忽略我的警告所根据的事实来自我所了解的情况,最直接的证据来自论坛中许多相关的帖子。这些帖子足以证明你所说的故意或者说有意忽略我的警告的可能在本案例中非常小。反过来说,非故意的可能性非常大。
4 H2 @' l  k* v& U5 x8 W" g6、本案例的撤诉存在特殊情况,对这种特殊情况如何处理规则并没有考虑,但是如果遵循原来处理案例的本质精神,目前的处理手段我认为是一致的也是正确的。
) c9 S/ X! N; m' o; L; m5 M% P* J7、简单机械的人人平等只是一种表面的公平,并不是本质的公平,这就是为什么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也存在区别对待不同人群的情况,这样做不仅不会破坏公平,相反,这样做才能实现本质的公平,原因很简单,人是存在差异的,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有时候这种差异甚至是非常巨大的。在我们这个网站社区,我们不可能拥有象现实生活中那样的复杂规则来适应这种差异,我们能做的就是依据公平的本质内涵在网站规则和具体实践案例的本质精神指导下做出合乎规则合乎事理的裁判。我相信我的撤诉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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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列举您在5中所形成的证据链. 清注意, 证据链是一系列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 而不是基于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而形成的推断或假设. 如果你不能列举证据链, 你的判断则不能令我信服. 当然, 作为执法斑竹, 你有权力执行你的决定, 我不会挑战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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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3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列举您在5中所形成的证据链. 清注意, 证据链是一系列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 而不是基于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而形成的推断或假设. 如果你不能列举证据链, 你的判断则不能令我信服. 当然, 作为执法斑竹, 你有权力执行你 ...( T) ~+ u4 Q+ A# v* `! g
scuba1995 发表于 2009-12-13 21:49

5 K2 _5 }, p4 o5 a) E9 D紫竹把我们2个看成一个人了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09-12-1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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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列举您在5中所形成的证据链. 清注意, 证据链是一系列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事实, 而不是基于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而形成的推断或假设. 如果你不能列举证据链, 你的判断则不能令我信服. 当然, 作为执法斑竹, 你有权力执行你 ...- e: T3 ~/ Z: b; j- J. K6 K
scuba1995 发表于 2009-12-13 21:49
8 G  M9 I. U" L5 d0 m
你最近没有看短信?
鲜花(4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 您在第4条中所陈述的告知义务的边界并没有解答我的质疑, 按照你的定义, 你是没有可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判断被告知人的意识的, 所有非直接即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在法律上都是没有证明意义的.
, L! @; j' X" h/ A2 X  y% |# _- E0 c' m$ i
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我们就没有讨论的基础, 完全可以拍拍后脑勺做出任何"判断".
鲜花(168) 鸡蛋(0)
发表于 2009-12-13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首先,只有我需要证明一件事情的时候,我才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一件事情必然如此,这种情况只在裁决处罚的时候才必要。而如果我对导致裁决处罚的事实存在疑问,我并不需要证明这种疑问的必然性,我只要需要确信这种疑问具有可信的现实可能性,即可。6 B1 }' l1 n- _1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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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我的撤诉,我并不需要100%确认当时确实存在忽略我的警告的事实,我只需要通过我的咨询和了解确信这种可能性是非常现实的,我就可以怀疑我当时投诉的基础。只要我对当时投诉的基础存疑了,依据谨慎原则,我就可以撤诉而不需要一直等到这种存疑变成无疑才采取行动。相反,按照这种情况,如果我要重新投诉,我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我的存疑其实并不存在。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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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2-13 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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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兄, 我刚刚看了你的短消息, 给你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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