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奥巴马7月21日正式签署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之成为法律。这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进入一个新的时代。然而,法案的签署并不能定型美国金融监管的未来。把2000多页的法律条文,细化为可能高达数万条的具体规则,才能使立法的初衷得到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才刚刚开始。 9 m; {) Z1 B& Q4 V f: _8 @2 |$ k ! B; u# M' S8 W% l 新法案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美国政府对金融业和市场监管进行的最大规模“修理”。两大监管机构的设立引人关注。一是成立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由各金融监管部门官员组成,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实现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调。二是成立拥有广泛权力的消费者金融产品保护署,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美国现有监管机构,除储蓄机构监管局被撤销外,其余机构权力都得到扩张,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影子金融体系都被纳入监管视野。 " T+ ]* Q& \! Q- B( d) W 5 V F4 |( p' q 美国国会民主党议员称法案将确保美国“不再遭受类似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但经济学家普遍给法案打出的分数是B或B+类,认为法案虽然重要,但并非灵丹妙药。让经济学家持保守看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周期性的危机是资本主义的固有特性之一。法案改变不了这一点,它所能做的是降低危机发生的频率和对经济的破坏程度。二是法案并没有涉及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所有因素。如法案对导致金融风险产生的美国低储蓄、高消费的经济结构性因素可能无能为力;法案有许多重要遗漏,如没有包括对住房抵押贷款两大公司房利美和房地美的改革,汽车经销商等被排除在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管辖之外。在限制银行业的投机行为方面,法案要求剥离的只是银行一小部分衍生品业务,允许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只是对资金规模有所限制。另外,对于舆论关注的金融机构“大到不能倒”的问题,危机发生以来,美国金融机构实际上是越变越大,蕴含了更大风险。法案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的规模和经营活动做出明确限制,而是把决定权交给了金融稳定监管理事会。 0 I- A, j' K) H+ T 8 [! n) a. T/ F' T8 J. F- i 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难度也加大了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决策的复杂性。比如,对银行最低资本金和流动性的要求,法案只是鼓励银行增加资本储备,并没有明确要求。这主要还是考虑到美国与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存在的分歧。金融业产值占美国经济总量的1/10,是美国一个重要的出口部门。美国政府当然不愿意看到因为监管过严而削弱了银行业竞争力。# V! U' E& G9 }# ?7 E+ A0 Y6 m;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