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衛斯理生活在一個人們普遍靈性和道德低落的社會環境中,在1738年當他個人經歷特殊的歸正經驗後,他相信人經歷救恩後,今生就是一個成聖過程。 約翰衛斯理在他的一篇講章The Law Established Through Faith中曾經對信心和行為之間關係作了進一步的分析。他引用羅馬書3:31節「這樣說來,我們的信使摩西的律法失去效力嗎?當然不!相反地,我們使律法更為鞏固。」8 m o* [; r" C2 m
5 _7 p" i# M: `% ~6 F0 V 來討論信心和行為之間密不可分的關係。他一開始便直接了當的引用保羅對「基督的福音」為基督徒信仰的救恩基礎,所有人都因上帝的恩典,透過主耶穌基督的救贖而白白被稱義。 他指出當時保羅所反對依賴「行為」得救的依據,主要是指靠執行「律例典章」(ceremonial law)產生好行為,從而等同有從上帝而來的救恩,他聲稱保羅並沒有說有了信心,救恩便不和行為掛上關係;他聲言就算歷代教會的信徒也可能把保羅的意思誤解了,認為有了律法和行為,基督的救恩便與我們沒有功效。 衛斯理相信保羅並沒有把「工作」(Works)放在救恩之上或之下。 4 R9 I' f4 Z- G6 L1 t; y+ N9 ~* @( v! L6 P' y* V
衛斯理指出上帝立律例的原意,是讓人知罪。 他更認為基督徒理解的「自由」已被濫用,這濫用可解作「有免於順服上帝的自由」或「免於進入成聖的規範」。然而,基督徒都是在主耶穌基督「恩典之約」之下(covenant of grace)所釋放,而不再是受「行為之約」(covenant of works)所限制。 對他而言,因信被稱義與好行為其實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它們反映從救恩而來的自由和因救恩而結出的公義果子。這樣看來,因信稱義的結果是產生「好行為」。 * r* n3 c* B6 D- b + k* Q3 ?1 a' A% ]( K 衛斯理和路德在這一點有一致的看法,路德在「基督徒的自由 」中曾討論信心和愛心,而且路德對二者的「先後關係」十分慎重。「好樹結好果子,若無好果子則必無好樹 ,因此不結好果子可以証實不是好樹。」 他更認為「從信就流出在主裡面的愛與喜樂來。」( f0 |' K# A) \. F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