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鲜花( 0)  鸡蛋( 0)
|
记得前几天好像有人问,我在这儿贴一下:6 a5 W6 x4 y9 _4 E
) D* V* w9 C# k- e( J$ N. Q* K5 R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 ! C/ R6 h( k+ u+ G
[83]侨政会字第007号
" t" L) x0 {+ G8 z$ ?8 u- w/ B0 z r- i; }) I& v% j+ [
各省、市、自治区侨务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厅),财政厅(局):
- v- V, p) b8 H9 ~, k1 {
9 p. u+ T7 C& m/ x现对归侨、侨眷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1 g+ _8 F) d. F f, n) O' Y* @
第一条,凡归侨、侨眷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之外,申请短期出境定居的,均按因私事出境对待。
# k/ A/ H. ]( ]% U. d4 M2 Z( m第二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 T6 B% `) l0 x
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一般不超过一年。假期从离境之日起计算,退休、退职工人的假期,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批准;退休、退职和离休干部的假期,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2 W v6 i& z" b1 u0 K& P, E- E第三条,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国,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 c1 x: C! q: B! S% `
第四条,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短期出境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下同)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手续)。 & t4 g. ~% F! a6 y' x5 Q. \
第五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旅费等待遇 + `8 H; `5 r% r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和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按照职工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在短期出境假期内,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和离休干部的工资(包括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均照发。超假后,上述待遇,在港澳的一律停发,回来后仍享受原待遇;在国外的由所在单位保留一年。在此期限内回来的或获准在国外定居的,全部补发;超过此期限的,从回来后或获准在国外定居后按月发给(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则按年度发给),原保留的不补发。凡因私事短期出境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出境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用按所在单位的现行规定标准发给。 ' Z; z S8 W2 ^2 ?; j
第六条,出境定居的待遇和旅费
2 ^2 l/ K( \1 P/ y0 C(一)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 Y9 y6 @; [# \3 Q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1 f: H% ]3 t/ b" l7 |0 y" m
2、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离职费时,应该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于出境后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不发给离职费。 3 K* ?8 N& o3 r& d( a9 S3 a% B# [
(二)退休、退职人员和离休干部出境定居的待遇,按照劳人劳 [1982]42号《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5 A! Y9 x9 n& K1 }% k: p8 S* L
(三)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定居的供养直系亲属从住地至出境口岸的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出境后改办定居手续的,不再补发出境时境内段旅费。
/ D% Y- [3 y8 K) x& P第七条,凡出境定居后又返回,并批准恢复工作的职工,原领取的离职费,原则上应全部退还;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
$ `% v7 C$ e U5 I! A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其出境手续,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 Y! i! d' [2 A: v1 f' A; \/ b/ R2 \
第九条,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待遇和手续,可以比照本规定办理。
* Z0 u! c2 x2 N4 ~; h4 @+ X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 |, `' u$ B8 m! k$ ~( ]3 G0 J9 ?8 j 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