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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禁言期间,无视执法版主一而再再而三的告知和警告,仍然在非相关帖子中发言,违反了网友言行规范2.8条的规定: 被禁言网友在禁言期间不得在非相关帖子中发言,相关帖子是指该网友具有投诉人、被投诉人、代理人或者证人身份,或者在其他被执法版主要求发言的情形。
8 v- x. Z5 A; D) f9 W' O( [
就是,我太委屈了,他为了求崇拜,上来就不分青红皂白的骂我,指责我,我为自己分辨几句都不行,还被他投诉,后来他又在以后的帖子里,承认我没有继续追究那件事情。
4 V; @4 C- q0 i( S" C: m7 y苍天,就这么一个连基本逻辑思维都缺乏的人,难 ...) N1 T3 r% r- n  q9 M
sumash 发表于 2011-1-28 08:05
我没说他有病,我就是建议他去看看,难道他敏感成这样,这么讳疾忌医的?
. o, o& l& i3 P0 l) ]! Y他反应这样激烈,恰恰说明我的建议是合理的是友善的,因为他的确需要看病,不是精神上的小疾,那也属于狂燥的范围了。" }( ~0 J4 x4 q7 U" |
而且大家冷静想 ...0 H* p: \$ S5 e
sumash 发表于 2011-1-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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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种藐视规则的行为,我作为执法版主认为必须投诉。依据《执法版主缺额处理办法》的规定2.1条,我将不参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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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禁言还没定案吧?
! s( v; ]  n1 t% N# [亦非台 发表于 2011-1-28 12:25

: r" b, y2 X. v0 f3 Y规定是指禁言期间,不是违规受罚期间。违规虽然没有定案,但禁言已经执行,因此已经处于禁言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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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 追求完美
规定是指禁言期间,不是违规受罚期间。违规虽然没有定案,但禁言已经执行,因此已经处于禁言期间。
4 r: C- Y- d, l% N4 a$ Qzsm2002 发表于 2011-1-28 12:28

/ ]5 W" g  F1 b7 O. c0 g' W4 O3 R那为什么没定案就已经先执行制裁?# a7 Z! l1 B" y! P
我已经被禁言几天几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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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为什么没定案就已经先执行制裁?; H6 t+ W6 `+ U; w4 x5 b  F
我已经被禁言几天几夜了...........0 k" H8 ], J- B  ?& L3 I5 l
sumash 发表于 2011-1-28 12:53

* G, o9 S: f2 e) X, J/ T: L+ G& X! I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 ... &extra=page%3D1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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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为什么没人受理我的上诉,我一直不服,我一直上诉无门的情况下,我只好为了让更多的人看到事实真相,发帖出来解释,你看,我上诉那么多,谁理我了吗?证据我早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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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不要试图让群众的观点左右执法版主的裁决。处理上诉需要等待另外两位执法版主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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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 ... &extra=page%3D1第二条1 T& p9 I9 L! W3 _* ?
zsm2002 发表于 2011-1-28 12:59
7 s  F, R( q9 W5 o6 ]
从来都没有人告诉我这个法律的,我以为我已经被你判决为有罪,并且制裁早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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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在对你的裁决中已经说了你的权利,包括上诉以及时限,请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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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在对你的裁决中已经说了你的权利,包括上诉以及时限,请review
, _4 W' e( B9 U3 Z/ bzsm2002 发表于 2011-1-28 13:06

6 Z3 x* G: f/ T$ ^0 v8 C那你现在什么意思,想至我于死地是不是?
理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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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试图让群众的观点左右执法版主的裁决。处理上诉需要等待另外两位执法版主上网。: H3 A- g& N: c" t: C5 n/ |% [
zsm2002 发表于 2011-1-28 13:02
  v6 ], [* \! ~7 C. S: h$ e
我要等多久?这么多天,都没有裁定,等你们2个星期后裁决,那么我已经被关了2个星期了,是不是你们再裁决我,然后我继续关2星期?这对于我这个受害人就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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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有任何意思,我已经几次三番警告你不要再不恰当的地方发言,这是违反规则的,但你既然认为你愿意违反规则,那我认为作为执法版主,我有这个维护规则义务,必须对此进行过投诉。投诉的裁决是其他执法版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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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我没有任何意思,我已经几次三番警告你不要再不恰当的地方发言,这是违反规则的,但你既然认为你愿意违反规则,那我认为作为执法版主,我有这个维护规则义务,必须对此进行过投诉。投诉的裁决是其他执法版主的事情。
, H, S2 R) ^( g/ o( Y$ W, A- jzsm2002 发表于 2011-1-28 13:16

8 S7 L5 M- n/ g/ L6 Z为什么判决没有下来,你先给我禁言?我都还没给自己上诉,你就已经给我禁言了,我上诉又遥遥无期。如果等待2周之后,我上诉成功,你已经判了我2周禁言,那我算不算因为你的过失受到无辜刑罚,谁来补偿我的精神损失?7 h3 D2 C2 c$ z4 Q  L! ?
既然其他版主没有决定,你凭什么关我?那是不是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你就是杀了我,然后2周之后,又有人澄清我的冤屈,我还能再度复活,摸摸我的脖子,那个被你砍的地方连伤口也能没有?????
鲜花(847) 鸡蛋(0)
发表于 2011-1-28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而且我回复的全部都是与此次事件有关的帖子,凭什么投诉我?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1-28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白接了此案,进入调节程序,非相关网友请不要发言。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1-28 2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在今天还有网友抱怨执法版主工作不及时。谢谢。
鲜花(847) 鸡蛋(0)
发表于 2011-1-29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好吧,我接受调解
鲜花(168) 鸡蛋(0)
 楼主| 发表于 2011-1-29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sm2002 于 2011-1-29 10:49 编辑 7 V  S% }' A: N
$ F, N4 a2 _4 y  N3 i
被投诉人无视执法版主反复告知和警告,一而再,再而三地违反规则,甚至在本投诉发生之后仍然继续肆意违规,请看:
+ @: I" V; ]( A, ]0 K
Good!# Q' `+ p9 a- A
那我的上诉什么时候有结果?
3 D* b9 A1 w; t4 Vsumash 发表于 2011-1-28 18:22
就是,你们年都过完了,好了,我早挂了,5555555555
) v5 k" {5 j4 z( m! R7 ksumash 发表于 2011-1-28 20:41
# 上次访问: 2010-12-16 10:58
: c1 Y) Q1 a( p1 T! C. N8 r# 最后发表: 2010-12-13 00:47# K7 n* l0 O3 K( ^1 k9 Y7 o
您看另外一个执法小兔兔都一个半月没登陆了,那时不是她/他一日不来,我的上诉就一日不受理呢? 您也是一大忙人,三人凑一起的概率就微乎其微了,更 ...: e5 ?0 i2 g& `: Z, Z0 l5 U, b
sumash 发表于 2011-1-28 21:33
光哥,你简直是人民的希望之光,我就等你捞我出来了啊~~~! a! N5 j  t" P
sumash 发表于 2011-1-28 21:44
5 M' K4 \3 ~6 J1 R& {1 j1 _
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本网一个普通网友,无法对这种蔑视规则的行为予以原谅,所以我不接受调解。
" J$ r: i2 z8 Z; v$ R( Z+ m4 e
3 j$ m4 R' h% Y2 \9 r: O: Asumash的行为,侵害了规则的权威,规则是所有网友的公权力,我作为执法版主,理论上是受所有网友的委托执行维护这个公权力,所以,对这种行为做出公务投诉,我认为是我必须做的。是否能够对这类投诉进行调解?我认为是不可能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被侵害的是公权力,是所有网友的权利所在,试问,谁有这个能力调解到每一个网友都表示原谅?有人或许认为,可以通过投票由大多数网友来决定,但我想问,假如投票的结果是99.9%表示谅解,是否0.1%的网友的权利就可以被漠视,可以被大多数人的意志所任意侵犯?# M1 `, N- F  A" Z' @# _

" L/ f9 ~: o+ |4 _! l, o8 \0 u  H. k所以,目前本投诉是公务投诉,按照http://www.edmontonchina.ca/view ... &extra=page%3D1指导意见中二(6)的规定,我不是调解对象,调解对象是本网所有的网友。如果真有执法版主想向所有网友进行调解,我作为普通网友,我明确表态:不能原谅,不接受调解。规则之所以可以成为规则,是需要有权威性的,任何人要蔑视这个权威,是必须受到处罚的。
鲜花(847) 鸡蛋(0)
发表于 2011-1-29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接受拉倒,88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1-29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调解失败,裁决如下:7 h0 y! |: Y& o* q
sumash违反网友言行规范2.8条,为第2次违规受罚,依据一般处罚条款,禁言2周,至2月12日13:45。http://www.edmontonchina.cn/view ... &extra=page%3D1" Q$ ]) U" Z1 w$ _* e
如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此裁决有异议,请于24小时内在本贴后跟贴上诉。被投诉人请注意:依据网友言行规范2.8条的规定,在被禁言后不得在非相关帖子里发言。
鲜花(847) 鸡蛋(0)
发表于 2011-1-29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不知道版规的情况下的确有问题,但是刚才你们已经把我放出来,我以为这个事情已经了解了,我还很开心的出去逛了一圈,都没有收到你发的短消息。。。。怎么转眼我又被关了,到底怎么了,几度牢狱之灾,你们玩我呢?
6 Q/ ^5 a; z5 T; ]4 c# f这个事情,我确实违反版规,我愿意和解,愿意道歉,愿意一切好吧,你们怎么说都行,能不能赶快了解算了,这么上下沉浮的。。。。。。。。让我过年都过不好。。。。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1-2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sorry,现在是Zsm发起的公务投述,他不同意和解,我只能依法判决。Zsm版主多次提醒你注意版规,你都没有在意,希望你以后多注意。
& |  _8 a+ i9 Q( S禁言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上网浏览是没有问题的。考虑到新春佳节之际,十字又给你求情,如果Zsm版主同意,我同意禁言判决可以放到节后缓期执行。
大型搬家
鲜花(847) 鸡蛋(0)
发表于 2011-1-29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言同羽 置业良晨
为什么?那你能给我解释下,为什么在扁告我,我的案件还没有定夺期间,就判我禁言几天?
4 l! B, ^1 s# a7 E# |2 o而且我回复的都是关于我那个案件的帖子,为什么我不能为自己辩护,并且有人邀我做证人,为什么我不能作证?  B6 c+ m# S. W1 a
另外如果扁不撤投诉,我一直被禁言,然后案件一直悬着,那么是不是我要被重复坐牢?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1-29 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sumash网友,请注意,现在判的是你屡次违反版规禁言期间在非相关贴子里发贴的事情,跟那个扁舟已撤消的投述没有直接联系。
鲜花(847) 鸡蛋(0)
发表于 2011-1-29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杨团队,追求完美;客户至上,服务到位!
事情都是发生在扁周投诉我期间,为什么说与此无关?
" G6 F  d/ D7 b* `. i法庭判断一个案件,还要看事情发生的环境,诱因,情况,判刑也要看当事人以前的为人性格人品。怎么你们断案,都是断的如此片面,只是FOCUS别人的错误,却不去看整个事件的吗?如果这样的话,只要你们想抓一个人的错,绝对一抓一个准了!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1-29 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再一次答复你,我的判决是依据版规,不代表执法版主对正义是非的看法。简言之,即使支持你的观点,但如果你使用了违反本网规则的语言或者手段,执法版主也只能做出不利于你的裁决。6 u4 t2 F, j) }! K/ f  O
对于扁舟的事,我已经发文表达了我的观点,不再罗琐。
- Q; k, l5 m3 R, c8 L你可以通过合法的手段表示你对判决的不满,请注明上述,会有另一位执法版主及后备执法来处理。5 I7 O+ M( m7 ]& _4 _, W
事实上在这之前,为了你的延期,我已给Z大发了短信。1 c' ~/ C* U8 L5 p
我本丹心向明月,怎奈明月照沟渠!
鲜花(242) 鸡蛋(8)
发表于 2011-1-30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春佳节将即,为了大家过个祥和欢乐的新年,老白提请节后由新任执法缓期执行,此案关闭,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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