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管理法里。“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 x0 l! y+ m/ Q: i'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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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就是不处理也行,但是处理了也没得说 ( o4 M; G9 o) |5 T$ }' e# N关键是,以前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的。 ( _1 `: U6 b o2 u扁舟 发表于 2011-3-1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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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管理法”?有这个规定吗?如果你是指“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中的第二部分“关于签名”的管理规定,那么我并没有查到任何条款提到“论坛保留随时注销其用户ID的权利”。如果你是指“埃德蒙顿中文网用户名和签名的管理规定”,那么我想用其中第一部分“关于用户名”的管理规定中个别具体条款的规定来使用于与之并行的第二部分中是否会存在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的问题?如果这样可以,那么只怕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处罚规定也可以适用于“诽谤罪”的处罚了,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