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嫖娼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点毫无疑问,但肖先生作为一个嫖客,却是很有良心,他不顾名誉和利益的损失,不顾可能要受到的惩罚,冒着风险拯救了一位花季少女。。。。。。。。。。。 " w, l) O! ~! z9 I3 q# W1 f. r+ Y0 t1 b5 T* k
5月29日晚9时许,一名自称姓肖的贵州男子冒雨赶到泉州市公安局浮桥派出所。他说,当晚7时,他独自到南安大霞美四黄村公路旁准备嫖娼,进入房间后,那名卖淫女忽然跪地称他大哥,求他捎出口信向警方求救。这个卖淫女模样像小女孩,说她每天要接客二三十人,实在受不了,还说她原在广东打工,是被人骗来泉州,惨遭轮奸,然后被迫每天卖淫。 听完她的哭诉,他交了50元嫖资后,便匆匆赶来报警。随后,民警根据这位“嫖客”提供的情况,出警打掉了那个淫窝,不费吹灰之力破获了一个大案……# R; b, Q; U, l p- _6 p: K
; x' F* o n: h Z仅就这件事的具体过程而论,这位报警的肖某并不是“嫖客”。他自己承认是去嫖娼的,但实际上并没有嫖娼行为发生,应该说明,认定某人一个“污点事实”,仅凭动机是不成立的。不过,在此文中,我们可以不纠正记者和警察对他嫖客身份的认定,姑且就当他是“嫖娼嫌疑人”来议论,这便于探讨问题,而对具体人物并无实际影响。